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開設賭場罪一審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251號
2024年08月08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4﹞2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汪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緯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汪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初,被告人汪某1在網站中下載“永盈棋牌”APP參與賭博,并使用多個手機號碼在“永盈棋牌”APP上注冊賬號。期間,為了獲取賭博平臺的傭金,汪某1自2021年7月份開始,擔任“永盈棋牌”賭博平臺代理,汪某1使用自己名下的手機號碼130××××****注冊賬號(ID:6447836),并使用該賬號通過鏈接推薦的方式并發(fā)展章某、陳某、劉某、王某、胡某等參賭人員在該賭博平臺參與賭博,賭資達54萬余元,汪某1從中獲取違法所得20000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人口信息表、銀行卡交易流水、“永盈棋牌”賭博平臺代理及會員數(shù)據(jù)統(tǒng)計表、支付寶交易流水、微信交易明細、情況說明等書證,證人章某、陳某、劉某、王某、胡某的證言,被告人汪某1的供述和辯解,扣押筆錄、照片及扣押清單,提取、辨認筆錄及照片等證據(jù)。
指控認為,被告人汪某1以營利為目的,擔任賭博網站代理,為賭博網站發(fā)展會員,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汪某1系從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為,對被告人汪某1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汪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不持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汪某1系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案發(fā)后,公安機關依法扣押了汪某1藍色Vivo手機一部。在案件審理階段,被告人汪某1退出違法所得2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1的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1的犯罪行為始于2021年3月1日前,連續(xù)到2023年6月,應當適用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關于開設賭場罪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追訴。被告人汪某1與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予以減輕處罰;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汪某1主動退繳違法所得,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汪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公安機關扣押的涉案財物手機一部,予以沒收;被告人汪某1退繳的違法所得2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胡智慧
人民陪審員陳慧芳
人民陪審員劉秀云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書記員汪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