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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711刑初85號王某1、陳某2等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5-03-18   閱讀:

王某1、陳某2等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銅陵市郊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711刑初85號

2024年09月19日

案件概述

銅陵市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郊檢刑訴〔2024〕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陳某某、尚某某犯詐騙罪,于202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銅陵市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戴亞麗、書記員孔莉出庭支持公訴,王某某等三名被告人及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銅陵市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9年至2023年間,“島主”葛貴祥(另案處理)為與他人先后租賃緬甸勐波“小紅樓”及自建樓房,成立詐騙公司,公司內部設置不同詐騙小組,下設代理及業(yè)務員,同時設有物業(yè)、財務、后臺等部門,分工明確,針對中國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逐漸形成以葛貴祥為首要分子,郎英亮、戴先明、戴先文(均已判決)等多人為積極參加者,葛貴龍、陶圣軍、謝鵬、賓建鳳、葛成志、余皇忠、任倩(均已判決)等上百人為一般參加者的境外詐騙犯罪集團。

被告人王某1于2020年3月底至6月底,2020年8月初至11月間,在葛貴祥自建樓房內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其先從事“色播”敲X勒X半個月,后一直從事“殺豬盤”詐騙。

被告人陳某2于2020年3月底至6月底,2020年8月初至10月初在葛貴祥自建樓房內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其先從事“色播”敲X勒X半個月,后一直從事“殺豬盤”詐騙。

被告人尚某3于2020年8月初至11月間,在葛貴祥自建樓房內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陳某2由XX機關抓獲到案,王某1經陳某2勸說投案,尚某3經王某1勸說投案,三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王某1、陳某2、尚某3三人偷越國境事實已由河南省某人民法院6、檢察院處理。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到案經過、出入境記錄查詢結果、民航離港記錄、住宿記錄、前科材料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提取筆錄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1、陳某2、尚某3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三名被告人的行為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王某1、尚某3自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陳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陳某2、王某1勸告他人投案自首,系立功,可以減輕處罰;陳某2、尚某3自偵查階段起自愿認罪認罰,在羈押期間表現(xiàn)良好,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陳某2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對被告人尚某3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被告人王某1、陳某2、尚某3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沒有異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陳某2、尚某3在庭前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三名被告人的辯護人對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定性均沒有異議,關于量刑提出意見如下:

被告人王某1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在詐騙窩點系普通業(yè)務員,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自愿認罪悔罪,無犯罪前科,無實際獲利,愿意預繳罰金保證金,另外其具有自首、立功等從輕、減輕情節(jié),請求法庭對其從輕、減輕處罰,適用緩刑。

被告人陳某2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陳某2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主動聯(lián)系同案犯投案,是立功。主觀惡性小,犯罪地位低,有悔罪表現(xiàn),自愿認罪認罰,已經繳納罰金保證金,與尚某3等被告人情節(jié)相似、認知水平相似,犯罪地位沒有明顯差異,請求對其在公訴機關量刑建議下從輕處罰。

被告人尚某3的辯護人提出,尚某3具有自首情節(jié),所犯行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系從犯,另具有認罪認罰、無犯罪前科、積極退贓退罰等法定或酌定從輕從寬處罰的情節(jié),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2019年至2023年間,“島主”葛貴祥(另案處理)為牟取非法利益,與他人先后在緬甸孟波“小紅樓”及自建的樓房內形成詐騙窩點,招聘國內人員進入窩點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該窩點內部設置不同詐騙小組,由主管負責,下設組長及組員,同時設有物業(yè)、財務、后臺等部門,針對中國境內居民實施“殺豬盤”電信網絡詐騙,形成以葛貴祥為首要分子,郎英亮、戴先明、戴先文(均已判決)等多人為積極參加者,葛貴龍、陶圣軍、賓建鳳、葛成志、任倩(均已判決)以及被告人王某1、陳某2、尚某3等上百詐騙業(yè)務員為一般參加者的境外詐騙犯罪集團。具體被告人參與情況如下:

被告人王某1于2020年3月底至6月底,2020年8月初至11月間,在葛貴祥自建樓房的詐騙窩點內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其先從事“色播”敲X勒X半個月,后一直從事“殺豬盤”詐騙。

被告人陳某2于2020年3月底至6月底,2020年8月初至10月初在葛貴祥自建樓房的詐騙窩點內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其先從事“色播”敲X勒X半個月,后一直從事“殺豬盤”詐騙。

被告人尚某3于2020年8月初至11月間,在葛貴祥自建樓房的詐騙窩點內從事“殺豬盤”詐騙。

另查明:陳某2于2023年10月25日由XX機關抓獲到案,王某1經陳某2勸說后于2023年10月25日主動投案,尚某3經王某1勸說后于2023年10月26日主動投案,三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因涉境外電信網絡詐騙活動,被告人王某1、陳某2、尚某3及所在犯罪集團的犯罪數額均難以查證,XX機關未查證到三被告人實施的具體詐騙案件、發(fā)送詐騙信息條數、撥打詐騙電話次數以及在互聯(lián)網上發(fā)布詐騙信息瀏覽量。

被告人王某1、陳某2、尚某3三人偷越國境事實已由河南省某人民法院6、檢察院處理。其中陳某2因犯偷越國(邊)境罪,于2023年2月20日被河南省某人民法院6判處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沒收違法所得二萬元。

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王某1、尚某3自愿分別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4000元,王某1、陳某2、尚某3分別預繳了罰金保證金13000元、12000元、9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1、陳某2、尚某3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資料、前科證明、情況說明、到案經過及說明、調取證據清單、民航離港記錄及住宿記錄、出入境查詢記錄、刑事判決書、不起訴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另案處理人郎英亮、王麗、陶圣軍等人的供述,被告人王某1、陳某2、尚某3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予以證實,各證據間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對于被告人王某1的辯護人提出適用緩刑的意見,經查,被告人王某1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內從事詐騙活動累計時間超過30天,且兩次前往境外實施針對境內居民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嚴重干擾電信網絡秩序,影響社會穩(wěn)定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社會危害性大,依法應從嚴懲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XX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之規(guī)定,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應當嚴格控制適用緩刑,且在境外實施電信詐騙,屬于從重處罰情形。故對辯護人提出適用緩刑的意見,不予采納。

對于三名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各被告人具有的自首、坦白、立功、認罪認罰、退贓退罰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一致,依法予以認定,公訴機關對認罪認罰的被告人陳某2、尚某3出具量刑建議時已經予以考慮。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陳某2、尚某3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參加境外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均為30日以上,均屬于情節(jié)嚴重,三被告人均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1、陳某2、尚某3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1、陳某2、尚某3在境外詐騙犯罪集團中屬于一般參加者,在詐騙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1、尚某3自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依法從輕處罰。陳某2、王某1規(guī)勸同案犯投案自首,構成立功,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2、尚某3均自偵查階段起自愿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并自愿退贓及繳納罰金保證金,依法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1當庭自愿認罪認罰,自愿退贓并繳納罰金保證金,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對被告人陳某2、尚某3的量刑建議適當,依法予以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9月5日起至2025年11月4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繳納,已繳納罰金保證金一萬三千元。)

二、被告人陳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9月5日起至2025年11月4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繳納,已繳納罰金保證金一萬二千元。)

三、被告人尚某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9月5日起至2025年8月4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繳納,已繳納罰金保證金九千元。)

四、被告人王某1、尚某3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八千元,依法予以追繳。(已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涓娟

審判員劉帥令

人民陪審員陳雪靜人民陪審員陳雪靜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曹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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