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合肥市政府 【發(fā)文字號】 合政辦[2010]59號
【發(fā)布日期】 2010.12.29 【實施日期】 2011.01.01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信用證服務及擔保,租賃融資外匯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合肥市股權質押融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合政辦〔2010〕59號)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合肥市股權質押融資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合肥市股權質押融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股權質押融資行為,防范和控制股權質押融資風險,拓寬企業(yè)融資渠道,促進企業(yè)發(fā)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質押融資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且可依法轉讓的股權作為債權的擔保,從銀行等金融機構或其他機構、個人依法取得資金,并按期償還資金本息的一種融資方式。
提供股權作為擔保的機構或個人為出質人,接受股權擔保的機構或個人、接受股權作為反擔保的機構或個人為質權人。
第三條 市金融辦牽頭負責對股權托管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督促股權托管機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和對中介服務機構約束機制,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推進股權質押融資業(yè)務規(guī)范發(fā)展,維護股權質押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市工商局負責股權出質登記規(guī)范化管理,完善股權出質登記檔案,為股權質押融資當事人查閱、抄錄或者復印有關股權出質登記資料提供便利;做好與股權托管機構的業(yè)務銜接,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第五條 市政府授權安徽省股權交易所具體負責股權交易市場建設,推動創(chuàng)業(yè)風險投資、產業(yè)投資等投資機構與股權融資項目對接;發(fā)揮市場平臺作用,做好股權登記托管、質押股權凍結、市場價值評估、動態(tài)跟蹤監(jiān)測和股權交易變現等相關服務。
第六條 銀行業(yè)金融機構等當事人應及時將股權質押融資相關信息錄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tǒng)。
第二章 出質股權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是指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并在依法設立的股權登記托管機構辦理股權登記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第八條 出質的股權必須是出質人合法持有的。以下股權不得辦理質押融資:
?。ㄒ唬┍蝗嗣穹ㄔ阂婪▋鼋Y尚未解除凍結的股權;
(二)已辦理出質登記尚未注銷登記的股權;
?。ㄈ┯邢挢熑喂疚唇涍^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權;
?。ㄋ模┕菊鲁桃?guī)定不得轉讓或者不得出質的股權;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不得出質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業(yè)務辦理
第九條 借款人向質權人申請辦理股權質押融資,應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M出質股權所在股權登記托管機構的登記托管憑證;
?。ǘ┏鲑|人主體資格證明;
?。ㄈ┵|權人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
股權出質須取得出質人持股公司或其他股東同意的,應提交公司或其他股東同意出質的決議;以外商投資公司股權出質的,應提交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準文件;以國有股權出質的,應提交有關符合國有股權質押規(guī)定的文件。
第十條 質權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權質押融資申請資料后,應重點調查核實以下內容:
?。ㄒ唬┏鲑|人資信、身份情況以及經營狀況;
?。ǘM出質股權份額及其價值評估;
(三)股權登記托管憑證是否有效;
?。ㄋ模M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經營情況和抵押擔保情況;
(五)實現質權的可行性。
必要時質權人應向有關部門查閱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質權人確認借款人提交的股權質押融資申請資料符合要求后,應在發(fā)放貸款或提供擔保前,充分了解、掌握該股權的市場價值,組織開展對股權價值評估和變動趨勢分析,合理確定質押融資金額。
股權價值評估和趨勢分析可由質權人自行開展,也可由質權人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
第十二條 為防范股權質押融資風險,質權人可審查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借款用途、還款來源、還款能力、還款意愿等。
第十三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股權質押合同,合同文本及條款由雙方自行約定。
第十四條 股權質押合同簽訂后,出質人和質權人應憑股權登記托管機構出具的《股權質押告知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出質登記;在辦理股權出質登記后,到股權登記托管機構辦理出質股權凍結手續(xù)。
凍結的股權包括該股權衍生的轉贈股本、孳息(應扣除手續(xù)費),但所購配股除外。出質人、質權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 質權人應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通知書》和股權登記托管機構出具的出質股權凍結證明后,方可對借款人發(fā)放貸款或提供擔保。
第十六條 質權人在發(fā)放貸款或提供擔保后,應密切關注質押股權所在公司經營狀況,準確把握影響質押股權的市場價值因素,持續(xù)評估質押股權的價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貸風險。
第十七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名稱(姓名)、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出質股權的數額及比例發(fā)生變化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及時到股權登記托管機構申請辦理出質股權凍結變更手續(xù),憑股權登記托管機構出具的《股權質押變更告知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股權出質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主債權消滅、質權實現、質權人放棄質權或因法律規(guī)定的其它原因,導致質權消滅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及時到股權登記托管機構申請辦理出質股權凍結注銷手續(xù),憑股權登記托管機構出具的《股權質押注銷告知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股權出質注銷登記。
