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生產、銷售假藥
案??號 (2020)皖05刑初27號
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 事 判 決 書
(2020)皖05刑初27號
安徽省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以馬檢二部刑訴〔2020〕1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某1涉嫌銷售假藥罪、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以馬檢六部民公訴〔2020〕85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2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合并審理,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檢察員徐婷婷出庭支持公訴,余建平、陳雪強履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職責。被告人程某1及其辯護人朱洪霞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自2013年以來,被告人程某1在本市雨山區(qū)紅旗中路12棟104室經營一無名成人用品店。2018年下半年,程志幫從他人處購買“二度春”“德國黑金剛”“藏秘腎寶片”“雪域藏寶”等產品用于銷售。2018年11月左右,程某1網上購買“精品偉哥”“國哥1573”“每粒堅”等產品用于銷售。2019年8月16日,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民警在程某1經營的成人用品店,扣押在售的無批準生產手續(xù)的“二度春”“德國黑金剛”“藏秘腎寶片”“雪域藏寶”“精品偉哥”“國哥1573”“每粒堅”等21種產品共計71盒;其中“二度春”5盒、“德國黑金剛”4盒、“藏秘腎寶片”6盒、“雪域藏寶”5盒。經馬鞍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認定,“二度春”產品為假藥;“德國黑金剛”“藏秘腎寶片”“雪域藏寶”產品為有毒、有害食品。
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程某1被抓獲歸案。案發(fā)后,被告人程某1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為證實上述指控,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當庭出示:“二度春”“德國黑金剛”“藏秘腎寶片”“雪域藏寶”等物證照片;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提取筆錄及微信聊天截圖、戶籍信息、到案經過等書證;證人程某的證言;被告人程某1的供述和辯解;馬鞍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認定函及檢驗報告等;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及光盤。
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程某1銷售假藥、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構成銷售假藥罪、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程某1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程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程某1犯數罪,應數罪并罰。被告人程某1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提請依法判處。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建議:按照被告人程某1自認銷售假藥“二度春”5盒,得款125元,依法判令被告程某1支付其所銷售假藥價款三倍的賠償金人民幣375元;銷售“德國黑金剛”“藏秘腎寶片”“雪域藏寶”等有毒、有害食品,得款275元,依法判令被告程某1支付其所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人民幣2750元;判令被告程某1對其銷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被告人程某1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以及定性不持異議。
其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以及定性不持異議,僅對量刑提出辯護意見:1.被告人程某1根據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案接受訊問,并如實供述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被告人程某1系初犯,主觀惡性不大,犯罪情節(jié)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可以從輕處罰;3.被告人程某1系犯罪未遂,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及從寬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程某1自2013年以來,在馬鞍山市雨山區(qū)無名成人用品店。2018年下半年,程志幫從一推銷成人口服保健品的流動面包車處購買“二度春”“德國黑金剛”“藏秘腎寶片”“雪域藏寶”等產品用于銷售。2018年11月左右,程某1利用微信從“A由其愛”(程某,另案處理)處購買“精品偉哥”“國哥1573”“每粒堅”等產品用于銷售。2019年8月16日,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民警對程某1經營的成人用品店進行搜查,扣押在售的無批準生產手續(xù)的“二度春”“德國黑金剛”“藏秘腎寶片”“雪域藏寶”“精品偉哥”“國哥1573”“每粒堅”等21種產品共計71盒;其中“二度春”5盒、“德國黑金剛”4盒、“藏秘腎寶片”6盒、“雪域藏寶”5盒。經馬鞍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認定,“二度春”產品為假藥;“德國黑金剛”“藏秘腎寶片”“雪域藏寶”產品為有毒、有害食品。
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程某1被抓獲歸案。案發(fā)后,被告人程某1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有經開庭出示、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物證搜查筆錄、扣押清單及物證照片證實:2019年8月16日,平湖派出所民警對馬鞍山市雨山區(qū)成人用品店進行搜查,扣押一批在售的無批準生產手續(xù)的男性保健品“二度春”“德國黑金剛”“藏秘腎寶片”“雪域藏寶”“精品威哥”“國哥1573”“每粒堅”等21種產品共計71盒。
