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字號:[2003]刑立他字第8號
公布日期:2003.07.29
施行日期:2003.07.29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位階: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九七刑法實施后發(fā)生的非法買賣槍支案件,審理時新的司法解釋尚未作出,是否可以參照199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非軍用槍支、彈藥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審理案件請示的復函
(2003年7月29日 [2003]刑立他字第8號)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3〕皖刑監(jiān)字第1號《關于九七刑法實施后發(fā)生的非法買賣槍支案件,審理時新的司法解釋尚未作出,是否可以參照199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非軍用槍支、彈藥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審理案件的請示報告》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原審被告人侯磊非法買賣槍支的行為發(fā)生在修訂后的《刑法》實施以后,而該案審理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尚未頒布,因此,依照我院法發(fā)〔1997〕3號《關于認真學習宣傳貫徹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通知》的精神,該案應參照199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發(fā)〔1995〕20號《關于辦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非軍用槍支、彈藥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