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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guān)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來源: www.03j9n.cn   日期:2024-05-17   閱讀:

發(fā)文機關(guān)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8年07月0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7月01日

效力級別地方司法文件


為進一步規(guī)范刑罰裁量權(quán),深入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實現(xiàn)量刑公正,根據(jù)刑法、刑事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修訂的《關(guān)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等有關(guān)規(guī)定,結(jié)合我省法院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 量刑的指導原則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根據(jù)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xiàn)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地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qū)的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狀況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xiàn);對于同一地區(qū)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二、 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時,應以定性分析為主,定量分析為輔,依次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驟

(1)根據(jù)基本犯罪構(gòu)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2)根據(jù)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數(shù)額、犯罪次數(shù)、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根據(jù)量刑情節(jié)調(diào)節(jié)基準刑,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

2.調(diào)節(jié)基準刑的方法

(1)只有單個量刑情節(jié)的,根據(jù)量刑情節(jié)的調(diào)節(jié)比例直接調(diào)節(jié)基準刑。

(2)具有多個量刑情節(jié)的,一般根據(jù)各個量刑情節(jié)的調(diào)節(jié)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調(diào)節(jié)基準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衛(wèi)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jié)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jié)對基準刑進行調(diào)節(jié),在此基礎(chǔ)上,再適用其他量刑情節(jié)進行調(diào)節(jié)。

(3)被告人犯數(shù)罪,同時具有適用于各個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節(jié)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jié)調(diào)節(jié)個罪的基準刑,確定個罪所應判處的刑罰,再依法實行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

3.確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節(jié)對基準刑的調(diào)節(jié)結(jié)果在法定刑幅度內(nèi),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如果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應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有數(shù)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nèi)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jié)對基準刑的調(diào)節(jié)結(jié)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但是根據(jù)案件的特殊情況,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3)量刑情節(jié)對基準刑的調(diào)節(jié)結(jié)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4)被告人犯數(shù)罪,總和刑期不滿五年的,并罰減少的刑期不得超過一年;總和刑期滿五年不超過十年的,并罰減少的刑期不得超過二年;總和刑期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并罰減少的刑期不得超過三年;總和刑期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并罰減少的刑期不得超過四年;總和刑期滿二十年不滿二十五年的,并罰減少的刑期不得超過五年;總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不滿三十五年的,并罰后可以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并罰后可以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二十五年。

(5)綜合考慮全案情況,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20%的幅度內(nèi)對調(diào)節(jié)結(jié)果進行調(diào)整,確定宣告刑。當調(diào)節(jié)后的結(jié)果仍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法確定宣告刑。

(6)宣告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優(yōu)先考慮適用緩刑。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7)宣告刑以月為單位計算。

(8)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jié),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依法適用。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9)應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如違法所得數(shù)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并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刑法或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guī)定罰金數(shù)額標準的,罰金的最低數(shù)額不能少于一千元,其中對盜竊、詐騙、搶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和毒品犯罪,罰金不超過犯罪數(shù)額的二倍。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但罰金的最低數(shù)額不能少于五百元。


三、 常見量刑情節(jié)的適用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jié),根據(jù)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jié)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jié)的適用及其調(diào)節(jié)比例。對嚴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在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的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xiàn)從寬。具體確定各個量刑情節(jié)的調(diào)節(jié)比例時,應當綜合平衡調(diào)節(jié)幅度與實際增減刑罰量的關(guān)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1.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xiàn)、個人成長經(jīng)歷和一貫表現(xiàn)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五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60%;

(2)已滿十五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3)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七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

(4)已滿十七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40%;

(5)未成年人犯罪根據(jù)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xiàn)好,并具有“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防衛(wèi)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xiàn),其他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免予刑事處罰;

(6)行為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后實施了不同種犯罪行為,對其年滿十八周歲以前實施的犯罪應當依照本條第(1)至(5)項的規(guī)定確定從寬的幅度;行為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后實施了同種犯罪行為,在量刑時應當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適當?shù)膹膶挿龋?/p>

(7)未成年被告人一貫表現(xiàn)良好,無不良習慣的,或被教唆、利用、誘騙犯罪的,一般適用較高的從寬幅度;

