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寧國市人民法院
(2024)皖1881刑初240號
2024年08月26日
案件概述
寧國市人民檢察院以寧檢刑訴〔2024〕2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寧國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永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寧國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4月21日晚21時42分許,被告人程某1飲酒后駕駛車牌號為蘇HN××**號小型轎車由寧國市區(qū)南山街道某中學行駛至某小區(qū)內,與他人發(fā)生糾紛,后被寧國市公安局民警查獲。案發(fā)后,經鑒定:被告人程某1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177.90mg/100ml。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程某1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提出被告人程某1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程某1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的量刑建議。公訴機關提交了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人口信息等書證,證人王某、張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程某1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及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程某1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1犯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上述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且其所居住的社區(qū)評價良好,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程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汪嚴冰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馮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