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孫某刑事一審刑事決定書
蒙城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2刑初232號
2024年06月18日
案件概述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以蒙檢刑訴[2024]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青,劉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某第2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劉某1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某中級法院1于2024年4月27日作出某第3號之一刑事裁定,認為劉某1存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漏罪,正在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應(yīng)協(xié)商人民檢察院并案處理,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經(jīng)協(xié)商,本案由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檢察院并案審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對蒙城縣人民檢察院蒙檢刑訴[2024]40號起訴書起訴的案件,本院決定退回。
審判人員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