(8)有確切證據(jù)證實未成年被告人身心成長曾受嚴重家庭暴力等其他客觀因素影響的,可以在本條規(guī)定從寬幅度的基礎(chǔ)上再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但減少基準刑的最終幅度不得高于60%;

(9)未成年被告人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或酗酒、賭博屢教不改的,或曾因淫亂、色情、吸毒等違法行為被處罰或教育過的,一般適用較低的從寬幅度。

2.對于年滿六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后果等情況,適當確定從寬的幅度。

(1)已滿六十五周歲不滿七十周歲故意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過失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已滿七十周歲不滿七十五周歲故意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過失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3)七十五周歲以上故意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過失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

3.對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綜合考慮犯罪性質(zhì)、精神疾病的嚴重程度以及犯罪時精神障礙影響辨認控制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4.對于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后果以及聾啞人或盲人犯罪時的控制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5.對于防衛(wèi)過當,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zhì)、防衛(wèi)過當?shù)某潭?、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6.對于避險過當,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zhì)、避險過當?shù)某潭?、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7.對于預備犯,綜合考慮預備犯罪的性質(zhì)、準備程度和危害程度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8.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確定從寬的幅度。

(1)實施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未實施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9.對于中止犯,應當綜合考慮中止犯罪的階段、原因以及造成損害的后果等情況,依法予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造成較重損害后果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60%;

(2)造成較輕損害后果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80%;

(3)自動放棄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后果發(fā)生,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免除處罰。

10.對于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從犯人數(shù)超過一人且罪責不同的,根據(jù)罪責大小,分別確定適當?shù)膹膶挿取?/p>

11.對于共同犯罪中罪責相對較輕的主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2.對于脅從犯,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zhì)、被脅迫的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6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3.對于教唆犯,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被教唆的對象以及被教唆的人是否實施被教唆之罪等情況,確定從寬或者從重處罰的幅度。

(1)對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或?qū)儆趶姆傅囊话憬趟舴福日盏?0-11條的規(guī)定確定從寬的幅度;

(2)被教唆的人未犯被教唆之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3)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4)教唆限制行為能力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4.對于自首情節(jié),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惡意利用自首規(guī)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1)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辦案機關(guān)發(fā)覺,主動直接投案構(gòu)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四年;

(2)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已被辦案機關(guān)發(fā)覺,但尚未受到調(diào)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調(diào)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主動直接投案構(gòu)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三年;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辦案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不同種罪行,以自首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三年;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動,而是經(jīng)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或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gòu)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三年;

(5)罪行尚未被辦案機關(guān)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guān)組織或辦案機關(guān)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構(gòu)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三年;

(6)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二年;

(7)其他類型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二年;

(8)犯罪較輕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5.被告人親屬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歸案或協(xié)助司法機關(guān)抓獲被告人,不能認定為自首的,考慮到被告人親屬支持司法機關(guān)工作,在決定對被告人的具體處罰時,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20%。

16.對于坦白情節(jié),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3)如實供述辦案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一般不應超過三年;

(4)如實供述辦案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同種較輕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一年;

(5)辦案機關(guān)掌握的證據(jù)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實交代有助于定案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二年;

(6)揭發(fā)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二年。

17.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jù)犯罪的性質(zhì)、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一年。依法認定為自首、坦白的除外。

18.對于立功情節(jié),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shù)、內(nèi)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二年;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9.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zhì),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jié)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shù)額以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積極配合辦案機關(guān)追繳贓款贓物,未給被害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或者損失較小的,可以減少基準刑1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一年。

對于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退贓、退賠的,在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時應從嚴掌握,減少的基準刑不得超過10%,并不得超過一年。

20.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zhì)、賠償數(shù)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四年;積極賠償?shù)珱]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三年;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二年;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減少的基準刑不得超過10%。

21.對于當事人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xié)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zhì)、賠償數(shù)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22.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zhì)、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予以從重處罰。但是增加的刑罰量一般不應多于五年、少于三個月。

(1)刑罰執(zhí)行完畢不滿一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40%;

(2)刑罰執(zhí)行完畢已滿一年不滿三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3)刑罰執(zhí)行完畢已滿三年不滿五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20%;

