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85年10月30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85]司公字第168號
施行日期1985年10月30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司法廳公證律師管理處:
你處桂司公律字(85)第44號“關于趙屏生受其哥趙森祿的委托代管房產公證事的請示報告”收悉,現(xiàn)答復如下:
根據(jù)外交部(85)領四字第030號“ 關于臺灣省居民為轉讓、贈與及委托代管大陸房產辦理公證事”一文中:“臺灣居民在臺灣辦理的轉讓、贈與及委托代管大陸房產的公證書,我原則上可視作依據(jù)。受讓人、受贈人和受托人可憑此公證書及房產契證原件(受托代管房產可用影印件)向房產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申辦房產過戶和代管手續(xù)”的規(guī)定,趙屏生可持其兄在臺灣辦理的公證證明和房產契證的影印件,直接向其兄房產所在地房管部門申辦房產代管手續(xù),不需再經房產所在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事宜。
附:(85)領四字第030號文
附件: 外交部領事司關于臺灣省居民為轉讓、
贈與及委托代管大陸房產辦理公證事
(1985年4月15日 [85]領四字第030號)
近年來,常有臺灣省居民及其在國外親屬向我駐外使領館探詢關于辦理轉讓、贈與及委托代管大陸房產公證事,經商司法部公證律師司,答復如下:
臺灣省居民在臺灣辦理的轉讓、贈與及委托代管大陸房產的公證書,我原則上可視作依據(jù)。受讓人、受贈人和受托人可憑此公證書及房產契證原件(受托代管房產可用影印件)向房產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申辦房產過戶和代管手續(xù)。轉讓人、贈與人和委托人若不在臺灣辦理上述公證證明,但能到香港,可憑房產契證原件和影印件,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八位律師(注)之一申辦公證;如到與我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可憑房產契證原件或影印件,向我駐該國使領館申辦公證。轉讓、贈與房產必須按法律程序辦理,產權無爭議。對于委托親友代管大陸房產的臺灣省居民,如不能親自在上述地方辦理委托書公證,可寫委托書,通過國外親友向我有關駐外使領館申辦,由親友聲明該委托書系委托人親筆,我駐外使領館證明該親友的簽字屬實。受托人憑該公證證明及房產契證原件或影印件,向房產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申辦代管房產手續(xù)。
臺灣省居民辦理轉讓、贈與及委托代管大陸房產公證事,是一個新問題,情況比較復雜,各館遇有此類公證,如無把握或情況特殊,可報國內商處。
如以后有新規(guī)定,按新規(guī)定辦理。
注:現(xiàn)為237位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