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合肥市物價局 【發(fā)文字號】 合價服[2008]209號
【發(fā)布日期】 2008.05.30 【實施日期】 2008.05.30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價格綜合規(guī)定
合肥市物價局關于制定我市城市再生水試行價格的通知
(合價服[2008]209號)
市排水辦公室: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再生水政策,參照兄弟省、市再生水價格水平,結合我市再生水利用初步實踐,鼓勵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再生水,特提出我市再生水試行價格意見:
一、按照處理工藝的設備配置,達到城市生活雜用水標準的,并以管道輸送方式供應的城市再生水,不分用戶性質,試行價格為0.45元/立方米(按照合肥中水廠的生產運營成本0.4162元/立方米加5%利潤和一定的稅金)。
二、用于城市公共公益事業(yè)的再生水,其價格仍然按照財政補貼標準執(zhí)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發(fā)布日期】 2008.05.30 【實施日期】 2008.05.30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價格綜合規(guī)定
合肥市物價局關于制定我市城市再生水試行價格的通知
(合價服[2008]209號)
市排水辦公室: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再生水政策,參照兄弟省、市再生水價格水平,結合我市再生水利用初步實踐,鼓勵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再生水,特提出我市再生水試行價格意見:
一、按照處理工藝的設備配置,達到城市生活雜用水標準的,并以管道輸送方式供應的城市再生水,不分用戶性質,試行價格為0.45元/立方米(按照合肥中水廠的生產運營成本0.4162元/立方米加5%利潤和一定的稅金)。
二、用于城市公共公益事業(yè)的再生水,其價格仍然按照財政補貼標準執(zhí)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