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6年09月09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9月09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關于將?;吠当I行為納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疇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您通過實際案例闡述了偷盜?;返膰乐匚:π裕岢鏊痉▽嵺`中對偷盜?;返男袨椋勒铡奥殑涨终肌被蛘咂胀ūI竊來定罪;要夠上犯罪,所偷盜或侵占的?;返膬r值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導致對犯罪者形不成威懾力。為此,您建議我院修改司法解釋,將偷竊一定類別危化品,且達到一定數量的行為,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以進一步提高法律的警戒作用,提升社會安全度。
我們研究認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偷盜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等物質的行為,其危害性確實如您所言,不同于一般的盜竊,有可能產生較為嚴重的后果,確有必要予以嚴懲。但從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與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并列的嚴重犯罪,且是故意犯罪,主觀上必須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他危險方法”,應當是指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相當的,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的行為,如開車撞向人群,造成人員傷亡的。如果行為人將危化品灑向人群,可以按照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處罰。但僅偷盜危化品的行為,主觀上并無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觀上也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則與上述行為在性質上有較大差別,難以按照爆炸罪、投毒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您提出的對偷盜?;罚捎跀殿~不大無法以職務侵占罪或者普通盜竊罪論處,導致對偷盜者形不成威懾力的問題,我們研究認為,根據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對于達不到職務侵占罪或者普通盜竊罪入罪標準的偷盜?;沸袨?,還可能構成其他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⑴盜竊危險物質罪。如果所偷盜的?;肥嵌竞π?、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且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危險物質罪定罪處罰。⑵危險物品肇事罪。如果偷盜危化品后,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guī)定,在儲存、運輸、使用中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定罪處罰。⑶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或者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您在建議中舉的案例是偷油,關于盜竊油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3號)規(guī)定,在實施盜竊油氣等行為過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開關等手段破壞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的“破壞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因此,偷盜?;愤^程中,故意破壞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以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定罪處罰。等等。
綜上,偷盜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質等?;返模梢跃唧w情況具體分析,按照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處理。
感謝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2016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