第十九條 股權質押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出質人或質權人應及時持有效法律文件到股權登記托管機構申請辦理出質股權凍結撤銷手續(xù),憑股權登記托管機構出具的《股權質押撤銷告知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股權出質撤銷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依據法律法規(guī)撤銷股權出質登記,同時將撤銷登記的決定告知股權托管機構;股權托管機構在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登記決定后,應及時辦理出質股權凍結撤銷手續(xù)。
第二十條 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有權通過股權登記托管機構依法處分該股權,并從處分所得價款中扣除處分該股權所需合理費用后優(yōu)先受償。
質權人從處分所得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后有剩余的,應及時退交出質人;不足償還借款本息的,質權人有權向借款人及其擔保人追償不足部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出質人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出質股權權能的完整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借款人、出質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登記或有其它欺詐行為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二條 股權出質期間,出質人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處置被出質的股權,也不得減少對出質股權公司的出資。
出質人未遵守前款規(guī)定造成質權人損失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在辦理股權質押融資、股權凍結、出質登記中,有關部門、單位應嚴格遵守有關規(guī)定,依法履行職責義務,維護股權質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違法違規(guī)辦理的,將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出質人惡意逃廢債務造成質權人損失的,市金融辦根據實際情況將借款人、出質人及責任人列入誠信黑名單,定期公布。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為鼓勵股權質押融資業(yè)務開展,對符合條件的股權質押融資業(yè)務給予適當的財政資金扶持。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開辦股權質押融資業(yè)務的質權人可根據本辦法,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合理設定審批權限,優(yōu)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不斷改進和加強服務。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發(fā)布日期】 2010.12.29 【實施日期】 2011.01.01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信用證服務及擔保,租賃融資外匯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合肥市股權質押融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合政辦〔2010〕59號)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合肥市股權質押融資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合肥市股權質押融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股權質押融資行為,防范和控制股權質押融資風險,拓寬企業(yè)融資渠道,促進企業(yè)發(fā)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質押融資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且可依法轉讓的股權作為債權的擔保,從銀行等金融機構或其他機構、個人依法取得資金,并按期償還資金本息的一種融資方式。
提供股權作為擔保的機構或個人為出質人,接受股權擔保的機構或個人、接受股權作為反擔保的機構或個人為質權人。
第三條 市金融辦牽頭負責對股權托管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督促股權托管機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和對中介服務機構約束機制,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推進股權質押融資業(yè)務規(guī)范發(fā)展,維護股權質押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市工商局負責股權出質登記規(guī)范化管理,完善股權出質登記檔案,為股權質押融資當事人查閱、抄錄或者復印有關股權出質登記資料提供便利;做好與股權托管機構的業(yè)務銜接,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第五條 市政府授權安徽省股權交易所具體負責股權交易市場建設,推動創(chuàng)業(yè)風險投資、產業(yè)投資等投資機構與股權融資項目對接;發(fā)揮市場平臺作用,做好股權登記托管、質押股權凍結、市場價值評估、動態(tài)跟蹤監(jiān)測和股權交易變現等相關服務。
第六條 銀行業(yè)金融機構等當事人應及時將股權質押融資相關信息錄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tǒng)。
第二章 出質股權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是指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并在依法設立的股權登記托管機構辦理股權登記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第八條 出質的股權必須是出質人合法持有的。以下股權不得辦理質押融資:
?。ㄒ唬┍蝗嗣穹ㄔ阂婪▋鼋Y尚未解除凍結的股權;
(二)已辦理出質登記尚未注銷登記的股權;
?。ㄈ┯邢挢熑喂疚唇涍^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權;
?。ㄋ模┕菊鲁桃?guī)定不得轉讓或者不得出質的股權;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不得出質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業(yè)務辦理
