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個人所有房屋婚后房租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蘇義飛律師:一方婚后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離婚時該房屋屬于“個人財產的替代物”,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其自然增值也屬于個人財產;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屬于經營性收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婚前用個人財產購買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進行了交易,其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沒有進行買進與賣出的操作,離婚時的賬面收益更傾向于認定為自然增值;一方婚后用個人財產購買彩票所得收益,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事先約定,該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財產用于借貸而于婚后取得的利息屬于法定孳息,離婚時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參考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年第4輯(總第56輯),執(zhí)筆人:程律、吳曉芳,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