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4)皖0881刑初198號
2024年09月03日
案件概述
桐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桐檢刑訴[2024]1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控辯方主張
桐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明出庭支持公訴,江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2月13日9時,被告人江某某私自將長期停放在桐城市山水龍城小區(qū)售樓部門前停車位處的一輛車牌號為皖GA××**奔馳C200轎車以2480元賣給回收廢品的楊某1(另案處理)。
經查,該奔馳轎車系安徽中熹通訊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名下所有,于2019年11月5日被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
經鑒定,該車輛價值4474.5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江某某將售賣款2480元退還至楊某1,楊某1將所盜車輛歸還原處。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達4474.5元,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江某某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
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若通過社區(qū)評估可適用緩刑,緩刑考驗期八個月。
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江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不持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3年12月13日9時許,被告人江某某私自將長期停放在桐城市山水龍城小區(qū)售樓部門前停車位處,安徽中熹通訊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名下的一輛車牌號為皖GA××**奔馳C200轎車以2480元賣給回收廢品的楊某1(另案處理)。
經鑒定,該車輛價值4474.5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江某某將售賣款2480元退還至楊某1,楊某1將所盜車輛歸還原處。
以上事實,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基本情況表、戶籍信息、歸案經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登記保存清單、微信轉賬截圖等書證;桐城市價格認定結論書;辨認、現(xiàn)場勘驗筆錄;證人周某、楊某1、楊某2等人的證言;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并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4474.5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
公訴機關對其指控罪名成立。
江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已退賠被害人全部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危害后果,結合江某某所在社會對其社會影響的綜合評價,對其可適用非監(jiān)禁刑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江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已繳納。
)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黎俊秀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鄧義亭
書記員朱文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