對于前后罪為同種犯罪的累犯,應當確定較高的從重幅度。

23.對于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zhì)、時間間隔長短、次數(shù)、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24.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人員、又聾又啞的人、盲人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zhì)、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25.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四、 常見犯罪的量刑

確定具體犯罪的量刑起點,以基本犯罪構(gòu)成事實的社會危害性為根據(jù)。同時具有兩種以上基本犯罪構(gòu)成事實的,一般以危害較重的一種確定量刑起點,其他作為增加刑罰量的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根據(jù)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的社會危害性確定所應增加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一)交通肇事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2)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3)造成公共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達到三十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4)重傷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所規(guī)定的六種情形之一(即: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嚴重超載駕駛的;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xiàn)場的)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可以根據(jù)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shù)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具有“死亡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情形的,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具有“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情形的,重傷達到四人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情形的,死亡人數(shù)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具有“造成公共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達到三十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情形,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在三十萬元基礎(chǔ)上每增加十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增加二個月刑期;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增加三個月刑期;

(5)重傷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所規(guī)定的六種情形之一,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2)死亡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3)重傷五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4)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5)造成公共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達到六十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可以根據(jù)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shù)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數(shù)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具有“死亡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情形的,死亡人數(shù)每增加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2)具有“重傷五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情形的,重傷人數(shù)每增加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情形的,死亡人數(shù)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4)具有“造成公共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達到六十萬元,負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責任”情形,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在六十萬元基礎(chǔ)上每增加十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增加二個月刑期;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增加三個月刑期;

(5)具有本條第1款第(2)至(5)項情形,又具有“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xiàn)場”情形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可以根據(j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數(shù)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數(shù)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已確定為犯罪構(gòu)成事實的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5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交通肇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交通肇事后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guān)報告,構(gòu)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逃逸后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6.在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時,要考慮犯罪后果中重傷的程度,對“一級重傷”與“二級重傷”有所區(qū)別。

(二)故意傷害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一人二級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故意傷害致一人一級輕傷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可以根據(jù)傷害人數(shù)、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二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五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一人二級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故意傷害致一人一級重傷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可以根據(jù)傷害人數(shù)、傷害后果、傷殘等級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二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五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二級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體器官缺損、器官明顯畸形、身體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礙、造成嚴重并發(fā)癥等情形之一,且殘疾程度在六級以上的,可以認定為“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

(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腳筋,砍人手足,剜人髕骨;

(2)以刀劃或硫酸等腐蝕性溶液嚴重毀人容貌;

(3)電擊、燒燙他人要害部位;

(4)其他特別殘忍手段。

具有上述“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形,判處有期徒刑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應依法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可以根據(jù)傷害后果、殘疾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二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五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二級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在確定基準刑時,對于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以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diào)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報復傷害的;

(2)雇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其中雇傭未成年人實施傷害行為的,應當適用較高的調(diào)節(jié)幅度;

(3)因?qū)嵤┢渌`法活動而故意傷害他人的;

(4)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兇器實施犯罪行為的;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fā),被害人有過錯或?qū)γ芗せ撚胸熑蔚模?/p>

(2)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三)強奸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強奸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2)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可以根據(jù)強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數(shù)、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二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4)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犯強奸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了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

(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可以根據(jù)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程度、強奸人數(shù)、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二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二級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二年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二年六個月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對同一婦女強奸或者對同一幼女實施奸淫達兩次以上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輪奸達兩次以上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2)攜帶兇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綁、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利用教養(yǎng)、監(jiān)護、職務關(guān)系實施強奸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強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guān)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nóng)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fā)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四)非法拘禁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未造成重傷、死亡后果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可以根據(jù)非法拘禁人數(shù)、拘禁時間、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非法拘禁每增加二十四小時,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每增加二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五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二級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致一人一級重傷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可以根據(jù)非法拘禁人數(shù)、拘禁時間、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非法拘禁每增加二十四小時,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每增加二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五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每增加二級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可以根據(jù)非法拘禁人數(shù)、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非法拘禁每增加二十四小時,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每增加二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五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每增加二級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死亡人數(shù)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利用職權(quán)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20%;