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證實:2019年8月16日,平湖派出所民警在馬鞍山市雨山區(qū)成人用品店進行檢查時發(fā)現用于銷售的大量假藥,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于同日對程某1銷售假藥案立案偵查,2019年10月18日,對程某1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偵查。2019年8月16日,程某1經民警口頭傳喚至平湖派出所接受調查。
3.提取筆錄及微信聊天截圖證實:2019年8月16日15:00至15:20,偵查人員在見證人的見證下打開程某1手機微信,提取程某1與“A由其愛”的聊天記錄;聊天記錄證實程某1多次從“A由其愛”處購買男性保健品,“A由其愛”給程某1發(fā)過如何逃避公安機關查處的信息。
4.戶籍信息證實:程某1案發(fā)時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5.證人程某的證言證實:2018年7月開始銷售男性保健品,其微信賬名為“A由其愛”專門用于銷售,快遞都是通過圓通快遞發(fā)貨,自己會編輯一些告訴下線怎么逃避公安機關查處打擊方法的短信,不定期發(fā)給客戶讓他們小心。
6.被告人程某1的供述證實:2018年下半年開始在店里賣一些口服的成人保健品,當時有流動面包車到其經營的成人用品店推銷,購買了兩次貨。后來其通過網上的小廣告加了“A由其愛”的微信,在“A由其愛”那里購買假藥。公安民警從店內扣押的那批藥中有從“A由其愛”處購買的,也有從流動面包車處購買的?!岸却骸保ㄟM了10盒,賣了5盒)從流動面包車后買的?!暗聡诮饎偂保ㄟM了8盒,賣了四盒)“藏秘腎寶片”(進了10盒,賣了4盒)“雪域藏寶”(進了5盒,尚未售出)這三種有毒有害食品是從流動面包車處進貨的。
7.馬鞍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馬市監(jiān)函(2019)78號《關于對“德國黑金剛”等13種產品性質進行認定的函》及檢驗報告證實:從程某1處扣押的德國黑金剛、藏秘腎寶片、雪域藏寶均檢出西地那非,應認定為有毒有害食品。
8.馬鞍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馬市監(jiān)函(2020)11號《關于對“二度春”產品性質進行認定的復函》及檢驗報告證實:從程某1處扣押的“二度春”經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檢出西地那非,該產品包裝及說明書標示的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條第二款對藥品的定義,但該產品外包裝、說明書和標簽均未標示藥品批準文號,符合以非藥品冒充藥品的規(guī)定,認定該產品為假藥。
9.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及光盤證實:馬鞍山市公安局網安支隊對程某1的手機數據進行提取的情況,手機微信聊天記錄顯示“A由其愛”多次發(fā)信息告訴程某1逃避公安機關查處的信息。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1違反藥品、食品管理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牟利為目的,銷售假藥以及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分別構成銷售假藥罪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1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程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程某1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程某1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程某1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某1銷售假藥、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是被公安人員現場查獲后,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訊問的,不符合主動到案的規(guī)定,不構成自首。故此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其他關于被告人程某1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量刑辯護意見成立,應予采納。對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按照被告人程某1自認的銷售得款,判令被告程某1支付其所銷售假藥價款三倍的賠償金375元、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價款十倍的賠償金2750元;判令被告程某1對其銷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符合民事訴訟證據要求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當支持。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根據被告人程某1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1犯銷售假藥罪,判決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公安機關扣押的男性保健品“二度春”“德國黑金剛”“藏秘腎寶片”“雪域藏寶”“精品威哥”“國哥1573”“每粒堅”等21種產品共計71盒予以沒收。
三、被告人程某1銷售假藥賠償金五百元、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賠償金人民幣二千七百五十元,共計人民幣三千二百五十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支付。
四、責令被告人程某1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在馬鞍山市市級新聞媒體上對其銷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賠禮道歉的內容須經本院審定),相關費用由被告人程某1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謝 彪
審判員 齊 萍
審判員 趙麗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張 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