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廳
發(fā)文日期2020年12月04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皖司發(fā)〔2020〕96號
施行日期2020年12月04日
效力級別地方司法文件
各中級、基層人民法院,各市、縣(市、區(qū))司法局:
現將《關于加強訴調對接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司法廳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關于加強訴調對接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健全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推進訴源治理,進一步加強調解與訴訟有效銜接,努力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安徽省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 安徽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實施意見》等等文件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定義】 訴調對接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在登記立案前或立案后,對可以調解的糾紛,在征求當事人意見后,委派或委托給人民調解組織、行政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律師調解組織、行業(yè)專業(yè)調解組織等各類調解組織(以下統(tǒng)稱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的一項工作機制。
第三條 【委派調解糾紛范圍】 下列糾紛,應當引導當事人選擇立案前委派調解:
(一)家事糾紛;
(二)相鄰關系糾紛;
(三)買賣、租賃、金融借款等合同糾紛;
(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五)醫(yī)療糾紛;
(六)物業(yè)糾紛;
(七)勞動爭議糾紛;
(八)消費者權益糾紛;
(九)行政賠償、行政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的糾紛;
(十)其他可以調解的糾紛。
第四條 【委托調解糾紛范圍】 適宜調解的糾紛,人民法院立案后應當引導當事人選擇委托調解。
第五條 【例外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糾紛,不得委派或委托調解:
(一)所涉法律關系性質依法不能調解的;
(二)起訴前已經調解組織調解不成的,但當事人同意委派或委托調解的除外;
(三)當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達的;
(四)當事人在國外或者境外,且無法通過電話、傳真、網絡等方式進行調解的;
(五)當事人的起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的,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
(六)規(guī)避法律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集體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
(七)其他無法調解的情形。
第二章 訴調對接工作程序
第六條 【案件分流】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后,或者在立案后、庭審前或審理中,對于可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的案件,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對案件進行分流,將案件委派或委托給調解組織。
第七條 【案件移送】 人民法院應當自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3日內制作《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調解函》,連同相關材料及時移送調解組織,調解組織應當簽收人民法院移交的材料。對不屬于調解糾紛范圍的,或認為不可以接受委派或委托調解的糾紛,應當在簽收材料3日內退還;可以調解的,應在自簽收案件材料起的規(guī)定時間內進行調解。
第八條 【調解時限】 調解組織在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相關材料后,應當及時組織調解。委派調解期限為30日,委托調解適用普通程序的期限為15日,適用簡易程序的期限為7日,自調解組織簽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計算。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延長調解期限,不受此限。需要鑒定的,鑒定時間不計入調解期限。
第九條 【無爭議事實處理】 未達成調解協(xié)議,但當事人之間就相關事項沒有爭議,調解員在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后,書面記錄無爭議事實,由當事人簽字蓋章予以確認。
在訴訟程序中,當事人無需對調解過程中已確認的無爭議事實進行舉證,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以及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確認身份關系的事實除外。
第十條 【調解程序終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程序終結:
(一)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
(二)調解期限屆滿,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xié)議,且不同意延長調解期限的;
(三)調解期間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繼續(xù)調解的;
(四)調解員發(fā)現糾紛存在本規(guī)定中明確不得調解的情形的;
(五)調解員發(fā)現糾紛存在虛假可能的;
(六)其他符合終止調解條件的。
第十一條 【調解結果反饋】 調解程序終結后,調解組織應當制作《調解結果反饋函》,并在5日內將《調解結果反饋函》及案件相關材料反饋人民法院。
第十二條 【調解協(xié)議效力】 經調解達成的協(xié)議,依法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調解組織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調解協(xié)議。
委派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調解協(xié)議的具體內容作如下處理:
(一)即時結清或沒有需要執(zhí)行內容的,人民法院可不再立案;
(二)有需要執(zhí)行內容的,各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在3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5內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司法確認不收訴訟費用;
(三)調解協(xié)議有給付內容的,當事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的規(guī)定申請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公證文書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四)調解協(xié)議具有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給付內容的,債權人依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經審查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發(fā)出支付令。債務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經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zhí)行;
