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刑事申訴再審審查刑事通知書
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16刑申24號
2024年06月14日
案件概述
你因犯詐騙罪一案,不服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法院(2022)皖1602刑初950號刑事判決和本院(2023)皖16刑終486號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訴。申訴理由:一、原審法院認定的罪名錯誤。蔡某某未將合伙資金據為己有,沒有詐騙合伙人的主觀故意;蔡某某也是虛擬貨幣投資的受害人,其并沒有非法占有控制所得資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其行為依法應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二、原審法院對所涉罪名的犯罪金額的認定及量刑不當。“數字化社區(qū)”項目投資吸收資金,蔡某某主動退股117戶,合計117萬元,該部分金額的資金不應計算到犯罪金額內。買“數字銀行”、虛擬幣等吸收資金,該部分投資人的資金不是全部都在蔡某某的控制之下,不應全部計算成蔡某某的犯罪數額。蔡某某在案發(fā)前退回117萬合伙人款項以及本案二審中,取得了合伙人的諒解出具刑事諒解書,可以依法或者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
再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審查明,2019年6月12日,蔡某某租賃辦公室成立亳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同年7月份,蔡某某虛構國家將組建數字化社區(qū)綜合服務平臺的事實,該平臺于2020年3月上線運營,繳納1萬元入伙資金便可成為平臺合伙人。蔡某某在三縣一區(qū)分別成立分公司,在阜陽市成立阜陽市某某有限公司,并在阜陽各縣區(qū)成立分公司,收取被害人錢款,其目的只是前期宣傳,沒有實際經營的項目,此部分經審計,收取650余人錢款650.6萬元。2021年6月份蔡某某提出帶領投資人轉型做實業(yè),設立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將投資人先期繳納的1萬元入伙資金轉為該公司原始股,并繼續(xù)要求投資人以繳納加強股的名義,對該公司投資,并購買270余萬元的豆制品加工設備。此部分經審計,蔡某某收取集資人加強股錢款243.1萬元,以生活費名義返還集資投資人86.54萬元。2020年7月份,蔡某某開始伙同梁某某、張某某在明知“GIB數字銀行”平臺項目在中國沒有合法經營權的情況下,利用公司推出的高額回報為誘餌,多次到亳州公開宣傳“GIB數字銀行”平臺項目,宣稱投資人繳納10.5萬元賬戶開戶費后,月回報率在7%至25%之間。此部分經審計,蔡某某收取61名投資人636.06萬元,梁某某、張某某從蔡某某處收取資金635.915萬元,已返還蔡某某230.653117萬元,損失405.261883萬元,蔡某某返還集資人72.3016萬元。綜上,蔡某某參與集資詐騙數額為1370.9184萬元。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在案證據予以證明,足以認定。蔡某某沒有任何金融或投資相關知識、背景、從業(yè)經歷,其宣傳的數字化社區(qū)項目屬于虛構捏造的項目,其投資的GIB世界銀行項目存在極高風險,且蔡某某并不讓集資參與人明確知悉其投資GIB世界銀行項目具體操作以及規(guī)則,不讓集資參與人接觸自己的賬號,可認定蔡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蔡某某建廠用了706.608994萬元,返還集資人158.8416萬元,投入GIB銀行損失405.2618萬元,仍有259.047606萬元不知去向。蔡某某采取詐騙的方式實施了非法集資行為,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本案原刑事裁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判決結果適當,程序合法。你的申訴理由不成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的再審情形,予以駁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