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 安徽省公安廳
公布日期:2005.06.15
施行日期:2005.06.15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位階:地方司法文件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安徽省公安廳關于印發(fā)《關于辦理故意傷害案(輕傷)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分局):
現將《關于辦理故意傷害案(輕傷)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印發(fā)給你們。本《意見》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已經辦結的案件不再變動,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案件,按本《意見》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上報。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安徽省公安廳關于辦理故意傷害案(輕傷)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正確適用法律,及時打擊犯罪,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保證訴訟活動經濟高效,規(guī)范執(zhí)法司法行為,促進執(zhí)法司法公正,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國家六部委《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現就辦理故意傷害案(輕傷)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意見所稱故意傷害案(輕傷)是指傷害程度達到《人體輕傷鑒定標準》的案件。
二、對于傷害后果較重,又不能及時做傷情鑒定的案件,公安機關認為需要立案偵查的,應當及時立案偵查。
三、故意傷害案(輕傷)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對于因缺乏罪證或被告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說服被害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的故意傷害案(輕傷),被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
四、公安機關接到故意傷害案(輕傷)的報案后,應依法受理,并及時出警,做好證據的收集和固定工作。公安機關經過審查,對于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案件,應當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要求做傷情鑒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做出傷情鑒定,以保證被害人自訴的順利進行。
被害人堅持要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符合立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五、正在偵查、審查起訴的故意傷害案(輕傷),被害人要求自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公安、檢察機關審查,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向公安、檢察機關調取有關證據,公安、檢察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六、故意傷害案(輕傷)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檢察機關可以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或作出不起訴決定:
(一)案件系因民間糾紛直接引起的;
(二)當事人雙方和解,自愿就民事賠償形成書面協(xié)議并已執(zhí)行,被害人書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
(三)犯罪嫌疑人確有悔罪表現,社會危險性已經消除的。
當事人不得因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七、公安機關對受理立案的故意傷害案(輕傷),經審查符合第六條規(guī)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自行調解處理的,應予準許,但被害人必須提交書面請求和雙方自愿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犯罪嫌疑人屬于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或者對方有明顯過錯的,可以適當放寬條件和要求。
被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與被害人雙方達成書面協(xié)議后,被害人要求免除對方刑事責任并提交書面請求和賠償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在釋放被逮捕人和撤銷案件前,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八、被害人事后反悔,對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不服的,一般不再立案查處。但被害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提出申訴。
九、對故意傷害案(輕傷),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已經消除、沒有逮捕必要的,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直接移送審查起訴。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犯罪情節(jié)較重、拒不悔罪、故意逃避偵查、審判、拒不履行賠償責任引起被害人強烈不滿,危害社會治安穩(wěn)定,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等情形,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適用逮捕措施。
十一、有多人參與的故意傷害案(輕傷),確實不能查明具體哪個行為致傷,但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都實施了傷害行為的,構成共同犯罪,按行為人在共同傷害中的地位、作用確定罪責。
十二、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涉黑涉惡及雇兇傷人等其它惡性犯罪致人輕傷害的,不適用本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