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張X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3)皖1321刑初617號
案件概述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檢察院以碭檢刑訴[2023]5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X、張X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碭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信芳芳、薛儉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X、張X及碭山縣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分別指派的辯護人宋支斌、陳毛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3年7月20日前后,被告人張某2和王某1取得聯(lián)系,張某2稱提供銀行卡幫助接收賭資并取現(xiàn)可以獲取傭金,并向王某1推薦微信昵稱“小樣”的人。2023年7月24日,被告人王某1在明知他人利用自己的銀行卡轉(zhuǎn)移違法犯罪資金情況下,仍提供自己名下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興業(yè)銀行卡、建設(shè)銀行卡等4張銀行卡接收違法犯罪資金,并通過取現(xiàn)、轉(zhuǎn)賬等方式幫助轉(zhuǎn)移資金193000元,其中將從銀行取出的178000元現(xiàn)金交給張某2,由張某2扣除好處費后匯款給“小樣”指定的賬戶。已查實被害人王某、李某等四人被詐騙資金共計122000元流入王某1提供的銀行卡。被告人張某2獲利1000元,被告人王某1獲利2100元。
2023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1主動投案,同年10月8日,被告人張某2被抓獲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人當庭宣讀、出示了碭山縣公安局出具的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銀行卡交易明細等書證、被害人王某、盧某等人的陳述、被告人張某2、王某1的供述和辯解及碭山縣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張某2、王某1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zhuǎn)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認為,被告人王某1具有自首、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退賠部分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情節(jié);被告人張某2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退賠部分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2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王某1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王某1具有自首、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退賠部分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及預繳納罰金等情節(jié)。建議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張某2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張某2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退賠部分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及預繳納罰金等情節(jié)。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2023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1主動投案,同年10月8日被告人張某2被抓獲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2023年8月4日,碭山縣公安局扣押王某1名下中國建設(shè)銀行卡一張、興業(yè)銀行卡一張及OPPOreno2手機一部。2023年10月12日,碭山縣公安局扣押張某2藍色OPPO牌手機一部。2023年10月8日至10月11日,被告人張某2被臨時羈押于唐山市豐潤區(qū)看守所;2023年7月28日至8月2日,被告人王某1被臨時羈押于天津市薊州區(qū)看守所。審理中,被告人王某1、張某2退賠被害人王某經(jīng)濟損失一萬元,并取得諒解;王某1退繳違法所得2100元、預繳納罰金一萬二千元;張某2退繳違法所得1000元、預繳納罰金一萬五千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張某2均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jié)嚴重,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1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從寬處理。審理中,二被告人賠償部分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且退繳違法所得并預繳納罰金,均可酌情從輕處罰。二被告人的辯護人據(jù)此提出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jù)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張某2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張某2違法所得一千元、被告人王某1違法所得二千一百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垩簷C關(guān)扣押的二被告人用于犯罪的本人財物(手機及涉案銀行卡)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guān)依法處理。(違法所得已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超
人民陪審員仝靜
人民陪審員朱巧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張?zhí)鞓?/p>
書記員劉帥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