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安徽省政府 【發(fā)文字號】 皖政[1999]22號
【發(fā)布日期】 1999.06.18 【實施日期】 1999.06.18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政府規(guī)章
【法規(guī)類別】 證券綜合規(guī)定
安徽省國有控肌、參股公司內部職工持股試行辦法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 皖政〔1999〕2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建立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規(guī)范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內部職工持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國有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統(tǒng)稱公司)。
本辦法所稱內部職工持股(以下簡稱職工持股),是指職工認購所在公司的股份而成為股東的行為。
第三條 內部職工股可以由職工個人直接持有,也可設立職工持股會集中管理。
第四條 實行職工持股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栽傅脑瓌t;
?。ǘ┕_、公平、公正的原則;
?。ㄈ├婀蚕怼L險共擔的原則。
公司不得以職工是否持股、持股數量的多少來作為職工上崗、下崗的條件。
第五條 國有企業(yè)改建為公司,實行職工持股的,在改制時必須由具備法定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資產進行評估。其中,國有資產的評估結果須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嚴禁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
第六條 實行職工持股的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經營,維護持股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股權設置
第七條 根據國家的產業(yè)政策,在不同行業(yè)和領域,區(qū)別情況,決定是否能夠實行職工持股:
?。ㄒ唬┙鹑凇㈦娏?、交通、郵電、煙草等企業(yè),原則上不實行職工持股;
?。ǘ┏鞘忻簹?、自來水、公交等公用設施領域,以及享有特許經營權或者特殊優(yōu)惠的企業(yè),可以有選擇地進行試點;
?。ㄈ┰诨A產業(yè)以及對區(qū)域經濟發(fā)展起重要作用的企業(yè)實行職工持股,必須經國有產權代表機構和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
?。ㄋ模┢渌髽I(yè),可由國有投資主體或者公司股東大會(股東會)根據實際決定實行職工持股。
連續(xù)兩年虧損或者預期資本收益率低于銀行同期利率的企業(yè),是否實行職工持股,由職工通過大會討論決定。
第八條 實行職工持股的企業(yè),應當根據企業(yè)規(guī)模、經營狀況和職工出資能力,提出職工持股方案(包括職工持股的總額、基數等),經企業(yè)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并經國家產權代表機構認可后組織實施。
關系國計民生、確需由國家控股的公司,其股權結構必須經該公司的國有產權代表機構批準。
第九條 內部職工股的設置方式:
?。ㄒ唬┰O立為公司或者已改建為公司的,可以采取增資擴股的方式設置,也可以采取購買公司部分股權的形式設置;
?。ǘM改建為公司的,可采取職工個人與其他股東共同出資作為發(fā)起人設置,也可以采取購買企業(yè)產權的形式設置。購買企業(yè)產權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以購買企業(yè)產權的方式實行職工持股,一次付清認購款的,可給予不超過總價款10%的優(yōu)惠。
第十條 公司的董事長、經理持股額一般應當在職工平均持股額的5倍以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和技術、業(yè)務人員也可以多持股。
第三章 股份認購
第十一條 職工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取得股權:
?。ㄒ唬┮袁F(xiàn)金出資。
?。ǘ┕镜目萍汲晒D化后新增的稅后留利,經科技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劃出一定的比例折成公司股份,獎勵給該科技成果的主要貢獻者。
(三)實行年薪制的企業(yè),將經營者的部分或者全部年薪折成股份。
(四)國有企業(yè)改建為公司的,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將原企業(yè)的工資基金結余按照職工貢獻大小、責任輕重、工齡長短分配作職工入股的股金。但被分配的部分不得超過工資基金結余總額的70%。
以企業(yè)職工工資基金結余分配的股金,可以按股分紅、表決,但不得轉讓、繼承。
(五)以其他合法的形式取得股權。
第十三條 實行職工持股的企業(yè),應當制定職工購股辦法。
第十四條 職工購股程序:
(一)職工提出購股申請;
(二)根據職工購股辦法確定個人持股額度;
?。ㄈ┕悸毠こ止深~度;
?。ㄋ模┺k理購股手續(xù);
?。ㄎ澹┕窘o持股職工簽發(fā)出資證明或者股權證明書;
?。┕緦⒙毠こ止擅麅陨蠄髮徟块T備案。
第十五條 持股職工以其出資額或者所持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章 股權轉讓及利潤分配
第十六條 允許職工持有的股權在本公司內部轉讓,轉讓的價格依照本公司每股凈資產及收益狀況確定。職工股權轉讓后,應當及時辦理過戶手續(xù)。
內部職工股股權轉讓辦法,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或者由公司的股東大會(股東會)制定。
