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合肥市政府 【發(fā)文字號】 合政辦秘[2008]158號
【發(fā)布日期】 2008.12.31 【實施日期】 2008.12.31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機關工作綜合規(guī)定
附件1
合肥市市本級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七類具體行政行為目錄(上)
行 政 執(zhí) 法 依 據 一 覽 表(六)
執(zhí)法主體(名稱):合肥市公路管理局、合肥市地方公路管理處 執(zhí)法主體類別: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序號
執(zhí)法類別
執(zhí)法項目
執(zhí) 法 依 據
1
行政處罰
擅自在公路上設卡、收費的,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國人大頒布)第七十四條:違反法律或者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擅自在公路上設卡、收費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
行政處罰
造成公路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給予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國人大頒布)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3
行政處罰
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給予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國人大頒布)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4
行政處罰
擅自設置非交通標志的,給予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國人大頒布)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設置者負擔。
5
行政處罰
未經批準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給予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國人大頒布)第八十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未經批準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國人大頒布)第五十五條: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過批準,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建設。
6
行政處罰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的,給予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國人大頒布)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7
行政處罰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給予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國人大頒布)第七十六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8
行政處罰
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給予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國人大頒布)第七十六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第四十五條: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9
行政處罰
違法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yè)的,給予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國人大頒布)第七十六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y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國人大頒布)第四十七條: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yè)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在前款范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事先報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有效的保護有關的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10
行政處罰
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給予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國人大頒布)第七十六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國人大頒布)第四十八條:除農業(yè)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yè)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外,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并按照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11
行政處罰
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給予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國人大頒布)第七十六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人大頒布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guī)定給予處罰: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超限運輸車輛未經批準在公路上行駛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號)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運輸的,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委托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承運人停止違法行為,接受調查、處理,并可處以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公路造成損害的,還應按公路賠(補)償標準給予賠(補)償。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人大頒布,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guī)定給予處罰: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超限運輸車輛未經批準在公路上行駛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12
行政處罰
違反規(guī)定,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qū)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給予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國人大頒布)第七十六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qū)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13
行政處罰
違反《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給予罰款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人大頒布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二)、(三)、(四)項規(guī)定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五)、(六)、(七)、(八)、(九)項規(guī)定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1000元以上的罰款;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人大頒布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第七條: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廢棄物、設置障礙;
(二)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yǎng)牲畜或者積肥;
(三)挖砂、采石、取土、挖溝引水、制坯;
(四)堵塞、損壞公路排水設施;
(五)擅自埋設輸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線;
(六)損壞、擅自移動、涂改公路標志、標線、標樁、護欄等公路附屬設施;
(七)設置集貿市場;
(八)運輸車輛泄漏、拋撒物品損壞、污染公路或者載物拖地行駛損壞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 ;
(九)損壞、污染公路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其他行為。
14
行政處罰
違反《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的,給予罰款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人大頒布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guī)定給予處罰:
(二)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有其中之一項違法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人大頒布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第八條: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公路渡口周圍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
(二)進行爆破、燒荒等作業(yè);
(三)停放裝載危險物品的車輛;
(四)危及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其他行為。
15
行政處罰
違反《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給予罰款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人大頒布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
【發(fā)布日期】 2008.12.31 【實施日期】 2008.12.31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機關工作綜合規(guī)定
附件1
合肥市市本級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七類具體行政行為目錄(上)
行 政 執(zhí) 法 依 據 一 覽 表(六)
執(zhí)法主體(名稱):合肥市公路管理局、合肥市地方公路管理處 執(zhí)法主體類別: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序號
執(zhí)法類別
執(zhí)法項目
執(zhí) 法 依 據
1
行政處罰
擅自在公路上設卡、收費的,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國人大頒布)第七十四條:違反法律或者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擅自在公路上設卡、收費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
行政處罰
造成公路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給予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國人大頒布)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3
行政處罰
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給予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國人大頒布)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4
行政處罰
擅自設置非交通標志的,給予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國人大頒布)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設置者負擔。
5
行政處罰
未經批準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給予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國人大頒布)第八十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未經批準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國人大頒布)第五十五條: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過批準,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建設。
6
行政處罰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的,給予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國人大頒布)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7
行政處罰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給予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國人大頒布)第七十六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8
行政處罰
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給予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國人大頒布)第七十六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第四十五條: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9
行政處罰
違法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yè)的,給予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國人大頒布)第七十六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y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國人大頒布)第四十七條: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yè)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在前款范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事先報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有效的保護有關的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10
行政處罰
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給予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國人大頒布)第七十六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國人大頒布)第四十八條:除農業(yè)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yè)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外,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并按照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11
行政處罰
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給予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國人大頒布)第七十六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人大頒布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guī)定給予處罰: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超限運輸車輛未經批準在公路上行駛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號)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運輸的,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委托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承運人停止違法行為,接受調查、處理,并可處以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公路造成損害的,還應按公路賠(補)償標準給予賠(補)償。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人大頒布,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guī)定給予處罰: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超限運輸車輛未經批準在公路上行駛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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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違反規(guī)定,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qū)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給予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國人大頒布)第七十六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qū)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13
行政處罰
違反《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給予罰款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人大頒布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二)、(三)、(四)項規(guī)定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五)、(六)、(七)、(八)、(九)項規(guī)定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1000元以上的罰款;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人大頒布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第七條: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廢棄物、設置障礙;
(二)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yǎng)牲畜或者積肥;
(三)挖砂、采石、取土、挖溝引水、制坯;
(四)堵塞、損壞公路排水設施;
(五)擅自埋設輸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線;
(六)損壞、擅自移動、涂改公路標志、標線、標樁、護欄等公路附屬設施;
(七)設置集貿市場;
(八)運輸車輛泄漏、拋撒物品損壞、污染公路或者載物拖地行駛損壞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 ;
(九)損壞、污染公路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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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違反《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的,給予罰款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人大頒布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guī)定給予處罰:
(二)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有其中之一項違法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人大頒布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第八條: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公路渡口周圍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
(二)進行爆破、燒荒等作業(yè);
(三)停放裝載危險物品的車輛;
(四)危及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其他行為。
15
行政處罰
違反《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給予罰款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人大頒布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