(2)具有毆打、侮辱、虐待情節(jié)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20%;

(3)多次非法拘禁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冒充軍警人員、司法人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6)持槍支、管制刀具等兇器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7)因積極參與傳銷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為索取合法債務、爭取合法權(quán)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五)搶劫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搶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2)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shù)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①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shù)額較大”標準的;

②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后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

③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后果的;

④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

⑤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可以根據(jù)搶劫情節(jié)嚴重程度、搶劫次數(shù)、數(shù)額、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搶劫財物數(shù)額滿一千元或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搶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二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犯搶劫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了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

(5)搶劫致一人重傷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可以根據(jù)搶劫情節(jié)嚴重程度、搶劫次數(shù)、數(shù)額、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搶劫財物數(shù)額滿六萬元,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搶劫次數(shù)超過三次,每再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二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二級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八種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1)為實施其他違法活動而實施搶劫的;

(2)流竄作案或者結(jié)伙搶劫的;

(3)在銀行等金融機構(gòu)門口蹲守或尾隨支款人并對支款人實施搶劫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搶劫信用卡后,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無法實際使用、消費的部分,雖不計入搶劫數(shù)額,但應作為量刑情節(jié)考慮,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實施搶劫的;

(2)搶劫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以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搶劫對象的,以搶劫罪定罪;搶劫的違禁品數(shù)量作為量刑情節(jié)考慮,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參照上述規(guī)定確定。

(六)盜竊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shù)額達到“數(shù)額較大”起點二千元的,兩年內(nèi)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2)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達到一千元不滿二千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盜竊罪定罪,并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①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②一年內(nèi)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③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④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期間,在事件發(fā)生地盜竊的;

⑤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⑥在醫(y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⑦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⑧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3)盜竊一般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可以根據(jù)盜竊數(shù)額、次數(shù)、數(shù)量、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盜竊一般文物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3)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或者扒竊,盜竊數(shù)額未達到較大的,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種情形,可以分別增加四個月以下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shù)額達到“數(shù)額巨大”起點六萬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2)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達到三萬元不滿六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①入戶盜竊的;

②攜帶兇器盜竊的;

③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④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期間,在事件發(fā)生地盜竊的;

⑤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⑥在醫(y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⑦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⑧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3)盜竊一般文物五件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可以根據(jù)盜竊數(shù)額、數(shù)量、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四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本條第1款第(2)項中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盜竊一般文物超過五件,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盜竊三級文物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shù)額達到“數(shù)額特別巨大”起點四十萬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達到二十萬元不滿四十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除了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①入戶盜竊的;

②攜帶兇器盜竊的;

③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④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期間,在事件發(fā)生地盜竊的;

⑤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⑥在醫(y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⑦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⑧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3)盜竊三級文物五件或者二級文物一件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可以根據(jù)盜竊數(shù)額、數(shù)量、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二萬五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本條第1款第(2)項中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盜竊三級文物超過五件,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盜竊二級文物超過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二年六個月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已確定為犯罪構(gòu)成事實的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①多次盜竊,犯罪數(shù)額達到較大以上的;

②入戶盜竊的;

③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

④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⑤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期間,在事件發(fā)生地盜竊的;

⑥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⑦在醫(y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⑧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⑨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以上九種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于盜竊數(shù)額的,可以根據(jù)損失的數(shù)額,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4)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盜竊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jù)未遂部分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jù)既遂部分犯罪行為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6)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

(1)確因治病、學習等生活急需而盜竊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案發(fā)前主動將贓物放回原處或歸還被害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3)盜竊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不按犯罪處理的除外;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其他

(1)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參照本細則盜竊罪部分第2、3條的規(guī)定,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確定:

①以數(shù)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

②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

③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2)多次盜竊,盜竊數(shù)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shù)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shù)作為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

(3)盜竊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先決定對未遂部分是否減輕處罰,確定未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再與既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比較,既遂部分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或者既、未遂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未遂部分作為調(diào)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未遂部分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的,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既遂部分作為調(diào)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

(七)詐騙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shù)額較大”起點七千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詐騙數(shù)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shù)額達到“數(shù)額巨大”起點七萬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2)詐騙數(shù)額滿六萬元不滿七萬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jié)”,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①通過發(fā)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fā)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shù)人實施詐騙的;

