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2004年03月31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公經〔2004〕493號
施行日期2004年03月31日
效力級別部門行政許可批復
超鏈接:(2004年)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偽造緬甸貨幣行為定性問題的批復
云南省公安廳經偵總隊:
你總隊《關于我省公安機關查獲一起偽造假緬幣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請示》(云公傳發(fā)[2004]30號)收悉。經研究并商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廳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同意,現批復如下:
鑒于緬甸貨幣在中緬邊境地區(qū)可以與人民幣兌換,偽造緬甸貨幣的行為應以偽造貨幣罪定罪處罰。
此復。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