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文字號:高檢發(fā)研字〔2011〕2號
公布日期:2011.01.29
施行日期:2011.01.29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位階: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超鏈接:(201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
為了保證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和公訴工作中依法正確辦理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人民檢察院辦理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的指導思想是:按照中央關于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總體要求,正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充分發(fā)揮檢察機關在化解社會矛盾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職能作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
辦理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1.依法辦案與化解矛盾并重;
2.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
3.實現(xiàn)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二、關于適用范圍和條件
對于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刑事公訴案件,可以適用本意見。
上述范圍內的刑事案件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屬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過失犯罪;
2.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認罪,并且已經切實履行和解協(xié)議。對于和解協(xié)議不能即時履行的,已經提供有效擔?;蛘哒{解協(xié)議經人民法院確認;
4.當事人雙方就賠償損失、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精神撫慰等事項達成和解;
5.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明確表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諒解,要求或者同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理。
以下案件不適用本意見:
1.嚴重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的犯罪案件;
2.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
3.侵害不特定多數(shù)人合法權益的犯罪案件。
三、關于當事人和解的內容
當事人雙方可以就賠償損失、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精神撫慰等民事責任事項進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理達成一致,但不得對案件的事實認定、證據(jù)和法律適用、定罪量刑等依法屬于公安、司法機關職權范圍的事宜進行協(xié)商。
雙方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達成和解,當事人的近親屬、聘請的律師以及其他受委托的人,可以代為進行協(xié)商和解等事宜。雙方達成和解的,應當簽訂書面協(xié)議,并且必須得到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確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當面或者書面向被害人一方賠禮道歉、真誠悔罪。
和解協(xié)議中的損害賠償一般應當與其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害相適應,并且可以酌情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賠償、補救能力。
四、關于當事人達成和解的途徑與檢調對接
當事人雙方的和解,包括當事人雙方自行達成和解,也包括經人民調解委員會、基層自治組織、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同事、親友等組織或者個人調解后達成和解。
人民檢察院應當與人民調解組織積極溝通、密切配合,建立工作銜接機制,及時告知雙方當事人申請委托人民調解的權利、申請方法和操作程序以及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的案件處理方式,支持配合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
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本意見適用范圍和條件的下列案件,可以建議當事人進行和解,并告知相應的權利義務,必要時可以提供法律咨詢:
1.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案件;
2.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犯罪的輕微刑事案件;
3.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犯罪的輕微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親友、辯護人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強迫、引誘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協(xié)議履行完畢之后威脅、報復被害人的,不適用有關不捕不訴的規(guī)定,已經作出不逮捕或者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原決定,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或者提起公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親友、辯護人實施前款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關于對當事人和解協(xié)議的審查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雙方達成的和解協(xié)議,應當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1.當事人雙方是否自愿;
2.加害方的經濟賠償數(shù)額與其所造成的損害是否相適應,是否酌情考慮其賠償能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誠悔罪并且積極履行和解協(xié)議或者是否為協(xié)議履行提供有效擔?;蛘哒{解協(xié)議經人民法院確認;
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是否明確表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諒解;
4.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5.是否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6.是否符合社會公德。
審查時,應當當面聽取當事人雙方對和解的意見、告知被害人刑事案件可能從輕處理的法律后果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并記錄在案。
六、關于檢察機關對當事人達成和解案件的處理
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符合本意見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和條件的.應當作為無逮捕必要的重要因素予以考慮,一般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已經批準逮捕,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通知人民檢察院的,應當依法實行監(jiān)督;審查起訴階段,在不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對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輕微刑事案件,符合本意見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和條件的,一般可以決定不起訴。
對于其他輕微刑事案件,符合本意見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和條件的,作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重要因素予以考慮,一般可以決定不起訴。對于依法必須提起公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定幅度范圍內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
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對于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宣布不起訴決定前應當再次聽取雙方當事人對和解的意見,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誠悔罪、和解協(xié)議是否履行或者為協(xié)議履行提供有效擔?;蛘哒{解協(xié)議經人民法院確認。
對于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在提起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定幅度范圍內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對于情節(jié)特別惡劣,社會危害特別嚴重的犯罪,除了考慮和解因素,還應注重發(fā)揮刑法的教育和預防作用。
七、依法規(guī)范當事人達成和解案件的辦理工作
人民檢察院適用本意見辦理案件,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等有關辦案期限的規(guī)定。
根據(jù)本意見,擬對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作出不批準逮捕或者不起訴決定的,應當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工作中辦理當事人達成和解案件的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違法違紀,情節(jié)輕微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