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合肥市教育局 【發(fā)文字號】 合教[2010]199號
【發(fā)布日期】 2010.09.02 【實施日期】 2010.09.02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消防管理
合肥市教育局關于落實學校幼兒園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要求實施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的通知
(合教〔2010〕199號)
各縣區(qū)(開發(fā)區(qū))教育主管部門,各市管學校、高校附中:
為深入貫徹消防法,落實“政府統(tǒng)一領導、部門依法監(jiān)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原則,前移火災預防關口,提升社會火災防控能力,市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實施構筑社會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根據市政府印發(fā)的“防火墻”工程實施方案精神和安徽省地方標準《學校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要求》、《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幼兒園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要求》,現(xiàn)就全市各學校、幼兒園實施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認真落實“四個能力”建設要求
根據消防法規(guī)定,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集體宿舍和幼兒園屬于人員密集場所,學校、幼兒園建設好檢查和消除火災隱患能力、組織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意義重大。根據市“防火墻”工程實施方案要求,各學校、幼兒園要主動與當?shù)毓蚕啦块T或公安派出所聯(lián)系,咨詢本校(園)“四個能力”建設的達標期限。各學校要高度重視,分解任務,加緊建設,確保按期達到“四個能力”建設要求,爭取早日通過驗收。驗收合格后,要繼續(xù)保持“四個能力”,每年接受考核驗收。
二、高度重視消防安全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在學校、幼兒園安全管理中,要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消防安全檢查,切實預防火災事故。要將消防安全納入“平安校園”創(chuàng)建和考評指標體系。在加強日常監(jiān)管基礎上,各級教育主管部門還要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定期主動與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聯(lián)系,索取消防機構在學校消防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火災隱患信息,督促學校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三、加強學校幼兒園消防安全源頭控制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在民辦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教育機構設立許可過程中,要依法采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校舍(園舍)和相關辦學場地消防安全的審核意見,從源頭上確保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消防安全。
二○一○年九月二日
附件1:
學校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要求(安徽省地方標準)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范消防安全管理行為,提高學校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傳教育能力,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條 本要求適用于小學、中學、大學、職業(yè)教育學校及各類專業(yè)培訓學校。
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
第三條 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至少每月組織一次防火檢查,內設部門負責人應每周開展一次防火檢查。
第四條 學校及內設部門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執(zhí)行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等情況;
2、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3、新建、改建、擴建及裝修工程有無違章;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5、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設置及完好情況;
6、疏散通道、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7、集體宿舍是否設置用電超載保護裝置;
8、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消防控制設備運行情況及相關記錄;
9、化學試劑、燃油、燃氣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
10、消防水源情況,滅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況,室內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無損壞、埋壓、遮擋、圈占等影響使用情況;
11、食堂、灶間煙道季度清洗情況;
12、員工本崗位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13、防火巡查、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14、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五條 學校應確定防火巡查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單位)應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學生宿舍夜間防火巡查應不少于2次,教室、實驗室、圖書館、校醫(yī)院等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第六條 學校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學生集體宿舍及公寓有無違章用火、用電情況;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3、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況;
4、消火栓、滅火器、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情況;
5、重點部位人員在崗在位情況。
第七條 教職員工應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熟悉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掌握火災防范措施,每天進行本崗位防火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本崗位火災隱患。消防志愿者可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工作。
第八條 崗位防火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3、消火栓、滅火器、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情況;
4、場所有無遺留火種。
第九條 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對不能立即改正的,發(fā)現(xiàn)人應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及時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部門和責任人,報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批。
第十條 火災隱患整改部門和責任人應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實整改措施,并加強整改期間的安全防范,確保消防安全。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為整改火災隱患提供經費和組織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第十一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后,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報告消防安全責任人。