②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醫(yī)療款物的;

③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④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⑤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⑥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

⑦組織、指揮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團伙的;

⑧冒充司法機關(guān)等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的;

⑨在境外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的;

⑩曾因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nèi)曾因電信網(wǎng)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11電信網(wǎng)絡詐騙,利用電話追呼系統(tǒng)等技術(shù)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guān)等部門工作的;

12利用“釣魚網(wǎng)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wǎng)絡滲透等隱蔽技術(shù)手段實施詐騙的;

13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可以根據(jù)詐騙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詐騙數(shù)額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上述“其他嚴重情節(jié)”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shù)額達到“數(shù)額特別巨大”起點五十萬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詐騙數(shù)額滿四十五萬元不滿五十萬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除了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①通過發(fā)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fā)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shù)人實施詐騙的;

②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醫(yī)療款物的;

③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④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⑤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⑥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

⑦組織、指揮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團伙的;

⑧冒充司法機關(guān)等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的;

⑨在境外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的;

⑩曾因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nèi)曾因電信網(wǎng)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11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利用電話追呼系統(tǒng)等技術(shù)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guān)等部門工作的;

12利用“釣魚網(wǎng)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wǎng)絡滲透等隱蔽技術(shù)手段實施詐騙的;

13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可以根據(jù)詐騙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詐騙數(shù)額每增加四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上述“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詐騙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已確定為犯罪構(gòu)成事實的除外)之一的,可以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nèi)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①通過發(fā)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fā)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shù)人實施詐騙的;

②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醫(yī)療款物的;

③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④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⑤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⑥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

⑦組織、指揮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團伙的;

⑧冒充司法機關(guān)等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的;

⑨在境外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的;

⑩曾因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nèi)曾因電信網(wǎng)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11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利用電話追呼系統(tǒng)等技術(shù)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guān)等部門工作的;

12利用“釣魚網(wǎng)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wǎng)絡滲透等隱蔽技術(shù)手段實施詐騙的。

以上情形,每增加一種,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多次詐騙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3)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詐騙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

(1)在案發(fā)前自動將贓物歸還被害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確因治病、學習等生活急需而詐騙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不按犯罪處理的除外;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對于詐騙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jù)未遂部分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jù)既遂部分犯罪行為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7.其他

(1)詐騙未遂,以數(shù)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應當定罪處罰,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參照本細則詐騙罪部分第2、3條的規(guī)定,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確定。

(2)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先決定對未遂部分是否減輕處罰,確定未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再與既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比較,既遂部分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或者既、未遂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未遂部分作為調(diào)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未遂部分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的,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既遂部分作為調(diào)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

(八)搶奪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搶奪公私財物,犯罪數(shù)額達到“數(shù)額較大”起點二千元的,或者兩年內(nèi)三次搶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2)搶奪公私財物數(shù)額達到一千元不滿二千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①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

②一年內(nèi)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

③一年內(nèi)搶奪三次以上的;

④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

⑤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

⑥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⑦在醫(y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⑧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⑨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期間,在事件發(fā)生地搶奪的;

⑩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可以根據(jù)搶奪數(shù)額、次數(shù)、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二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五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多次搶奪,數(shù)額未達到較大的,超過三次的次數(shù)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每超過一次,可以增加四個月以下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搶奪公私財物,犯罪數(shù)額達到“數(shù)額巨大”起點五萬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2)搶奪公私財物,導致他人重傷的,或者導致他人自殺的,應當認定為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3)搶奪公私財物,犯罪數(shù)額達到二萬五千元不滿五萬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①一年內(nèi)搶奪三次以上的;

②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

③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

④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⑤在醫(y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⑥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⑦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期間,在事件發(fā)生地搶奪的;

⑧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可以根據(jù)搶奪數(shù)額、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三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二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五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二級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自殺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具有本條第1款第(3)項中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搶奪公私財物,犯罪數(shù)額達到“數(shù)額特別巨大”起點三十萬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搶奪公私財物,導致他人死亡的,應當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3)搶奪公私財物,犯罪數(shù)額達到十五萬元不滿三十萬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除了可以依法判處無期徒刑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①一年內(nèi)搶奪三次以上的;

