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365號
2024年08月1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渦檢刑訴(2024)2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飛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4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李亞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飛及辯護人席文祿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2024年1月份,被告人徐飛明知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提供自己名下招商銀行卡(卡號6214********)供他人轉移贓款,該招商銀行卡內轉移資金20萬元。2024年1月4日,受害人陳某接到自稱是銀行工作人員電話,對方某2稱陳某開通了抖音帶貨直播,每月將從銀行卡上扣錢,后對方以幫助陳某關閉該功能為由,騙取陳某的信任,詐騙陳某674400元人民幣,其中,陳某向徐飛名下的招商銀行賬戶6214********轉入20萬元人民幣。
二、被告人徐飛為謀取利益,在明知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于2024年1月17日再次辦理一張郵政儲蓄銀行卡(卡號6217********)供他人轉移贓款,該郵政儲蓄銀行卡內轉移資金4.65萬元。2024年1月18日,受害人方某1在微信上與一名冒充其姐姐頭像的嫌疑人聊天,對方在騙取方某1的信任后,以讓方某1幫忙支付訂單為由,分兩筆詐騙方某171399元人民幣,其中方某1向徐飛名下的郵政儲蓄銀行賬戶6217********轉入46500元人民幣。
一審法院查明
另查明,徐飛的郵儲銀行卡(卡號為6217********)于2024年2月29日扣劃轉出26503元至方某1賬戶;卡號為6221********的郵儲銀行卡于2024年2月29日扣劃轉出10000元至方某1賬戶;卡號為6215********的郵儲銀行卡于2024年4月18日扣劃轉出1701元至方某1賬戶;徐飛的招商銀行卡(卡號為6214********)于2024年4月10日轉出200000元至陳某賬戶。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銀行卡給他人用于支付結算幫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飛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徐飛系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徐飛拘役四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如在審判階段具有退贓、積極繳納罰金等情節(jié),建議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徐飛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無前科、系初犯、偶犯,自愿認罪認罰,請法庭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并建議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1.2024年1月,被告人徐飛明知他人使用其銀行卡是為了利用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提供自己名下招商銀行卡(卡號6214********)供他人轉移贓款。2024年1月4日,受害人陳某接到自稱是銀行工作人員電話,對方以幫助陳某關閉抖音帶貨直播功能,避免每月從銀行卡上扣錢為由,騙取陳某的信任,詐騙陳某674400元人民幣。其中,陳某向徐飛名下的上述招商銀行賬戶轉入20萬元人民幣。
2.被告人徐飛得知其招商銀行賬卡6214××××0555被江蘇省淮安市公安局凍結,仍心存僥幸,為謀取利益,明知他人利用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于2024年1月17日再次辦理一張郵政儲蓄銀行卡(卡號6217********)供他人轉移贓款。2024年1月18日,受害人方某1在微信上與一名冒充其姐姐頭像的犯罪嫌疑人聊天,對方騙取其信任后,以讓方某1幫忙支付訂單為由,分兩筆詐騙方某171399元人民幣。其中,方某1向徐飛名下的上述郵政儲蓄賬戶轉入46500元人民幣。
另查明,徐飛的郵儲銀行卡(卡號為6217********)于2024年2月29日扣劃轉出26503元至方某1賬戶;卡號為6221********的郵儲銀行卡于2024年2月29日扣劃轉出10000元至方某1賬戶;卡號為6215********的郵儲銀行卡于2024年4月18日扣劃轉出1701元至方某1賬戶;徐飛的招商銀行卡(卡號為6214********)于2024年4月10日轉出200000元至陳某賬戶。2024年7月1日,被告人徐飛主動通過其郵政銀行賬戶退贓8299元至本院賬戶。
又查明,2024年3月4日17時許,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唯亭派出所接上級指令稱一名為徐飛的上網逃犯在蘇州工業(yè)園××街道出沒。民警電話詢問該徐飛所在位置,其稱其在蘇州工業(yè)園××街道××路雨潤發(fā)超市購物,民警遂讓其至超市旁邊的中國銀行門口等候。18時許,民警在中國銀行門口發(fā)現一男子,其自稱名為徐飛,經核實身份,該徐飛為安徽省渦陽縣公安局上網逃犯,民警遂將其帶至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公安分局執(zhí)法辦案管理中心接受調查。到案后,徐飛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飛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徐飛的戶籍信息、抓獲經過、前科查詢、銀行卡交易明細等書證,證人王某、李某的證言,被害人方某1、陳某的陳述,被告人徐飛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其銀行卡為他人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徐飛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又具有主動退贓、自愿認罪認罰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對辯護人與之相同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被告人徐飛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徐飛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蔣召朗
審判員楊中健
人民陪審員楊玉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員謝朋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