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發(fā)文日期2003年03月05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專家技術援助小組信息公告〔2003〕5號
施行日期2003年03月05日
效力級別行業(yè)規(guī)定
近日,財政部會計司、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針對事務所來函詢問的有關問題以書面方式予以了答復。對一些具有普遍意義的復函,我會現通過“專家技術援助小組信息公告”專欄予以公布,供注冊會計師參考
附件: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會計師事務所能否將往來賬項詢證函回函提供給客戶作為法律訴訟證據的答復
最近一段時間,一些會計師事務所來函詢問能否將往來賬項詢證函回函提供給客戶作為法律訴訟證據,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為印證影響會計報表認定的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通常以被審計單位的名義向第三方發(fā)出詢證函,并將詢證函回函作為審計證據,納入審計工作底稿管理,所有權歸會計師事務所。根據《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6號--審計工作底稿》第二十二條和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除法院、檢察院及其他部門依法查閱審計工作底稿、注冊會計師協會對執(zhí)業(yè)情況進行檢查以及前后任注冊會計師溝通等情況外,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將審計工作底稿提供給任何部門或個人,也不宜將往來賬項詢證函回函提供給客戶作為法律訴訟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