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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安徽省稅務系統(tǒng)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
來源: www.03j9n.cn   日期:2025-09-04   閱讀:

發(fā)文機關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發(fā)文日期2025年07月3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25年第3號

施行日期2025年09月01日

效力級別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修改《安徽省稅務系統(tǒng)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公告

為進一步提高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質量,強化內部權力監(jiān)督制約,推進科學精確執(zhí)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公布,第51號修改)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對《安徽省稅務系統(tǒng)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具體劃分標準如下:

1.省稅務局:擬處罰款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

2.市稅務局:合肥市稅務局擬處罰款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其他市稅務局擬處罰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縣(市、區(qū))稅務局:擬處罰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p>

二、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自收到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審理意見,紙質資料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并加蓋部門印章,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對案件涉及具體業(yè)務及政策適用等問題,由該業(yè)務主管職能部門提出主導審理意見?!?/p>

三、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稽查局補充調查不應超過30日,有特殊情況的,經(jīng)稽查局局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補充調查發(fā)生延長期限的,應在稽查局局長批準后5個工作日內,向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p>

四、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稽查局完成補充調查后,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重新提交案件,辦理交接手續(xù)。審理委員會在退回補充調查前剩余的審理期限內繼續(xù)審理?!?/p>

五、將第三十條第二款修改為:“案件檢查人員、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承辦人員應當列席會議。必要時,可要求調查對象主管稅務機關分管局領導和相關工作人員參加會議?!?/p>

此外,對個別文字和標點符號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稅務系統(tǒng)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根據(jù)本公告作相應修改,重新發(fā)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2025年7月31日


安徽省稅務系統(tǒng)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規(guī)范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強化內部權力監(jiān)督制約,優(yōu)化稅務執(zhí)法方式,嚴格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推進科學精確執(zhí)法,保護納稅人繳費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及《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公布,第51號修改)等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市、縣(市、區(qū))稅務局開展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應當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注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tǒng)一。


第四條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參與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guī)定和工作紀律,依法為涉案納稅人繳費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五條   縣(市、區(qū))以上稅務局均應成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審理委員會),負責審理重大稅務案件。

審理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員單位組成,實行主任負責制。

審理委員會主任由縣(市、區(qū))及縣(市、區(qū))以上稅務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該局分管稅收法制工作的局領導擔任,或者與其他局領導共同擔任。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包括稅收法制、稅政業(yè)務、社保非稅業(yè)務、納稅服務、征管科技、大企業(yè)稅收管理、稅務稽查、督察內審部門。也可以根據(jù)審理工作需要,增加其他部門作為成員單位。


第六條   審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本機關審理委員會工作規(guī)程、議事規(guī)則、工作考核等制度;

(二)審理重大稅務案件;

(三)指導、監(jiān)督下級稅務機關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


第七條  審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承擔稅收法制工作的職能部門,辦公室主任由承擔稅收法制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人兼任。


第八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核提請單位提交審理的案件材料并提出是否受理的處理意見;

(二)向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及時分送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材料,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收集各成員單位審理意見;

(三)組織協(xié)調是否補充調查的意見分歧以及各成員單位之間審理意見的分歧;

(四)提出初審意見;

(五)負責會議審理現(xiàn)場記錄,制作審理會議紀要和審理意見書;

(六)辦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統(tǒng)計、報告、案卷歸檔;

(七)承擔審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參加案件審理,就案件的政策適用、定性處理等方面認真審理,提出審理意見。

稽查局負責提交重大稅務案件證據(jù)材料、擬作稅務處理處罰意見、舉行聽證。

稽查局對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條  參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人員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回避情形的,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應當回避。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成員單位參與人員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門的負責人決定;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負責人的回避,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決定。


第三章 審理范圍

第十一條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的重大稅務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具體劃分標準如下:

1.省局:擬處罰款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

2.市局:合肥市局擬處罰款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其他市局擬處罰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縣(市、區(qū))局:擬處罰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根據(jù)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督辦的案件;

(三)應監(jiān)察、司法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

(四)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五)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且經(jīng)審理委員會主任同意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屬于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

(一)公安機關已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的;

(二)公安機關尚未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但被查對象為走逃(失聯(lián))企業(yè),并且涉嫌犯罪的;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應監(jiān)察、司法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經(jīng)審理委員會審理后,應當將擬處理意見報上一級稅務機關審理委員會備案。備案5個工作日后可以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稽查局應當在每季度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將該季度全部稽查案件審理情況備案表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四章  提請和受理

第十四條  稽查局應當在內部審理程序終結后5個工作日內,將重大稅務案件提請審理委員會審理。

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關規(guī)定要求聽證的,由稽查局組織聽證。


第十五條   稽查局提請審理案件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交接單;

(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

(三)稅務稽查報告;

(四)稅務稽查審理報告;

(五)稅收違法案件集體審理紀要;

(六)相關證據(jù)材料。

案件涉及擬處罰事項的,應同時提交《稅務行政事項處罰告知書》及聽取被查對象陳述申辯意見的有關文書及材料。

案件提請審理前稽查局組織聽證的,還需提交聽證材料。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應當寫明擬處理意見,所認定的案件事實應當標明證據(jù)指向。

證據(jù)材料應當制作證據(jù)目錄。

稽查局應當完整移交證據(jù)目錄所列全部證據(jù)材料,不能當場移交的應當注明存放地點。


第十六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請審理的案件材料后,接收人應當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交接單上注明接收部門和收到日期,并簽名。

對于不能當場移交的證據(jù)材料,必要時,接收人在簽收前可以到證據(jù)存放地點現(xiàn)場查驗。


第十七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請審理的案件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根據(jù)以下情形提出不同處理意見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