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第十二條 學校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定期進行消防演練。高等院校應建立由學生參加的志愿消防組織。
第十三條 學校實驗室應將預案涉及到的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種類、性質、數(shù)量、危險性和應對措施等報學校消防管理歸口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發(fā)現(xiàn)火災應立即呼救并撥打“119”電話報警,起火部位現(xiàn)場人員應采取如下措施:
1、電話或火災報警按鈕附近的人員立即摁下按鈕或電話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單位值班人員;
2、消防設施、器材附近的人員使用消火栓、滅火器等設施器材滅火;
3、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員引導學生疏散。
第十五條 消防控制室接到探測器報警信號后,立即通知現(xiàn)場最近的工作人員、巡查人員前去確認,同時通過視頻監(jiān)控設備進行確認。現(xiàn)場人員確認火災后,向控制室報告,并立即使用附近消火栓、滅火器等滅火。
第十六條 火災確認后,消防控制室或單位值班人員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采取如下措施:
1、通訊聯(lián)絡組通知員工趕赴火場,與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當?shù)毓蚕罊C構保持通訊和聯(lián)絡,向火場指揮員報告火災情況,將火場指揮員的指令下達有關人員;
2、滅火行動組根據火災情況使用本單位的消防設施、器材撲救火災;
3、疏散引導組按分工組織引導現(xiàn)場學生疏散;
4、防護救護組負責協(xié)助搶救、護送受傷人員;阻止于場所無關人員進入現(xiàn)場,維持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xiàn)場,協(xié)助公安消防機構開展火災調查;
5、后勤組負責搶險物資、器材器具的供應及后勤保障。
組織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七條 學校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有學生參加的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第十八條 學校應明確一定數(shù)量的疏散引導員,火災發(fā)生時,疏散引導員應通過喊話、廣播等方式,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要求通知、引導火場人員正確逃生。發(fā)生火災時,正在授課的教師應組織學生疏散逃生。
第十九條 發(fā)生火災時,應按照以下順序通知人員疏散:
1、二層及以上的樓房發(fā)生火災,應先通知著火層及其相鄰的上下層;
2、首層發(fā)生火災,應先通知本層、二層及地下各層;
3、地下室發(fā)生火災,應先通知地下各層及首層;
4、多個防火分區(qū)的首先通知著火區(qū)域及其相鄰的防火分區(qū)。
第二十條 火災無法控制時,火場總指揮應及時通知所有參加救援人員撤離。
消防宣傳教育能力
第二十一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熟知以下內容:
1、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消防安全職責;
2、本單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依法應承擔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至少確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識的教師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并選聘消防專業(yè)人員擔任學校的兼職消防輔導員。
第二十三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1、在開學初、放寒(暑)假前、學生軍訓期間,對學生普遍開展專題消防安全教育;
2、結合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和要求,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3、組織學生到當?shù)叵勒緟⒂^體驗;
4、對寄宿學生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用火用電教育。
第二十四條 中小學校應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認知特點,保證課時或者采取學科滲透、專題教育、主題班會、國旗下講話、網絡、廣播、校內報刊等方式,每學期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小學階段應重點開展火災危險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標志標識、日常生活防火、火災報警、火場自救逃生常識等方面的教育。初中和高中階段應重點開展消防法律法規(guī)、防滅火基本知識和滅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等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對學生進行消防法律法規(guī)、防滅火知識、火災自救他救知識和火災案例教育。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教職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七條 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教職員工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1、熟悉消防法律法規(guī);
2、掌握消防安全職責、制度、操作規(guī)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掌握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4、掌握有關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5、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在主要出入口應設置“消防安全責任告知書”和“消防安全承諾書”,在顯著位置和每個樓層提示場所的火災危險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線,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附件2:
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幼兒園
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要求(安徽省地方標準)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范消防安全管理行為,提高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幼兒園社會單位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傳教育能力,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條 本要求適用于床位50張以上(含本數(shù))的幼兒園、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
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
第三條 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幼兒園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應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其內設部門負責人每周應開展一次防火檢查。
第四條 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幼兒園及其內設部門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2、新建、改建、擴建及裝修工程有無違章;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4、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設置及完好情況;
5、醫(yī)院的易燃制劑、高壓氧艙等危險部位有無違反操作規(guī)程情況;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消防控制設備運行情況及相關記錄;
7、燃油、燃氣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關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8、消防水源情況,滅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況,室內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無損壞、埋壓、遮擋、圈占等影響使用情況;
9、廚房、灶間煙道每季度清洗情況;
