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賭博再審審查刑事駁回申訴通知書
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07刑申17號
2024年11月26日
案件概述
你們因吳某平受賄罪、賭博罪一案,不服安徽省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法院(2023)皖0706刑初288號刑事判決及本院(2024)皖07刑終30號刑事裁定,以吳某平不構成犯罪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訴,要求對本案進行再審。
再審法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1.關于你們提出獨立于職務之外參與案涉工程項目經營管理,屬于與他人合伙,吳某平不構成受賄罪的理由。經查,證人章某、舒某、董某等人證言,農綜站工作職能說明,案涉工程項目審批、驗收材料等書證證實,在案涉農田水利工程項目中,吳某平進行監(jiān)督、管理,實施工程協(xié)調和組織驗收、工程決算、審計等工作,均屬于吳某平職權范圍。證人王某、查某、解某1、陳某等人證言、手機通話錄音、微信轉賬記錄、項目工程相關材料等書證證實,吳某平利用職務之便,為王某等人獲取項目工程、推進項目進度提供幫助,為王某等人謀取利益,又索取或收受錢財。你們主張通話錄音不能反映吳某平和王某等人合伙經營,未約定風險負擔等合伙事項。吳某平詢問施工情況、協(xié)調工程事項等,并非獨立于其職務、職責之外參與項目工程經營管理。吳某平所謂的合伙分紅,實質上是王某等人對吳某平利用自己特殊身份在案涉項目工程中提供幫助而給與的好處費,本質上屬于權錢交易。包括在XX合作社高標準農田項目中,證人王某陳述“吳某平不參與項目施工,是吳某平提供招投標信息,幫助其中標。在撥付進度款后,吳某平主動找王某稱打麻將輸了借2萬元。因吳某平在工程驗收、協(xié)調方面提供幫助,所以當作感謝費,并將這筆2萬元做賬記成木工費”,與微信轉賬記錄、工程收支明細,以及通話錄音中吳某平提出“沒錢用了,轉個2、3萬吧,天天輸”相印證。你們的該項申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2.關于你們提出無營利目的,無組織賭博行為,吳某平不構成賭博罪的理由。經查,原判認定吳某平組織他人以打麻將方式進行賭博的事實,有證人蔣某、阮某、解某2等人證言、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等證據(jù)證實,吳某平在公安機關亦供述了自己組織賭博的基本事實,稱共打了100多場麻將,輸贏少則幾百,多則有二三萬元。公訴機關根據(jù)上述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出示統(tǒng)計表,原判綜合認定吳某平組織賭博85場、賭資累計248.5360萬元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吳某平組織賭博的場次多、賭資大,并非偶發(fā)行為及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屬于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賭博行為。你們的該項申訴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再審裁判結果
綜上,原判認定吳某平犯受賄罪、賭博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你們的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的應當重新審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駁回吳某平、查某1的申訴。
特此通知。
審判時間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