第九條 借款人向質權人申請辦理股權質押融資,應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M出質股權所在股權登記托管機構的登記托管憑證;
?。ǘ┏鲑|人主體資格證明;
?。ㄈ┵|權人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
股權出質須取得出質人持股公司或其他股東同意的,應提交公司或其他股東同意出質的決議;以外商投資公司股權出質的,應提交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準文件;以國有股權出質的,應提交有關符合國有股權質押規(guī)定的文件。
第十條 質權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權質押融資申請資料后,應重點調查核實以下內容:
?。ㄒ唬┏鲑|人資信、身份情況以及經營狀況;
?。ǘM出質股權份額及其價值評估;
(三)股權登記托管憑證是否有效;
?。ㄋ模M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經營情況和抵押擔保情況;
(五)實現質權的可行性。
必要時質權人應向有關部門查閱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質權人確認借款人提交的股權質押融資申請資料符合要求后,應在發(fā)放貸款或提供擔保前,充分了解、掌握該股權的市場價值,組織開展對股權價值評估和變動趨勢分析,合理確定質押融資金額。
股權價值評估和趨勢分析可由質權人自行開展,也可由質權人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
第十二條 為防范股權質押融資風險,質權人可審查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借款用途、還款來源、還款能力、還款意愿等。
第十三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股權質押合同,合同文本及條款由雙方自行約定。
第十四條 股權質押合同簽訂后,出質人和質權人應憑股權登記托管機構出具的《股權質押告知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出質登記;在辦理股權出質登記后,到股權登記托管機構辦理出質股權凍結手續(xù)。
凍結的股權包括該股權衍生的轉贈股本、孳息(應扣除手續(xù)費),但所購配股除外。出質人、質權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 質權人應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通知書》和股權登記托管機構出具的出質股權凍結證明后,方可對借款人發(fā)放貸款或提供擔保。
第十六條 質權人在發(fā)放貸款或提供擔保后,應密切關注質押股權所在公司經營狀況,準確把握影響質押股權的市場價值因素,持續(xù)評估質押股權的價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貸風險。
第十七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名稱(姓名)、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出質股權的數額及比例發(fā)生變化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及時到股權登記托管機構申請辦理出質股權凍結變更手續(xù),憑股權登記托管機構出具的《股權質押變更告知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股權出質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主債權消滅、質權實現、質權人放棄質權或因法律規(guī)定的其它原因,導致質權消滅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及時到股權登記托管機構申請辦理出質股權凍結注銷手續(xù),憑股權登記托管機構出具的《股權質押注銷告知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股權出質注銷登記。
第十九條 股權質押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出質人或質權人應及時持有效法律文件到股權登記托管機構申請辦理出質股權凍結撤銷手續(xù),憑股權登記托管機構出具的《股權質押撤銷告知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股權出質撤銷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依據法律法規(guī)撤銷股權出質登記,同時將撤銷登記的決定告知股權托管機構;股權托管機構在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登記決定后,應及時辦理出質股權凍結撤銷手續(xù)。
第二十條 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有權通過股權登記托管機構依法處分該股權,并從處分所得價款中扣除處分該股權所需合理費用后優(yōu)先受償。
質權人從處分所得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后有剩余的,應及時退交出質人;不足償還借款本息的,質權人有權向借款人及其擔保人追償不足部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出質人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出質股權權能的完整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借款人、出質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登記或有其它欺詐行為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二條 股權出質期間,出質人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處置被出質的股權,也不得減少對出質股權公司的出資。
出質人未遵守前款規(guī)定造成質權人損失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在辦理股權質押融資、股權凍結、出質登記中,有關部門、單位應嚴格遵守有關規(guī)定,依法履行職責義務,維護股權質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違法違規(guī)辦理的,將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出質人惡意逃廢債務造成質權人損失的,市金融辦根據實際情況將借款人、出質人及責任人列入誠信黑名單,定期公布。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為鼓勵股權質押融資業(yè)務開展,對符合條件的股權質押融資業(yè)務給予適當的財政資金扶持。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開辦股權質押融資業(yè)務的質權人可根據本辦法,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合理設定審批權限,優(yōu)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不斷改進和加強服務。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