②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

③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

④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⑤在醫(y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⑥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⑦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期間,在事件發(fā)生地搶奪的;

⑧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可以根據(jù)搶奪數(shù)額、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二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二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五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二級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具有第1款第(3)項中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已確定為犯罪構(gòu)成事實的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①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

②一年內(nèi)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

③一年內(nèi)搶奪三次以上的;

④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

⑤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

⑥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⑦在醫(y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⑧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⑨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期間,在事件發(fā)生地搶奪的;

⑩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以上十種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搶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3)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

(1)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搶奪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在案發(fā)前自動歸還被害人財物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情形的。

6.多次搶奪,數(shù)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搶奪數(shù)額確定量刑起點,搶奪次數(shù)可作為調(diào)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

(九)職務侵占罪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犯罪數(shù)額達到“數(shù)額較大”起點六萬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一萬五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犯罪數(shù)額達到“數(shù)額巨大”起點一百萬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七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職務侵占行為嚴重影響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兩種情形同時具備的,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多次職務侵占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職務侵占用于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職務侵占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職務侵占的款項用于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6)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確因治病、學習等生活急需而實施職務侵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十)敲詐勒索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shù)額達到數(shù)額較大起點三千元的,或者兩年內(nèi)三次敲詐勒索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shù)額達到一千五百元不滿三千元,具有下列七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①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②一年內(nèi)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③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④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quán)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⑤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⑥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⑦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可以根據(jù)敲詐勒索數(shù)額、次數(shù)、犯罪情節(jié)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二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五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多次敲詐勒索,敲詐勒索數(shù)額未達到較大的,超過三次的次數(shù)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每超過一次,可以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shù)額達到“數(shù)額巨大”起點六萬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shù)額達到四萬八千元不滿六萬元,并具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①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②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quán)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③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④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⑤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可以根據(jù)敲詐勒索數(shù)額、次數(shù)、犯罪情節(jié)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六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二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五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具有本條第1款第(2)項中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shù)額達到“數(shù)額特別巨大”起點四十萬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shù)額達到三十二萬元不滿四十萬元,并具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①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②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quán)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③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④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⑤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可以根據(jù)敲詐勒索數(shù)額、次數(shù)、犯罪情節(jié)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三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二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五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具有本條第1款第(2)項中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已確定為犯罪構(gòu)成事實的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①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②一年內(nèi)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③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④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quán)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⑤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⑥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⑦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特別嚴重后果的。

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敲詐勒索數(shù)額達到較大以上,并具有多次敲詐勒索情形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敲詐勒索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

(1)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fā)生存在過錯的,除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外,可以根據(jù)被害人的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敲詐勒索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詐勒索近親屬財物,被認定為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50%;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十一)妨害公務罪

1.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構(gòu)成妨害公務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可以根據(jù)妨害公務造成的后果、犯罪情節(jié)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二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五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毀損財物數(shù)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每增加一種情形的,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1)煽動群眾阻礙依法執(zhí)行職務、履行職責的;

(2)持械妨害公務的;

(3)妨害公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因執(zhí)行公務行為不規(guī)范而導致妨害公務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十二)聚眾斗毆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聚眾斗毆情節(jié)一般的,可以在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可以根據(jù)聚眾斗毆人數(shù)、次數(shù)、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二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五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聚眾斗毆雙方參與人數(shù)達到六人,每方參與人數(shù)在三人的基礎(chǔ)上,每再增加三人,可以對該方被告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聚眾斗毆二次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聚眾斗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1)聚眾斗毆三次的;

(2)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斗毆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可以根據(jù)聚眾斗毆人數(shù)、次數(shù)、手段嚴重程度、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聚眾斗毆雙方參與人數(shù)達到二十人以上的,屬于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二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五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聚眾斗毆次數(shù)超過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聚眾斗毆單方人數(shù)超過十人,每增加三人,可以對該方被告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6)聚眾斗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組織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的;

(2)聚眾斗毆造成公私財物較大損失的;

