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布日期】 2010.11.19
【實施日期】 2010.11.19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司法文件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調整我省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標準的報告》
(〔2010〕皖民三他字第000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fā)〔2010〕5號)第三條的有關通知精神,批準安徽省所屬具有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shù))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關鏈接:
(1999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案件收案范圍及管轄的暫行規(guī)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批準安徽省調整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標準的批復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意指定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專利糾紛案件的批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