公司董事、監(jiān)理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在其任期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十七條 職工持股原則上不得退股。但遇持股職工調出、辭職、退休、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死亡和被公司除名、辭退等情況,可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職工持股會章程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八條 實行職工持股的公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進行利潤分配,不得采取保息分紅的辦法,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第十九條 鼓勵職工將紅利用于企業(yè)增資擴股。對將紅利轉作入股資金的,暫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五章 職工持股會
第二十條 職工持股會是受持股職工委托,專門從事公司內部職工股權管理,并在持股職工授權范圍內代理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維護持股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
第二十一條 職工持股會由持股職工以會員的身份加入,并聯(lián)合組織成立。職工持股會可以依托公司工會。
第二十二條 職工持股會應制定章程,并依照章程的規(guī)定開展活動。職工持股會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持股職工入會的條件;
?。ǘT的權利和義務;
(三)持股職工委托授權的辦法和一般內容(如委托代表的股數、表決權等);
?。ㄋ模┞毠こ止蓵硎聲漠a生辦法、職責和工作程序等;
?。ㄎ澹┏止蓵淖h事規(guī)則;
?。┏止蓵慕涃M來源;
?。ㄆ撸┢渌s定的事項。
職工持股會章程應報本公司和批準公司成立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職工持股會設理事會,理事由會員按其授權職工持股會代表行使股份的多少選舉產生。理事會一般由3至5名理事組成,并以簡單多數產生理事長1長。但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不得擔任理事長。
理事會具有以下職責:
?。ㄒ唬┴撠熣偌瘯T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ㄈ┲贫毠こ止蓵母黜椫贫龋?br /> ?。ㄋ模┴撠熉毠す傻娜粘9芾砉ぷ?;
?。ㄎ澹┦占?、整理、反映會員的意見;
?。┕菊鲁桃?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 職工持股會可以授權理事會,向公司委派股東代表,參加公司的股東大會或者股東會,進入董事會、監(jiān)事會,行使公司的股東、董事、監(jiān)事職權,并承擔相應的職責和義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集體控股、參股企業(yè)或者其他類型的公司、企業(yè)可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經濟體制改革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發(fā)布日期】 1999.06.18 【實施日期】 1999.06.18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政府規(guī)章
【法規(guī)類別】 證券綜合規(guī)定
安徽省國有控肌、參股公司內部職工持股試行辦法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 皖政〔1999〕2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建立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規(guī)范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內部職工持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國有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統(tǒng)稱公司)。
本辦法所稱內部職工持股(以下簡稱職工持股),是指職工認購所在公司的股份而成為股東的行為。
第三條 內部職工股可以由職工個人直接持有,也可設立職工持股會集中管理。
第四條 實行職工持股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栽傅脑瓌t;
?。ǘ┕_、公平、公正的原則;
?。ㄈ├婀蚕怼L險共擔的原則。
公司不得以職工是否持股、持股數量的多少來作為職工上崗、下崗的條件。
第五條 國有企業(yè)改建為公司,實行職工持股的,在改制時必須由具備法定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資產進行評估。其中,國有資產的評估結果須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嚴禁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
第六條 實行職工持股的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經營,維護持股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股權設置
第七條 根據國家的產業(yè)政策,在不同行業(yè)和領域,區(qū)別情況,決定是否能夠實行職工持股:
?。ㄒ唬┙鹑凇㈦娏?、交通、郵電、煙草等企業(yè),原則上不實行職工持股;
?。ǘ┏鞘忻簹?、自來水、公交等公用設施領域,以及享有特許經營權或者特殊優(yōu)惠的企業(yè),可以有選擇地進行試點;
?。ㄈ┰诨A產業(yè)以及對區(qū)域經濟發(fā)展起重要作用的企業(yè)實行職工持股,必須經國有產權代表機構和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
?。ㄋ模┢渌髽I(yè),可由國有投資主體或者公司股東大會(股東會)根據實際決定實行職工持股。
連續(xù)兩年虧損或者預期資本收益率低于銀行同期利率的企業(yè),是否實行職工持股,由職工通過大會討論決定。
