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4年03月25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4年03月25日
效力級別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為強化信訪工作責任,提高人民法院信訪工作的質(zhì)量和效率,切實保障來信來訪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有關法律和規(guī)定,結(jié)合我省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責任制。
一、首辦責任制
第一條 首辦責任制,是人民法院對來信來訪,在首辦環(huán)節(jié)明確首辦責任單位、責任部門及責任人,確保及時處理信訪案件的責任制度。
第二條 首次接到信訪案件的人民法院、業(yè)務庭室和承辦人,分別是首辦責任單位、首辦責任部門和首辦責任人。
第三條 首辦責任人對屬于職責范圍內(nèi)的信訪案件,要認真審查,及時辦理,負責到底。
第四條 首辦責任人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信訪案件,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轉(zhuǎn)相關法院或本院相關部門辦理,重新確定首辦責任單位或首辦責任部門,并告知來信來訪人員。
第五條 信訪案件由首辦責任人負責承辦,首辦責任單位和首辦責任部門負責督促落實。
第六條 各級法院的院長領導本院首辦責任制的實施;上級法院指導和監(jiān)督下級法院首辦責任制的落實。努力把問題解決在首辦環(huán)節(jié),解決在初訪階段,解決在基層。
二、包保責任制
第七條 包保責任制,是人民法院對屬于本院管轄的重大疑難信訪案件確定主管領導和部門負責人審查處理,并確保妥善解決問題的責任制度。
第八條 各級法院成立信訪工作領導小組,作為本院信訪工作的領導機構(gòu),要“一把手負總責,主管院長具體抓”,其他部門相互配合,通力協(xié)作。
第九條 對于進京上訪、滯京纏訪或來省的上訪老戶案件、集體訪案件、有可能引發(fā)極端行為的上訪案件,實行領導“包保責任”,即根據(jù)案件的性質(zhì)、類型、解決的難易程度等,定領導、定專人、定方案、定時限,包案處理。
第十條 各級領導要重視信訪工作,把信訪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經(jīng)常召開信訪工作匯報會,研究、部署和檢查信訪工作,解決信訪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定期接訪,協(xié)調(diào)處理重大疑難信訪案件。
第十一條 院領導和庭室負責人對屬本院、本部門管轄的信訪案件負責組織、協(xié)調(diào)、督促和檢查落實。
第十二條 對五人以上越級集體上訪的,接訪法院要高度重視,并通知下級法院派員做勸返工作,下級法院應及時來人做勸返工作。
三、分級負責制
第十三條 信訪工作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制度。即屬于哪一級法院處理的案件,信訪就由哪一級法院負責;屬于哪一個部門處理的案件,信訪就由哪一個部門負責。
第十四條 各級法院信訪職能部門和工作人員應嚴格履行信訪工作職責:
(1)對來信來訪和黨委、人大、上級法院等領導機關和本院領導批轉(zhuǎn)的信訪案件,逐案詳細登記,依法辦理;
(2)做好來信、來訪的日常統(tǒng)計工作,定期通報、摘報有關信訪工作情況、信息,對下級法院的信訪工作進行監(jiān)督和指導;
(3)協(xié)助做好院領導接訪工作,認真記錄院領導接訪情況。按照接訪院領導的批示精神,做好登記立案或轉(zhuǎn)辦工作;
(4)信訪案件辦理完畢,及時回復當事人或轉(zhuǎn)辦單位。黨委、人大、上級法院等領導機關交辦的信訪案件,及時報果;
(5)屬于法律咨詢性質(zhì)的來訪,耐心細致地進行解答;不屬人民法院業(yè)務范圍的,告知來訪人向相關部門咨詢。
第十五條 對于人數(shù)較多、案情復雜或情況特殊的重大信訪案件,上、下級法院之間應加強溝通,相互配合,妥善處置。
第十六條 對進京上訪、來省纏訪的,有關法院應迅速派員勸返,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七條 建立信訪重點法院通報制度。省法院將去京來省的信訪量位列前三名的中級法院確定為信訪重點法院,每半年通報一次;各中級法院亦應確定本轄區(qū)信訪重點法院,每半年在轄區(qū)內(nèi)通報一次。
四、責任追究制
第十八條 信訪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對于涉訪案件,都要做到問題不查清不放過,問題不解決不放過,有關措施不落實不放過。對因工作不負責任,解決上訪案件不力,引發(fā)嚴重后果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 信訪工作責任追究,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處分審批權及有關程序辦理。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報批評:
(1)對黨委、人大或上級法院關于信訪工作的重要部署,落實不力或交辦案件拖延不辦的;
(2)違反首辦責任制的要求,對應當辦理的來信來訪拖延不辦,敷衍塞責,或態(tài)度蠻橫引起信訪人強烈不滿而越級上訪、跨部門上訪的;
(3)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信訪案件,處理不及時或處理不當,導致發(fā)生較大規(guī)模(到省50人以上或去京20人以上)上訪,且不按通知要求及時派員勸返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的,責令作出檢查:
違反首辦責任制的要求,辦理信訪申訴案件嚴重超期,導致當事人重復上訪、越級上訪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高誡勉:
(1)不按規(guī)定閱批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對來訪人的合理要求,應當解決而故意不予解決的;
(2)對接包保責任制要求應“包?!碧幚淼闹卮笮旁L案件,敷衍塞責,不過問或處理不及時、不妥當,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紀律處分;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首辦責任制和包保責任制的要求,對信訪案件不及時處理、不依法辦理,導致信訪人自殺或發(fā)生行兇事件的;
(2)拒不執(zhí)行上級法院或領導機關對重大信訪案件的處理決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3)拒不糾正錯誤裁判,造成嚴重后果的;
(4)辦理信訪案件過程中,故意泄露國家機密、審判秘密,違法違紀的;
(5)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
第二十四條 各級法院應定期對執(zhí)行信訪工作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需要追究責任的,及時追究;盡職盡責,事跡突出的,予以表彰、獎勵。
五、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定如與有關領導機關新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新的規(guī)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