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學、魏某芝刑事申訴再審審查刑事通知書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4)皖刑申277號
2024年07月24日
案件概述
你為原審被告人魏某學犯引誘他人吸毒罪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2021)皖0303刑初412號刑事判決和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皖03刑終106號刑事裁定,以“原審法院認定魏某學為非法獲取緝毒線索獎金,多次引誘他人吸食罌粟殼泡水并去派出所自首的事實明顯與案件實際情況不符,魏某學不構成引誘他人吸毒罪”等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訴,請求對本案再審改判魏某學無罪。
再審法院認為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引誘他人吸毒,是指故意使用各種手段,引誘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罌粟殼屬國家管控的麻醉藥品,含有嗎啡等毒品成分,可致人形成癮癖,損害人體健康,屬于毒品。本案中,原審被告人魏某學利用金錢引誘多人多次吸食毒品的事實,有經(jīng)過原審庭審舉證、質證并認定的相關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及指認、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明,且相互印證,足以認定。魏某學的行為違反了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危害了他人身體健康,構成引誘他人吸毒罪。原審法院依據(jù)魏某學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你提出申訴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再審裁判結果
綜上,你的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的重新審判的條件,現(xiàn)予以駁回。
特此通知。
審判時間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