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某故意傷害一審刑事判決書
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705刑初315號
2024年11月2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銅官檢刑訴[2024]2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解立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代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任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7月10日21時許,被告人代某某在本市銅官區(qū)萬達廣場三樓小菜園飯店從事裝修施工。被害人吳某至裝修現場向他人索要債務,將飯店門口攔住阻止施工人員通行,與向外運送裝修廢料的代某某發(fā)生口角,代某某遂打了吳某臉部一巴掌,隨后又向其右側腰部踹了一腳,后逃離現場。經銅陵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吳某的右側第6、7、8肋骨前肋骨折,傷情程度為輕傷二級。案發(fā)后,被告人代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記表、住院病案等書證,證人張某、黃某的證言,被害人吳某的陳述,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檢查筆錄等證據,據此認為被告人代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有自首情節(jié),請求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代某某對起訴書指控不持異議,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其指定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代某某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代某某與被害人吳某就民事賠償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代某某賠償被害人吳某各項經濟損失3萬元,已支付1萬元,余款2萬元于2025年11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害人吳某請求對被告人代某某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代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fā)后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積極賠償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犯罪情節(jié)和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依法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代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馬駿
審判員華時來
審判員王璨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艷
書記員寧珂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