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蕪湖市人民政府
發(fā)文日期2018年06月27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蕪政辦〔2018〕18號
施行日期2018年06月27日
效力級別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蕪湖市市區(qū)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規(guī)范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切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有力推進房屋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市區(qū)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作如下規(guī)定:
一、 住宅房屋征收補償
(一)房屋認定。
1.住宅房屋征收,根據《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或其他有效證照記載的房屋面積給予補償。
2.無有效證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確認后可給予補償:
(1)政府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標準建設的小區(qū)和村民規(guī)劃點;
(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
(3)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建造,系被征收人在本市集體土地上唯一住房的。
3.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無有效證照的住宅房屋不予補償。
4.住宅房屋征收,人均標準補償面積為45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本辦法補償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二)貨幣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下列規(guī)定計算補償金額。
1.有有效證照的住宅房屋及政府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標準建設的小區(qū)和村民規(guī)劃點的住宅房屋,人均標準補償面積以內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基準價格計算補償金額;超出人均標準補償面積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計算補償金額。
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無有效證照住宅房屋,人均標準補償面積以內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基準價格計算補償金額;超出人均標準補償面積以外、5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計算補償金額;超出5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的60%計算補償金額。
3.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建造,系被征收人在本市集體土地上唯一住房的,人均標準補償面積以內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基準價格計算補償金額;超出人均標準補償面積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的40%計算補償金額。
4.被征收房屋面積小于人均標準補償面積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區(qū)位價格予以補助。
(三)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與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價格結算差價。產權調換的房屋價格應在征收補償方案中向被征收人公告。
除政府對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格有特別規(guī)定外,應當以評估方式確定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值。
按上述方式結算的產權調換房屋為完全產權。
二、 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
辦公、生產、倉儲等房屋征收時,有有效證照及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補償金額。
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且經相關部門批準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80%計算補償金額。
三、 其他補償
(一)孤寡老人或孤兒的,人均標準補償面積為50平方米。在人均50平方米以內選擇安置房或者實行貨幣補償。選擇貨幣補償的,可優(yōu)先安排保障性住房。
(二)各類房屋及附屬設施的征收補償、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yè)損失費等征收補助,按公布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執(zhí)行。
(三)對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給予一定的征收補助。具體補助標準不超過人均標準補償面積補償(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的10%。
(四)對征收規(guī)定期限內簽約搬遷的被征收人可給予一定的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為:住宅房不超過人均標準補償面積補償(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的10%;非住宅房不超過被征收房屋補償(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的10%。
四、 補償人口的認定
補償人口以征收范圍確定之日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依據,嚴禁重復補償。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采取將戶口遷入征收范圍等方法增加補償。補償人口認定應當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公平合理。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認定為補償人口:
1.本村出生且戶口一直未遷出的;
2.與本村村民結婚且戶口遷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辦理子女收養(yǎng)手續(xù)且其所收養(yǎng)子女戶口已遷入本村的;
4.大中專院校畢業(yè)生戶口遷回原籍的;
5.刑滿釋放后戶口遷回本村的;
6.其他因移民、扶貧搬遷等將戶口依法遷入本村的。
(二)戶口遷出的現役軍人(軍官除外)、在校學生和服刑人員可計入補償人口;征收規(guī)定期限內出生的人口可計入補償人口。
(三)被征收人配偶、未婚子女(不含離異)戶口未遷入且未享受過房改福利分房政策或本市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房屋征收補償政策的,可計入補償人口,但不適用本辦法第一條第(二)項第4目規(guī)定。
(四)政府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標準建設的小區(qū)和村民規(guī)劃點,補償人口少于3人的,按3人計算補償人口。
(五)2009年3月1日《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蕪湖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規(guī)定的通知》(蕪政辦〔2009〕7號)發(fā)布后,被征收人有兩處以上住宅房屋的,征收時應合并計算;執(zhí)行《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蕪湖市市區(qū)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蕪政辦〔2008〕64號)的,也應合并計算。
(六)補償人口應結合戶籍信息以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認定。未享受過房改福利分房政策的由戶籍所在地住房制度改革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未享受過本市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房屋征收補償政策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出具證明。
(七)被征收人應當對補償人口未享受過房改福利分房政策、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未享受房屋征收補償政策和提供房屋產權相關資料真實性等作出書面承諾。
五、 公示及無證照房屋確認
(一)基本情況公示。
被征收房屋均經三榜公示并確認。一榜由居委會(村委會)在征收現場公示;二榜由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在轄區(qū)內公示;三榜由區(qū)政府在《蕪湖日報》、《大江晚報》或區(qū)政府政務網上公示。三榜可同時公示,每榜公示時間不少于3天。公示的主要內容:
1.房屋基本情況,包括有效證照、房屋坐落、結構、建筑年代、面積等相關信息;
2.補償人口基本情況,包括補償人口的姓名、戶籍等相關信息;
3.其他需要公示的內容。
(二)補償結果公示。
補償結果應在征收現場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
1.交房時間及搬遷序號;
2.貨幣補償金額或產權調換房屋的坐落、面積等相關信息;
3.其他需要公示的內容。
(三)無證照房屋確認。
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無證照房屋應按最接近日期的地形圖(數字化測繪圖、航拍圖、衛(wèi)星遙感圖片)予以確認。對建造年代有異議的,由被征收人向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書面申請,本集體經濟組織3人以上知情人證明,三榜公示無異議的,報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確認后補償。
六、 其他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住建委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共同解釋。本辦法施行前已批準征收的項目,繼續(xù)沿用原有的規(guī)定辦理。蕪湖市江北區(qū)域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2018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