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202刑初369號
2024年06月0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4)3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趙冬杰、檢察官助理李玉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1.2023年6月14日19時許,被告人劉某某行至阜陽市潁泉區(qū)香港財富廣場門口,將被害人王某1掛在電瓶車上手提袋內(nèi)的充電器及若干零食盜走。
2.2023年7月,被告人劉某某在阜陽市潁泉區(qū)香港財富廣場鄰幾便利店內(nèi),將店內(nèi)牛奶等物品盜走,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700余元。
3.2023年9月,被告人劉某某行至阜陽市潁州區(qū)××附近,將被害人馬某的一副字畫、一個茶餅、一副黃金耳釘、五十余個一元硬幣、一瓶宣酒、一個玉煙嘴、一個崇寧通寶錢幣、一個玉戒指、一個袁世凱銀元、一個仿品五五錢幣、一床被子盜走。被盜玉煙嘴、崇寧通寶錢幣、玉戒指、袁世凱銀元、五五錢幣價值人民幣198元。
4.2023年11月18日18時許,被告人劉某某行至阜陽市潁州區(qū)商廈時代廣場東門,將被害人潘某、葛某放在電瓶車腳踏板處的兩包零食盜走。被盜零食價值人民幣131.63元。
5.2023年11月26日,被告人劉某某行至阜陽市潁州區(qū)雙清巷子,將被害人任某成人用品店的玻璃砸破,將店內(nèi)一個“炮機”、一個“肛塞”、一個吊帶、一個情趣內(nèi)衣和兩個“陽具”盜走。被盜“炮機”、“肛塞”、情趣內(nèi)衣價值人民幣236元。
6.2023年12月30日,被告人劉某某行至阜陽市潁州區(qū)××廣場附近,將被害人周某的書包、舞蹈包和被害人王某2的雙肩包及包內(nèi)5塊錢紙幣、一個保溫杯、一袋筆盜走。
7.2023年12月31日,被告人劉某某行至阜陽市潁州區(qū)萬達廣場1號公寓門口,將被害人劉某1的四袋方便面盜走。
案發(fā)后,劉某某賠償潘某、葛某損失并取得二人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前科情況查詢證明、在押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及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阜陽市拘留所執(zhí)行回執(zhí)、扣押決定書及清單、返還清單、情況說明、潁州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州價認定(2024)27號文件、接受證據(jù)清單、諒解書、證人王某3、劉某2、孟某的證言、被害人王某1、武某、馬某、潘某、葛某、任某、周某、王某2、劉某1的陳述、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現(xiàn)場辨認筆錄及照片、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被告人劉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多次盜竊且采用破壞性手段,對被告人從重處罰;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對部分被害人賠償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劉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其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6日起至2024年6月1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劉某某的違法所得,責令退賠各被害人(其中被害人潘某、葛某的已退賠、被害人馬某被盜的煙嘴一個、古錢幣三個、玉戒指一個、羽絨被一床已返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靜文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書記員任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