第八條 實行職工持股的企業(yè),應當根據企業(yè)規(guī)模、經營狀況和職工出資能力,提出職工持股方案(包括職工持股的總額、基數等),經企業(yè)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并經國家產權代表機構認可后組織實施。
關系國計民生、確需由國家控股的公司,其股權結構必須經該公司的國有產權代表機構批準。
第九條 內部職工股的設置方式:
?。ㄒ唬┰O立為公司或者已改建為公司的,可以采取增資擴股的方式設置,也可以采取購買公司部分股權的形式設置;
?。ǘM改建為公司的,可采取職工個人與其他股東共同出資作為發(fā)起人設置,也可以采取購買企業(yè)產權的形式設置。購買企業(yè)產權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以購買企業(yè)產權的方式實行職工持股,一次付清認購款的,可給予不超過總價款10%的優(yōu)惠。
第十條 公司的董事長、經理持股額一般應當在職工平均持股額的5倍以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和技術、業(yè)務人員也可以多持股。
第三章 股份認購
第十一條 職工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取得股權:
?。ㄒ唬┮袁F(xiàn)金出資。
?。ǘ┕镜目萍汲晒D化后新增的稅后留利,經科技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劃出一定的比例折成公司股份,獎勵給該科技成果的主要貢獻者。
(三)實行年薪制的企業(yè),將經營者的部分或者全部年薪折成股份。
(四)國有企業(yè)改建為公司的,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將原企業(yè)的工資基金結余按照職工貢獻大小、責任輕重、工齡長短分配作職工入股的股金。但被分配的部分不得超過工資基金結余總額的70%。
以企業(yè)職工工資基金結余分配的股金,可以按股分紅、表決,但不得轉讓、繼承。
(五)以其他合法的形式取得股權。
第十三條 實行職工持股的企業(yè),應當制定職工購股辦法。
第十四條 職工購股程序:
(一)職工提出購股申請;
(二)根據職工購股辦法確定個人持股額度;
?。ㄈ┕悸毠こ止深~度;
?。ㄋ模┺k理購股手續(xù);
?。ㄎ澹┕窘o持股職工簽發(fā)出資證明或者股權證明書;
?。┕緦⒙毠こ止擅麅陨蠄髮徟块T備案。
第十五條 持股職工以其出資額或者所持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章 股權轉讓及利潤分配
第十六條 允許職工持有的股權在本公司內部轉讓,轉讓的價格依照本公司每股凈資產及收益狀況確定。職工股權轉讓后,應當及時辦理過戶手續(xù)。
內部職工股股權轉讓辦法,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或者由公司的股東大會(股東會)制定。
公司董事、監(jiān)理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在其任期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十七條 職工持股原則上不得退股。但遇持股職工調出、辭職、退休、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死亡和被公司除名、辭退等情況,可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職工持股會章程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八條 實行職工持股的公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進行利潤分配,不得采取保息分紅的辦法,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第十九條 鼓勵職工將紅利用于企業(yè)增資擴股。對將紅利轉作入股資金的,暫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五章 職工持股會
第二十條 職工持股會是受持股職工委托,專門從事公司內部職工股權管理,并在持股職工授權范圍內代理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維護持股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
第二十一條 職工持股會由持股職工以會員的身份加入,并聯(lián)合組織成立。職工持股會可以依托公司工會。
第二十二條 職工持股會應制定章程,并依照章程的規(guī)定開展活動。職工持股會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持股職工入會的條件;
?。ǘT的權利和義務;
(三)持股職工委托授權的辦法和一般內容(如委托代表的股數、表決權等);
?。ㄋ模┞毠こ止蓵硎聲漠a生辦法、職責和工作程序等;
?。ㄎ澹┏止蓵淖h事規(guī)則;
?。┏止蓵慕涃M來源;
?。ㄆ撸┢渌s定的事項。
職工持股會章程應報本公司和批準公司成立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職工持股會設理事會,理事由會員按其授權職工持股會代表行使股份的多少選舉產生。理事會一般由3至5名理事組成,并以簡單多數產生理事長1長。但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不得擔任理事長。
理事會具有以下職責:
?。ㄒ唬┴撠熣偌瘯T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ㄈ┲贫毠こ止蓵母黜椫贫龋?br /> ?。ㄋ模┴撠熉毠す傻娜粘9芾砉ぷ?;
?。ㄎ澹┦占?、整理、反映會員的意見;
?。┕菊鲁桃?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 職工持股會可以授權理事會,向公司委派股東代表,參加公司的股東大會或者股東會,進入董事會、監(jiān)事會,行使公司的股東、董事、監(jiān)事職權,并承擔相應的職責和義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集體控股、參股企業(yè)或者其他類型的公司、企業(yè)可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經濟體制改革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