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中共安徽省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安徽省委員會組織部,安徽省機械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中共安徽省委巡視工作辦公室,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中共安徽省委員會,安徽省信訪局,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安徽省審計廳,安徽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發(fā)文日期2016年12月08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皖審發(fā)〔2016〕118號
施行日期2016年12月08日
效力級別地方黨內法規(guī)
各市、省直管縣紀委(監(jiān)察局)、黨委組織部、編辦、巡察辦、檢察院、信訪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計局、國資委,省直各部門、各單位:
《安徽省部門和單位內部管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中共安徽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共安徽省委組織部 安徽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中共安徽省委巡視工作辦公室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訪局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審計廳
安徽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2016年12月8日
安徽省部門和單位內部管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省部門、單位內部管理領導干部或領導人員(以下簡稱內管干部)的管理監(jiān)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guī)定》及其實施細則、《安徽省內部審計條例》、《關于推進“四個全覆蓋”強化對權力運行制約和監(jiān)督的意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內管干部,是指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yè)(以下簡稱主管單位)內部管理的,負有經濟責任事項的所屬部門、單位正職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領導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是指內管干部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所在部門、單位(以下簡稱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或者承擔內部審計職能的機構(以下簡稱內審機構),依法依規(guī)對內管干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監(jiān)督、評價的行為。
內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jiān)督。
第五條 內審機構依法獨立實施經濟責任審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干涉,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第六條 內審機構和審計人員在經濟責任審計中,應當嚴格遵守審計工作紀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對象及所在單位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第七條 內審機構履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單位財務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組織協調
第八條 地方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或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地方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應當加強對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jiān)督,積極推動主管單位有效開展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第九條 地方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每年向上一級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本級領導小組報告本地區(qū)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情況。
第十條 主管單位應當加強對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建立由主要領導和紀檢、組織、人事、內審等部門領導組成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單位領導小組),負責審定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審計計劃和審計報告,研究經濟責任審計重大事項,協調解決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重大事項可以提交主管單位黨委(黨組)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章 審計計劃
第十一條 主管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會同內審機構,按照內管干部工作崗位性質、經濟責任重要程度等因素,堅持黨政同責、同責同審,堅持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確保對每名內管干部任期內至少輪審一遍。
第十二條 主管單位應當根據干部管理監(jiān)督需要和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要求,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與其他專業(yè)審計相結合的方式,統(tǒng)籌安排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
每年年底前,由主管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商內審機構等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報請單位領導小組審定后,納入內審機構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第十三條 主管單位應當將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及執(zhí)行情況包括審計發(fā)現的主要問題、工作建議等報送本級地方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四章 審計內容
第十四條 內審機構應當根據被審計對象的職責權限和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立足權力運行和責任落實,依照《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guī)定》及其實施細則等規(guī)定,結合所在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審計內容。
被審計對象由上級領導干部兼任,且實際履行經濟責任的,審計內容僅限于該領導干部所兼任職務應當履行的經濟責任。
第十五條 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
(一)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執(zhí)行主管單位決策部署,推動本部門、本單位可持續(xù)發(fā)展情況;
(二)有關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
(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財經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情況;
(四)法人治理結構的健全和運轉情況;
(五)內部管理和控制制度的建立、執(zhí)行情況,以及對下屬單位的監(jiān)管情況;
(六)預算執(zhí)行以及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七)重大經濟決策情況;
(八)重大項目的投資、建設、管理及效益情況;
(九)國有資產的采購、管理、使用和處置情況;
(十)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繳情況;
(十一)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以及本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政(業(yè))規(guī)定情況;
(十二)對以往審計中發(fā)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十三)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五章 審計實施
第十六條 內審機構應當按照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組成審計組,可以根據需要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yè)知識的人員或社會中介機構參加審計。審計組組長一般由主管單位領導或內審機構負責人擔任。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七條 審計組應當調查了解被審計對象及其所在單位的相關情況,編制審計實施方案。
第十八條 內審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前,向被審計對象及其所在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主管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審計組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十九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時,應當召開審計進點會和進行審計公示。被審計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審計協調工作,及時提供審計所需資料。被審計對象應當提交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述職報告,并在審計進點會上作口頭述職。
第二十條 被審計對象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
第二十一條 審計組在實施審計過程中,可以對被審計對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民主測評,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個別談話。
第二十二條 審計組組長或主審應當對審計證據和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復核,加強審計質量管理,防范審計風險。
第六章 審計報告
第二十三條 審計實施結束后,審計組應當提交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內容包括基本情況、審計評價、發(fā)現問題、責任界定、處理意見和審計建議等。
第二十四條 審計評價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并與審計內容相統(tǒng)一,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對同一類別、同一層級的內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評價標準,應當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二十五條 對審計發(fā)現的問題,應當參照《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guī)定》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guī)定,界定被審計對象應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
第二十六條 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交單位領導小組前,應當書面征求被審計對象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并要求限期反饋書面意見。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審計報告中涉及重大經濟案件調查等特殊事項,經主管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可以不征求被審計對象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內審機構應當針對被審計單位反饋的書面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對審計報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并報單位領導小組審定后,出具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第二十八條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內管干部及其所在單位,報送主管單位主要領導,抄送主管單位紀檢、組織、人事部門。
第二十九條 被審計對象或所在單位對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向實施審計的內審機構或者主管單位提出申訴。
第七章 審計結果運用
第三十條 主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責任追究、整改落實、結果運用等制度。
第三十一條 主管單位對審計發(fā)現的問題,應當在管理權限范圍內作出相應處理,嚴格問責追責;對審計中發(fā)現的需要移送處理的事項,應當區(qū)分情況依法依規(guī)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審計結果應當作為內管干部考核、任免或者聘用、獎懲的重要依據。審計報告等結論性文件存入被審計內管干部本人檔案。
第三十三條 被審計對象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對審計發(fā)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單位領導小組書面報告整改結果。主管單位應當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理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主管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