(一)提請審理的案件屬于審理范圍,提交材料齊全,建議受理,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之日為受理日期;

(二)提請審理的案件屬于審理范圍,但提交材料不齊,建議補正材料;

(三)提請審理的案件不屬于審理范圍的,建議不予受理。


第五章    審理程序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十八條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采取書面審理和會議審理相結合的方式。

重大稅務案件應當自批準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理決定,規(guī)定期限內不能作出審理決定的,經(jīng)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5日。

補充調查、請示上級機關或征求有權機關意見、擬處理意見報上一級稅務機關審理委員會備案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第十九條   審理委員會審理重大稅務案件,應當重點審查:

(一)案件事實是否清楚;

(二)證據(jù)是否充分、確鑿;

(三)執(zhí)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五)案件定性是否準確;

(六)擬處理意見是否合法適當。

涉案金額由稽查局負責準確計算。


第二十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提出審理意見。所出具的審理意見應當詳細闡述理由、列明法律依據(jù)。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審理案件,根據(jù)需要,可以到證據(jù)存放地查閱案卷材料,也可以向稽查局了解案件情況。


第二節(jié)  書面審理

第二十一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自受理重大稅務案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稅務稽查報告等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梢苑炙图堎|資料,也可以傳送電子文檔。


第二十二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自收到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提出書面審理意見,紙質資料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并加蓋部門印章,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對案件涉及具體業(yè)務及政策適用等問題,由該業(yè)務主管職能部門提出主導審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需要補充調查的,應當在出具的書面審理意見中列明需要補充調查的問題并說明理由。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召集提請補充調查的成員單位和稽查局進行充分溝通、協(xié)調,確需補充調查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將案件材料退回稽查局補充調查。


第二十四條   稽查局補充調查不應超過30日,有特殊情況的,經(jīng)稽查局局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補充調查發(fā)生延長期限的,應在稽查局局長批準后5個工作日內,向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稽查局完成補充調查后,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重新提交案件,辦理交接手續(xù)。審理委員會在退回補充調查前剩余的審理期限內繼續(xù)審理。

稽查局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補充調查或者補充調查后仍然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終止審理。


第二十五條   審理過程中,稽查局發(fā)現(xiàn)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情形的,書面告知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可以終止審理。


第二十六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但法律依據(jù)不明確或者需要處理的相關事項超出本機關權限的,由成員單位中政策對應部門按規(guī)定程序請示上級稅務機關或者征求有權機關意見。


第二十七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審理意見不一致的,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召集相關成員單位進行討論、協(xié)調,爭取達成一致意見。如不能達成的,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做好記錄,將分歧提請會議審理。

成員單位書面審理意見一致,或者經(jīng)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協(xié)調后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起草審理意見書,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批準。


第三節(jié)  會議審理

第二十八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書面審理意見存在較大分歧,且協(xié)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向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報告,提請審理委員會會議審理。


第二十九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提請會議審理時,應當向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說明成員單位意見分歧、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協(xié)調情況和初審意見。須提前3個工作日將會議審理時間和地點通知審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成員單位,并分送案件材料。


第三十條  成員單位應當派員參加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到會方可開會。審理委員會辦公室以及其他與案件相關的成員單位應當出席會議。

案件檢查人員、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承辦人員應當列席會議。必要時,可要求調查對象主管稅務機關分管局領導和相關工作人員參加會議。


第三十一條   審理委員會會議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主持。首先由稽查局匯報案情及擬處理意見。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匯報初審意見后,各成員單位發(fā)表意見并陳述理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做好現(xiàn)場會議記錄。會議結束后,會議記錄人員整理會議記錄,送各參會人員簽字確認。


第三十二條   根據(jù)審理委員會會議審理情況,作出以下不同處理: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程序合法、法律依據(jù)明確的,依法確定審理意見;

(二)案件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稽查局對案件重新調查;

(三)案件執(zhí)法程序違法的,由稽查局對案件重新處理;

(四)案件適用法律依據(jù)不明確,或者需要處理事項超出本機關權限的,按規(guī)定程序請示上級機關或征求有權機關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jù)會議審理情況制作審理紀要和審理意見書。

審理紀要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簽發(fā)。會議參加人員有保留意見或者特殊聲明的,應當在審理紀要中載明。

審理意見書由審理委員會主任簽發(fā)。


第六章  執(zhí)行和監(jiān)督

第三十四條   稽查局應當按照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制作稅務處理處罰決定等相關文書。文書必須依照《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規(guī)定告知行政相對人明確的行政復議機關,加蓋稽查局印章后送達執(zhí)行。

文書送達后5個工作日內,相關文書由稽查局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承擔執(zhí)法督察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監(jiān)督。


第三十六條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終結后,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案卷、證據(jù)材料等退回稽查局。

需要歸檔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包括稅務稽查報告、稅務稽查審理報告及重大稅務案件審理過程中涉及到的有關文書。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加強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的歸檔管理,按照受理案件的順序統(tǒng)一編號,做到一案一卷、資料齊全、卷面整潔、裝訂整齊。


第三十七條   各市級稅務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將本轄區(qū)上年度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開展情況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統(tǒng)計表報送省稅務局。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省以下稅務機關辦理的其他案件,需要移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特別納稅調整案件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規(guī)定期限的最后一日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xù)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shù)順延。


第四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中可以使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專用章。


第四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加大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基礎投入,保障審理人員和經(jīng)費,配備辦案所需的錄音錄像、文字處理、通訊等設備。


第四十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積極推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說明理由制度,促進嚴格規(guī)范公正文明執(zhí)法,提高稅法遵從度。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23日起施行?!栋不帐愊到y(tǒng)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7號發(fā)布,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修改)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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