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178號
2024年08月30日
指控事實
2024年4月12日晚上,被告人劉某1和朋友在固鎮(zhèn)縣××莊鎮(zhèn)一飯店飲酒后,其朋友駕車將劉某1及王某送到淮上區(qū)淮濱小區(qū),隨后,劉某1駕駛皖CH××**號東風牌小型普通客車準備送王某去國購廣場。當晚20時19分,劉某1駕駛車輛行駛至淮上區(qū)雙墩路與上河路路口時,被執(zhí)勤的交通民警查獲,民警對劉某1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后,隨即將其帶至蚌埠康橋醫(yī)院提取血液樣本待檢。
2024年4月15日,經(jīng)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鑒定,劉某1的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89mg/100mL。
指控
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
建議
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劉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劉某1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依法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1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劉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邵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