10、員工本崗位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11、防火巡查、火災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12、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五條 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幼兒園每日應進行防火巡查,夜間防火巡查不少于兩次。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幼兒園應利用本單位視頻監(jiān)控設備輔助開展防火巡查。
第六條 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幼兒園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3、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況;
4、門窗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5、消火栓、滅火器、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情況;
6、重點部位人員在崗在位情況。
第七條 員工應履行本崗位消防安全職責,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熟悉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掌握火災防范措施,每日進行本崗位防火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
第八條 員工每日進行本崗位防火檢查包括下列內容: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2、病房藥品可燃包裝等可燃物是否及時清理;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4、消火栓、滅火器、逃生器材、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情況。
第九條 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發(fā)現(xiàn)人應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及時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時限、部門和責任人,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批。
第十條 火災隱患整改部門和責任人應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實整改措施,并加強整改期間的安全防范,確保消防安全。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幼兒園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為整改火災隱患提供經費和組織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具體負責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第十一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后,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報告消防安全責任人。
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第十二條 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幼兒園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演練。
第十三條 員工發(fā)現(xiàn)火災應立即呼救并撥打“119”電話報警,起火部位現(xiàn)場員工應采取如下措施:
1、電話或火災報警按鈕附近的員工立即摁下按鈕或電話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單位值班人員;
2、消防設施、器材附近的員工使用現(xiàn)場消火栓、滅火器等設施器材滅火;
3、其他員工視情引導、幫助人員疏散。
第十四條 火災確認后,消防控制室或單位值班人員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采取如下措施:
1、通訊聯(lián)絡組通知員工趕赴火場,與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當?shù)毓蚕罊C構保持通訊和聯(lián)絡,向火場指揮員報告火災情況,將火場指揮員的指令下達有關員工;
2、滅火行動組根據火災情況使用消防設施、器材控制和撲救火災;
3、疏散引導組按分工組織引導現(xiàn)場人員疏散;
4、安全救護組協(xié)助搶救、護送受傷人員;阻止于場所無關人員進入現(xiàn)場,維持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xiàn)場,協(xié)助公安消防機構開展火災調查;
5、后勤保障組負責搶險物資、器材器具的供應及后勤保障。
組織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五條 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幼兒園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員工應熟悉本單位疏散逃生路線及組織人員疏散程序,掌握避難逃生設施使用方法,具備火場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定期組織疏散演練。
第十六條 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幼兒園應明確一定數(shù)量的疏散引導員?;馂陌l(fā)生時,疏散引導員應通過喊話、廣播等方式,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要求通知、引導火場人員正確逃生。
第十七條 發(fā)生火災時,應按照以下順序通知人員疏散:
1、二層及以上的樓房發(fā)生火災,應先通知著火層及其相鄰的上下層的每個房間;
2、首層發(fā)生火災,應先通知本層、二層及地下各層的每個房間;
3、地下室發(fā)生火災,應先通知地下各層及首層的每個房間。
第十八條 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幼兒園組織疏散逃生時根據不同對象的不同特點,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盡快轉移到安全地點。
第十九條 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幼兒園的員工在人員疏散到安全地點后及時清點,對被疏散出的人員進行安撫。
第二十條 火災無法控制時,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幼兒園火場總指揮應及時通知所有參加救援人員撤離。
消防宣傳教育能力
第二十一條 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熟知以下內容:
1、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消防安全職責;
2、本單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依法應承擔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幼兒園應確定專兼職消防宣傳教育人員,經過專業(yè)培訓,在單位內部定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第二十三條 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幼兒園應懸掛或張貼消防宣傳標語,提示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利用展板、專欄、廣播、電視、電子顯示屏等形式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第二十四條 員工上崗、轉崗前,應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對在崗人員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五條 幼兒園應利用兒歌、游戲、繪畫、參觀消防站等形式對幼兒開展消防安全常識教育;養(yǎng)老院服務人員提醒老人安全用火用電。
第二十六條 通過消防安全教育應達到以下要求:
1、熟悉消防法律法規(guī);
2、掌握消防安全職責、制度、操作規(guī)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掌握本單位、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4、掌握有關消防設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
5、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第二十七條 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主要出入口應設置“消防安全告知書”和“消防安全承諾書”,每個樓層顯著位置和宿舍、病房門后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幼兒園設置“消防安全承諾書”。在顯著位置和每個樓層提示場所的火災危險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線,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發(fā)布日期】 2010.09.02 【實施日期】 2010.09.02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消防管理
