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國家相關婚姻法律規(guī)定:在我國離婚有兩種方式:
一是協(xié)議離婚,即如果雙方均同意離婚并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達成了一致,雙方即可到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離婚即可。
二是訴訟離婚,即雙方對離婚意向、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等中只要有一項達不到一致,那就必須通過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方能解除婚姻。
一、協(xié)議離婚
如果雙方對離婚意向、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事項均達成了一致。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申請登記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在向婚姻登記機關遞交書面申請登記離婚申請書時,同時提交下列證明:
1、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戶口證明;
2、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
3、 離婚協(xié)議書;
4、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5、 申請登記離婚雙方當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兩張。
如果是現(xiàn)役軍人申請登記離婚,須提交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的同意決定和介紹信。
二、訴訟離婚
如果雙方對離婚意向、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事項有一項或者多項達不成一致。那必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才能解除婚姻。
如果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那從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
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jù);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jù)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jù),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如果是港澳同胞,應到原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離婚手續(xù),如果婚姻登記機關找不到其結婚登記檔案,本人結婚證又丟失,可到辦理結婚登記時居住地的戶籍管理機關出具原在該地居住的戶籍證明,并由雙方當事人出具該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過結婚登記并經公證的聲明書及內地親友出具的保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