(3)聚眾斗毆帶有黑社會性質(zhì)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十三)尋釁滋事罪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①致一人以上輕傷的;

②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③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④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2)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①致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②隨意毆打他人達到三次的;

③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④其他情節(jié)惡劣的情形。

(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①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②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③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

(4)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①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達到三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②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③其他情節(jié)惡劣的情形。

(5)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①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②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③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

(6)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①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達到三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③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7)在車站、碼頭、機場、醫(y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可以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可以根據(jù)尋釁滋事次數(shù)、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每增加二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6)在車站、碼頭、機場、醫(y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7)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的,數(shù)額每再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數(shù)額每再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8)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糾集他人三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每次都構(gòu)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可以根據(jù)尋釁滋事次數(shù)、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每增加二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jīng)處理的,每再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6)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的,數(shù)額每再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數(shù)額每再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帶有黑社會性質(zhì)的;

(2)糾集未成年人尋釁滋事的;

(3)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要考慮犯罪后果中輕傷的程度,對“一級輕傷”與“二級輕傷”有所區(qū)別。

(十四)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價值到達七千元的;

②一年內(nèi)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行為的;

③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④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⑤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guān)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⑥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數(shù)量達到五十只以上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可以根據(jù)犯罪數(shù)額、數(shù)量、對象、手段、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價值每增加三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具有上述犯罪情形,每增加一種,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③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①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用其抵債的;

②拆解、拼裝或者組裝的;

③修改發(fā)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的;

④更改車身顏色或者車輛外形的;

⑤提供或者出售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guān)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⑥提供或者出售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guān)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可以根據(jù)犯罪數(shù)額、數(shù)量、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①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二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每增加一輛,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③具有上述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種,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④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犯罪所獲取的數(shù)據(jù)、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控制權(quán),而予以轉(zhuǎn)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違法所得達到五千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違法所得數(shù)額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③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④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⑤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guān)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可以根據(jù)犯罪數(shù)額、數(shù)量、對象、手段、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價值每增加二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十次”作為基本犯罪構(gòu)成事實的,超過十次的次數(shù)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每超過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兩個月刑期;

③具有上述犯罪情形,每增加一種,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④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達到五輛或者價值總額達到五十萬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可以根據(jù)犯罪數(shù)額、數(shù)量、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①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三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超過五輛,每增加一輛,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③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種,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④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犯罪所獲取的數(shù)據(jù)、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控制權(quán),而予以轉(zhuǎn)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違法所得達到五萬元,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違法所得數(shù)額每增加三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已確定為犯罪構(gòu)成事實的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為業(yè)的;

(2)明知上游犯罪行為較重的;

(3)犯罪對象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十五)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或者美沙酮不足或達到二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或者嗎啡二克,芬太尼二點五克,甲卡西酮四克,二氫埃托啡零點二毫克,哌替啶(度冷?。┪蹇耍劝吠?,曲馬多或者γ-羥丁酸四十克,大麻油一百克、大麻脂一千克或者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千克,可待因或者丁丙諾啡一百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阿普唑侖或者恰特草二千克,咖啡因或者罌粟殼四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或者尼美西泮五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或者溴西泮十千克,或者其他數(shù)量相當毒品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可以根據(jù)毒品數(shù)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鴉片或者美沙酮五克,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可以增加三個月刑期;

(3)每增加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或者嗎啡一克,可以增加二個月刑期;

(4)每增加芬太尼二克,可以增加三個月刑期;

(5)每增加甲卡西酮一克,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6)每增加二氫埃托啡零點零五毫克,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7)每增加哌替啶(度冷?。┪蹇?,可以增加四個月刑期;

(8)每增加氯胺酮五克,可以增加二個月刑期;

(9)每增加曲馬多或者γ-羥丁酸十克,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10)每增加大麻油二十五克、大麻脂五十克或者大麻葉及大麻煙七百五十克,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11)每增加可待因或者丁丙諾啡二十五克,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12)每增加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可以增加三個月刑期;