合肥市教育局關于落實學校幼兒園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要求實施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的通知
(合教〔2010〕199號)
各縣區(qū)(開發(fā)區(qū))教育主管部門,各市管學校、高校附中:
為深入貫徹消防法,落實“政府統(tǒng)一領導、部門依法監(jiān)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原則,前移火災預防關口,提升社會火災防控能力,市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實施構筑社會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根據市政府印發(fā)的“防火墻”工程實施方案精神和安徽省地方標準《學校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要求》、《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幼兒園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要求》,現(xiàn)就全市各學校、幼兒園實施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認真落實“四個能力”建設要求
根據消防法規(guī)定,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集體宿舍和幼兒園屬于人員密集場所,學校、幼兒園建設好檢查和消除火災隱患能力、組織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意義重大。根據市“防火墻”工程實施方案要求,各學校、幼兒園要主動與當?shù)毓蚕啦块T或公安派出所聯(lián)系,咨詢本校(園)“四個能力”建設的達標期限。各學校要高度重視,分解任務,加緊建設,確保按期達到“四個能力”建設要求,爭取早日通過驗收。驗收合格后,要繼續(xù)保持“四個能力”,每年接受考核驗收。
二、高度重視消防安全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在學校、幼兒園安全管理中,要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消防安全檢查,切實預防火災事故。要將消防安全納入“平安校園”創(chuàng)建和考評指標體系。在加強日常監(jiān)管基礎上,各級教育主管部門還要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定期主動與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聯(lián)系,索取消防機構在學校消防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火災隱患信息,督促學校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三、加強學校幼兒園消防安全源頭控制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在民辦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教育機構設立許可過程中,要依法采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校舍(園舍)和相關辦學場地消防安全的審核意見,從源頭上確保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消防安全。
二○一○年九月二日
附件1:
學校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要求(安徽省地方標準)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范消防安全管理行為,提高學校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傳教育能力,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條 本要求適用于小學、中學、大學、職業(yè)教育學校及各類專業(yè)培訓學校。
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
第三條 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至少每月組織一次防火檢查,內設部門負責人應每周開展一次防火檢查。
第四條 學校及內設部門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執(zhí)行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等情況;
2、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3、新建、改建、擴建及裝修工程有無違章;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5、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設置及完好情況;
6、疏散通道、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7、集體宿舍是否設置用電超載保護裝置;
8、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消防控制設備運行情況及相關記錄;
9、化學試劑、燃油、燃氣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
10、消防水源情況,滅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況,室內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無損壞、埋壓、遮擋、圈占等影響使用情況;
11、食堂、灶間煙道季度清洗情況;
12、員工本崗位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13、防火巡查、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14、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五條 學校應確定防火巡查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單位)應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學生宿舍夜間防火巡查應不少于2次,教室、實驗室、圖書館、校醫(yī)院等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第六條 學校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學生集體宿舍及公寓有無違章用火、用電情況;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3、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況;
4、消火栓、滅火器、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情況;
5、重點部位人員在崗在位情況。
第七條 教職員工應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熟悉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掌握火災防范措施,每天進行本崗位防火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本崗位火災隱患。消防志愿者可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工作。
第八條 崗位防火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3、消火栓、滅火器、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情況;
4、場所有無遺留火種。
第九條 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對不能立即改正的,發(fā)現(xiàn)人應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及時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部門和責任人,報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批。
第十條 火災隱患整改部門和責任人應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實整改措施,并加強整改期間的安全防范,確保消防安全。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為整改火災隱患提供經費和組織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第十一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后,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報告消防安全責任人。
