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424號
2024年07月16日
指控事實
2024年4月15日2時許,被告人陳某酒后駕駛皖L3××**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淮北市相山區(qū)惠苑路自東向西行駛至惠苑路與站前路交口西200米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攔停盤查。經(jīng)鑒定,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7毫克/100毫升,已達醉酒駕駛標準。
2024年4月19日,被告人陳某接XX機關電話通知后到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同年4月25日,因本案,被告人陳某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五百元。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陳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認罪認罰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陳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五百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姚多連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曹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