(五)當事人持已經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出具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登記立案,審查后出具調解書。
委托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調解組織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委托的人民法院申請撤訴或者審查出具調解書。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準予其撤訴或者審查出具調解書。
第三章 訴調對接工作保障
第十三條 【訴調對接工作協(xié)調】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定期召開聯(lián)席會議,分析研究、協(xié)調解決訴調對接中出現的問題,推動訴調對接機制的完善。
第十四條 【經費保障】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重視支持,推動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加強訴調對接工作經費保障。
第十五條 【調解案件補貼】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可根據案件調解難易程度,采取“以案定補”等方式給予調解員案件補貼。
第十六條 【對接工作平臺】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可在人民法院訴調對接中心設立“訴調對接工作室”,負責調解法院委派或委托的糾紛;也可由司法行政部門安排調解工作協(xié)調員進駐人民法院訴調對接中心,統(tǒng)籌協(xié)調處理法院委派或委托的糾紛。
司法行政部門應探索建立綜合性、一站式服務的人民調解中心(可依托公共法律服務中心設立),整合調解資源,創(chuàng)新調解機制,為訴調對接工作提供平臺保障。
第十七條 【特邀調解組織和調解員】 人民法院應積極吸納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商事調解、律師調解、行業(yè)專業(yè)調解等符合條件的調解組織作為特邀調解組織,將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員、律師、公證員、司法鑒定人等納入特邀調解員名冊。
第十八條 【網上訴調對接】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探索建立“互聯(lián)網+訴調對接”機制,推動人民法院調解平臺與司法行政人民調解信息管理系統(tǒng)對接,通過平臺之間數據交換、互聯(lián)互通的方式,推進“網上訴調對接”,為當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線上糾紛調解服務。
特邀調解組織可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臺接受案件委派、委托,開展調解工作。人民法院協(xié)助特邀調解組織在人民法院調解平臺開通賬號并進行在線調解培訓。
第十九【業(yè)務培訓】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定期對參加訴調對接工作的調解組織、調解員進行業(yè)務培訓,提高調解員業(yè)務能力和調解工作質量。
第二十條 【表揚獎勵】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建立與調解數量、調解結果相關聯(lián)的激勵制度,對在訴調對接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按規(guī)定給予表揚獎勵。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解釋權】 本規(guī)定由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施行日期】 本規(guī)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之前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規(guī)定。
附件:1.調解申請書
2.調解受理通知書
3.司法確認申請書
4.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調解函
5.調解結果反饋函
附件1
調解申請書
當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單位或住址,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糾紛事實及申請事項:
同意法院(庭)將本案委派/委托調解組織調解。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附件2
調解受理通知書
(當事人姓名):
(起訴人)訴(被起訴人)(案由)一案。經審查,本案符合委派/委托調解的條件,經征求當事人意見,本院決定本案委派/委托(調解組織名稱)調解。
特此通知。
人民法院訴調對接中心工作人員聯(lián)系方式:
調解組織聯(lián)系方式:
調解員: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地址:
人民法院(法庭)(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司法確認申請書
申請人(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單位或住址,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申請人(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單位或住址,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申請事項:確認申請人 和 于 年 月 日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有效。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 和 于 年 月 日經 (調解組織名稱)主持調解,達成如下調解協(xié)議: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件:調解協(xié)議、調解組織主持調解的證明、與調解協(xié)議相關的財產權利證明等材料
申請人(簽名)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附件4
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調解函(存根聯(lián))
一案雙方當事人(代理人)申請調解,現委派/委托(調解組織名稱)進行調解。
人民法院(法庭)(蓋章)
年 月 日
…………………………………………………………………
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調解函
(調解組織名稱):
現將 一案委派/委托你調解組織調解,并將有關材料移送你處,委派調解期限為30日,委托調解適用普通程序的期限為15日,適用簡易程序的期限為7日,雙方當事人同意延長調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附件:1.起訴書復印件;
2.相關證據材料復印件。
人民法院(法庭)(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5
調解結果反饋函(存根聯(lián))
一案經調解(已、未)達成調解協(xié)議。已將該案有關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庭)。
(調解組織)(蓋章)
年 月 日
…………………………………………………………………
調解結果反饋函
人民法院(庭):
你院(庭)委派/委托一案,已調解結束,雙方當事人(已、未)達成調解協(xié)議?,F將該案有關材料移送你處,請查收。
附:1.《調解申請書》;
2.起訴書復印件;
3.相關證據材料復印件;
4.調查記錄或調解筆錄復印件;
5.《調解協(xié)議書》(若調解成功);
6.結案報告;
7.其他材料。
(調解組織)(蓋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