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第十二條 學校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定期進行消防演練。高等院校應建立由學生參加的志愿消防組織。
第十三條 學校實驗室應將預案涉及到的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種類、性質、數(shù)量、危險性和應對措施等報學校消防管理歸口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發(fā)現(xiàn)火災應立即呼救并撥打“119”電話報警,起火部位現(xiàn)場人員應采取如下措施:
1、電話或火災報警按鈕附近的人員立即摁下按鈕或電話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單位值班人員;
2、消防設施、器材附近的人員使用消火栓、滅火器等設施器材滅火;
3、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員引導學生疏散。
第十五條 消防控制室接到探測器報警信號后,立即通知現(xiàn)場最近的工作人員、巡查人員前去確認,同時通過視頻監(jiān)控設備進行確認。現(xiàn)場人員確認火災后,向控制室報告,并立即使用附近消火栓、滅火器等滅火。
第十六條 火災確認后,消防控制室或單位值班人員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采取如下措施:
1、通訊聯(lián)絡組通知員工趕赴火場,與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當?shù)毓蚕罊C構保持通訊和聯(lián)絡,向火場指揮員報告火災情況,將火場指揮員的指令下達有關人員;
2、滅火行動組根據火災情況使用本單位的消防設施、器材撲救火災;
3、疏散引導組按分工組織引導現(xiàn)場學生疏散;
4、防護救護組負責協(xié)助搶救、護送受傷人員;阻止于場所無關人員進入現(xiàn)場,維持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xiàn)場,協(xié)助公安消防機構開展火災調查;
5、后勤組負責搶險物資、器材器具的供應及后勤保障。
組織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七條 學校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有學生參加的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第十八條 學校應明確一定數(shù)量的疏散引導員,火災發(fā)生時,疏散引導員應通過喊話、廣播等方式,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要求通知、引導火場人員正確逃生。發(fā)生火災時,正在授課的教師應組織學生疏散逃生。
第十九條 發(fā)生火災時,應按照以下順序通知人員疏散:
1、二層及以上的樓房發(fā)生火災,應先通知著火層及其相鄰的上下層;
2、首層發(fā)生火災,應先通知本層、二層及地下各層;
3、地下室發(fā)生火災,應先通知地下各層及首層;
4、多個防火分區(qū)的首先通知著火區(qū)域及其相鄰的防火分區(qū)。
第二十條 火災無法控制時,火場總指揮應及時通知所有參加救援人員撤離。
消防宣傳教育能力
第二十一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熟知以下內容:
1、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消防安全職責;
2、本單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依法應承擔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至少確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識的教師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并選聘消防專業(yè)人員擔任學校的兼職消防輔導員。
第二十三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1、在開學初、放寒(暑)假前、學生軍訓期間,對學生普遍開展專題消防安全教育;
2、結合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和要求,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3、組織學生到當?shù)叵勒緟⒂^體驗;
4、對寄宿學生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用火用電教育。
第二十四條 中小學校應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認知特點,保證課時或者采取學科滲透、專題教育、主題班會、國旗下講話、網絡、廣播、校內報刊等方式,每學期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小學階段應重點開展火災危險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標志標識、日常生活防火、火災報警、火場自救逃生常識等方面的教育。初中和高中階段應重點開展消防法律法規(guī)、防滅火基本知識和滅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等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對學生進行消防法律法規(guī)、防滅火知識、火災自救他救知識和火災案例教育。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教職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七條 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教職員工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1、熟悉消防法律法規(guī);
2、掌握消防安全職責、制度、操作規(guī)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掌握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4、掌握有關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5、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在主要出入口應設置“消防安全責任告知書”和“消防安全承諾書”,在顯著位置和每個樓層提示場所的火災危險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線,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附件2:
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幼兒園
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要求(安徽省地方標準)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范消防安全管理行為,提高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幼兒園社會單位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傳教育能力,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條 本要求適用于床位50張以上(含本數(shù))的幼兒園、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
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
第三條 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幼兒園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應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其內設部門負責人每周應開展一次防火檢查。
第四條 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幼兒園及其內設部門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2、新建、改建、擴建及裝修工程有無違章;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4、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設置及完好情況;
5、醫(yī)院的易燃制劑、高壓氧艙等危險部位有無違反操作規(guī)程情況;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消防控制設備運行情況及相關記錄;
7、燃油、燃氣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關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8、消防水源情況,滅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況,室內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無損壞、埋壓、遮擋、圈占等影響使用情況;
9、廚房、灶間煙道每季度清洗情況;
