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文字號:高檢發(fā)研字〔2002〕17號
公布日期:2002.08.09
施行日期:2002.08.09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位階: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超鏈接:(200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問題的復函
(2002年8月9日 高檢發(fā)研字[2002]17號)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問題的請示(川檢發(fā)研〔2001〕13號)收悉。我們就此問題詢問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現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答復意見轉發(fā)你院,請遵照執(zhí)行。
此復。
2002年8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