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1年11月08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函〔2001〕68號
施行日期2001年11月08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超鏈接:(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在綁架過程中以暴力、脅迫等手段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在綁架過程中以暴力、脅迫等手段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2001年11月8日 法函[2001]68號)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閩高法〔2001〕128號《關于在綁架過程中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行為人在綁架過程中,又以暴力、脅迫等手段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構成犯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