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文字號:[2003]高檢研發(fā)第11號
公布日期:2003.04.16
施行日期:2003.04.16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位階:司法解釋性質(zhì)文件
超鏈接:(200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非司法工作人員是否可以構成徇私枉法罪共犯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非司法工作人員是否可以構成徇私枉法罪共犯問題的答復
(2003年4月16日 [2003]高檢研發(fā)第11號)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關于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否可以構成徇私枉法罪共犯問題的請示》(贛檢發(fā)研字[2002]7號)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非司法工作人員與司法工作人員勾結,共同實施徇私枉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