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條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由于刑法理論與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xiàn)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wǎng)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關于罪刑法定原則的刑法理論與司法解釋:
[第1512號]對合同整體履行不存在根本影響的欺詐行為如何定性: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對兜底條款作出限制解釋。
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第46頁: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基礎主要是民主主義與尊重人權主義。
不可能每一個人都是直接的立法者,國民不可能直接決定犯罪與刑罰;妥當?shù)淖龇ㄊ怯蓢襁x舉其代表組成立法機關,由立法機關制定刑法;由于立法機關代表國民的意志,故其制作的刑法也反映了國民的要求。
為了保障人權,不致阻礙國民的自由行動,不致使國民產(chǎn)生不安全感,就必須是國民事先能夠預測自己行為的性質與后果,必須事先明確規(guī)定犯罪與刑罰。國民對自己行為的性質與后果具有預測可能性的前提是事先有成文法的規(guī)定,這便是法律主義。事后法不能使國民具有預測可能性,因此,必須禁止刑法溯及既往;如果在具有成文法的前提下實行類推解釋,國民也不能預測自己的行為是否會被類推解釋為犯罪,導致自由被侵犯,故必須禁止類推解釋。
第47頁:一般預防與責任主義也能夠為罪刑法定提供思想基礎。如果刑法追求一般預防的目的與效果,就必須在事前明確規(guī)定被禁止的行為,從而使人們不實施犯罪行為。根據(jù)責任主義原理,刑罰以行為人具有非難可能性為條件。只有當行為人在事前已經(jīng)知道或者至少有機會知道自己的行為被刑法所禁止時,才能討論行為人是否具有非難可能性。
第48頁:一般來說,可以將罪刑法定原則的具體內(nèi)容分為“形式的側面”與“實質的側面”。
法律主義、禁止事后法、禁止類推解釋、禁止不定期刑,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傳統(tǒng)內(nèi)容,被成為“形式的側面”。
實質的側面包括兩方面的內(nèi)容:一是刑罰法規(guī)的明確性原則;二是刑罰法規(guī)內(nèi)容的適正的原則。后者有包含兩方面的要求: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禁止不均衡的、殘虐的刑罰。實質的側面主要在于限制立法權,反對惡法亦法,是實質法治的表現(xiàn)。
第51頁:多數(shù)學者認為,禁止類推解釋是罪刑法定原則的一個內(nèi)容。類推解釋,是指需要判斷的具體事實與法律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基本相似時,將后者的法律效果適用與前者。
類推解釋的結論,必然導致國民不能預測自己的行為性質后果,要么造成行為的萎縮,要么造成國民在不能預見的情況下受刑罰處罰。
類推解釋的要求經(jīng)歷了有禁止一切類推解釋發(fā)展到只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類推解釋的過程。
第53頁:如果犯罪構成不明確,就不具有預測可能性的功能,國民在行為前仍然不明白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于是造成國民行動萎縮的效果,因而限制了國民的自由。
犯罪構成的明確性只是一種相對的要求,要求刑法明確到無須解釋的程度只是一種幻想。事實上,法律使用明確的概念的情形,而且真正明確的,不需要解釋、也根本不能解釋的只是數(shù)字概念。即使是數(shù)字概念(18歲),也存在如何起算的問題。
第54頁: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就是指刑罰法規(guī)只能將具有處罰根據(jù)或者說值得科處刑罰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從而限制立法權,進而限制司法權。
法治并不意味著一切瑣細之事均有法律處理,更不意味著瑣細之事由刑法處理。法律排斥過剩的、矛盾的和不適當?shù)囊?guī)定?,F(xiàn)代社會越來越復雜,人際交往越來越頻繁,如果人們的一舉一動都由法律來制約,必然造成法律條文過剩、自相矛盾和不適當。刑法所規(guī)定的法律后果,在具有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存在明顯的消極作用,如果適用范圍過寬,則不僅削弱積極效果,而且有害于國家與國民。適用刑法的代價十分昂貴,對違法行為盡量適用其他法律,對國家與個人都會利多弊少。。
如果處處適用刑罰,就會降低刑罰的信用。國家的威信來源于處理各種事項的妥當性。如果對各種事項不分輕重地動用刑法,就會損害國家的威信。所以,控制刑法處罰范圍,不只是刑法理論問題,而且是刑事政策問題。
刑罰處罰程度由重到輕,是歷史發(fā)展的進步表現(xiàn)與必然結果;輕刑化是歷史發(fā)展的必然趨勢。
第57頁:擴大解釋本身并不被罪刑法定原則所禁止。至于如何區(qū)分類推解釋與擴大解釋,則是刑法學永恒的課題。只要沒有超越刑法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只要行為具有處罰的合理性與必要性,即使是不利于被告人的擴大解釋結論,也是可以采納的。處罰范圍并非越窄越好,而是越合適越好。
第61頁:擇一認定,是指雖然不能確信被告人實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為,但能夠確信被告人肯定實施了另一處罰較輕的犯罪行為時,可以認定另一犯罪成立。
梁根林教授:罪刑法定與寬嚴相濟
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中,必須堅持罪刑法定;在我們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必須講究寬嚴相濟;但是堅持罪刑法定,講究寬嚴相濟,不應當是對立的政策導向,而應當是完全和諧的智慧與藝術;我們應該做到既堅持罪刑法定,又講究刑事政策,從而既推進國家的法治進程,又推進社會和諧。
司法解釋施行后該解釋對其行為有溯及力:行為人實施行為時的法律已經(jīng)對該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之后的司法解釋只是對該行為的具體罪狀及所應定罪名作出規(guī)定,適用該司法解釋對行為人定罪量刑并不違背立法目的和罪刑法定原則。被告人于2013年1月通過信息網(wǎng)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根據(jù)當時的法律其行為構成犯罪,而司法解釋在2013年9月將該行為規(guī)定為非法經(jīng)營罪,法院應適用司法解釋對其以非法經(jīng)營罪定罪處罰。
第三條 司法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
第十二條 【法院定罪原則】未經(jīng)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