10、員工本崗位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11、防火巡查、火災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12、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五條 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幼兒園每日應進行防火巡查,夜間防火巡查不少于兩次。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幼兒園應利用本單位視頻監(jiān)控設備輔助開展防火巡查。
第六條 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幼兒園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3、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況;
4、門窗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5、消火栓、滅火器、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情況;
6、重點部位人員在崗在位情況。
第七條 員工應履行本崗位消防安全職責,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熟悉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掌握火災防范措施,每日進行本崗位防火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
第八條 員工每日進行本崗位防火檢查包括下列內容: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2、病房藥品可燃包裝等可燃物是否及時清理;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4、消火栓、滅火器、逃生器材、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情況。
第九條 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發(fā)現(xiàn)人應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及時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時限、部門和責任人,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批。
第十條 火災隱患整改部門和責任人應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實整改措施,并加強整改期間的安全防范,確保消防安全。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幼兒園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為整改火災隱患提供經費和組織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具體負責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第十一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后,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報告消防安全責任人。
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第十二條 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幼兒園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演練。
第十三條 員工發(fā)現(xiàn)火災應立即呼救并撥打“119”電話報警,起火部位現(xiàn)場員工應采取如下措施:
1、電話或火災報警按鈕附近的員工立即摁下按鈕或電話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單位值班人員;
2、消防設施、器材附近的員工使用現(xiàn)場消火栓、滅火器等設施器材滅火;
3、其他員工視情引導、幫助人員疏散。
第十四條 火災確認后,消防控制室或單位值班人員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采取如下措施:
1、通訊聯(lián)絡組通知員工趕赴火場,與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當?shù)毓蚕罊C構保持通訊和聯(lián)絡,向火場指揮員報告火災情況,將火場指揮員的指令下達有關員工;
2、滅火行動組根據火災情況使用消防設施、器材控制和撲救火災;
3、疏散引導組按分工組織引導現(xiàn)場人員疏散;
4、安全救護組協(xié)助搶救、護送受傷人員;阻止于場所無關人員進入現(xiàn)場,維持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xiàn)場,協(xié)助公安消防機構開展火災調查;
5、后勤保障組負責搶險物資、器材器具的供應及后勤保障。
組織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五條 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幼兒園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員工應熟悉本單位疏散逃生路線及組織人員疏散程序,掌握避難逃生設施使用方法,具備火場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定期組織疏散演練。
第十六條 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幼兒園應明確一定數(shù)量的疏散引導員?;馂陌l(fā)生時,疏散引導員應通過喊話、廣播等方式,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要求通知、引導火場人員正確逃生。
第十七條 發(fā)生火災時,應按照以下順序通知人員疏散:
1、二層及以上的樓房發(fā)生火災,應先通知著火層及其相鄰的上下層的每個房間;
2、首層發(fā)生火災,應先通知本層、二層及地下各層的每個房間;
3、地下室發(fā)生火災,應先通知地下各層及首層的每個房間。
第十八條 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幼兒園組織疏散逃生時根據不同對象的不同特點,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盡快轉移到安全地點。
第十九條 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幼兒園的員工在人員疏散到安全地點后及時清點,對被疏散出的人員進行安撫。
第二十條 火災無法控制時,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幼兒園火場總指揮應及時通知所有參加救援人員撤離。
消防宣傳教育能力
第二十一條 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熟知以下內容:
1、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消防安全職責;
2、本單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依法應承擔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幼兒園應確定專兼職消防宣傳教育人員,經過專業(yè)培訓,在單位內部定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第二十三條 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幼兒園應懸掛或張貼消防宣傳標語,提示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利用展板、專欄、廣播、電視、電子顯示屏等形式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第二十四條 員工上崗、轉崗前,應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對在崗人員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五條 幼兒園應利用兒歌、游戲、繪畫、參觀消防站等形式對幼兒開展消防安全常識教育;養(yǎng)老院服務人員提醒老人安全用火用電。
第二十六條 通過消防安全教育應達到以下要求:
1、熟悉消防法律法規(guī);
2、掌握消防安全職責、制度、操作規(guī)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掌握本單位、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4、掌握有關消防設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
5、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第二十七條 醫(yī)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主要出入口應設置“消防安全告知書”和“消防安全承諾書”,每個樓層顯著位置和宿舍、病房門后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幼兒園設置“消防安全承諾書”。在顯著位置和每個樓層提示場所的火災危險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線,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