(13)每增加阿普唑侖或者恰特草五百克,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14)每增加咖啡因或者罌粟殼一千克,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15)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或者尼美西泮一千二百五十克,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16)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或者溴西泮二千五百克,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1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或者美沙酮不足或達到二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或者嗎啡二克,芬太尼二點五克,甲卡西酮四克,二氫埃托啡零點二毫克,哌替啶(度冷?。┪蹇?,氯胺酮十克,曲馬多或者γ-羥丁酸四十克,大麻油一百克、大麻脂一千克或者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千克,可待因或者丁丙諾啡一百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阿普唑侖或者恰特草二千克,咖啡因或者罌粟殼四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或者尼美西泮五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或者溴西泮十千克,或者其他數(shù)量相當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1)向三人販賣毒品或者三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2)在戒毒場所、監(jiān)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3)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

(4)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5)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6)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可以根據(jù)毒品犯罪次數(shù)、人次、毒品數(shù)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鴉片或者美沙酮五十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二點五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3)每增加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或者嗎啡五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芬太尼六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甲卡西酮十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6)每增加二氫埃托啡零點五毫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7)每增加哌替啶(度冷?。┦c五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8)每增加氯胺酮二十五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9)每增加曲馬多或者γ-羥丁酸一百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10)每增加大麻油二百五十克、大麻脂五百克或者大麻葉及大麻煙七千五百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11)每增加可待因或者丁丙諾啡二百五十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12)每增加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二千五百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13)每增加阿普唑侖或者恰特草五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14)每增加咖啡因或者罌粟殼十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15)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或者尼美西泮十二點五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16)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或者溴西泮二十五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17)每增加本條第1款所列的六種“情節(jié)嚴重”情形中的一種,可以再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18)向三人以上販賣毒品或者三次以上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每超出一人或一次,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19)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或者美沙酮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或者嗎啡二十克,芬太尼二十五克,甲卡西酮四十克,二氫埃托啡二毫克,哌替啶(度冷?。┪迨耍劝吠话倏?,曲馬多或者γ-羥丁酸四百克,大麻油一千克、大麻脂二千克或者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可待因或者丁丙諾啡一千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十千克,阿普唑侖或者恰特草二十千克,咖啡因或者罌粟殼四十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或者尼美西泮五十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或者溴西泮一百千克,或者其他毒品達到數(shù)量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可以根據(jù)毒品數(shù)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鴉片或者美沙酮一百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3)每增加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或者嗎啡十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芬太尼十二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甲卡西酮二十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6)每增加二氫埃托啡一毫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7)每增加哌替啶(度冷?。┒蹇?,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8)每增加氯胺酮五十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9)每增加曲馬多或者γ-羥丁酸二百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10)每增加大麻油五百克、大麻脂一千克或者大麻葉及大麻煙十五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11)每增加可待因或者丁丙諾啡五百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12)每增加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五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13)每增加阿普唑侖或者恰特草十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14)每增加咖啡因或者罌粟殼二十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15)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或者尼美西泮二十五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16)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或者溴西泮五十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1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宜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或者美沙酮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或者嗎啡一百克,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甲卡西酮二百克,二氫埃托啡十毫克,哌替啶(度冷?。┒傥迨?,氯胺酮五百克,曲馬多或者γ-羥丁酸二千克,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或者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可待因或者丁丙諾啡五千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阿普唑侖或者恰特草一百千克,咖啡因或者罌粟殼二百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或者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或者溴西泮五百千克,或者其他毒品達到數(shù)量大起點的;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具有下列情形(已確定為犯罪構(gòu)成事實的除外)之一,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①向多人販賣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②在戒毒場所、監(jiān)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③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

④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⑤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4)對于毒品再犯,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受雇運輸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3)存在數(shù)量引誘的;

(4)孕婦、哺乳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人員及其他特殊人群被利用或被強迫參與毒品犯罪的;

(5)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五、 附則

1.本實施細則規(guī)范上列十五種犯罪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其他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可以參照量刑的指導原則、基本方法和常見量刑情節(jié)的適用規(guī)范量刑。

2.本實施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shù)。

3.本實施細則將隨法律、司法解釋和刑事司法政策以及上級法院規(guī)定的變動適時作出調(diào)整。

4.新頒布的法律、司法解釋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適用新頒布的法律、司法解釋。

5.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之前印發(fā)的量刑實施細則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6.本實施細則由本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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