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柴某2等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臨泉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1刑初412號
2024年05月23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刑訴〔2024〕3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柴某某、劉某某犯非法狩獵罪,被告人韓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月13日以臨檢刑附民公訴〔2024〕6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經(jīng)查,臨泉縣人民檢察院于2024年3月12日公告了案件相關情況,公告期內(nèi)未有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本院受理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5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程娜孜、劉婉瑩出庭支持公訴及履行職務。被告人王某、柴某某、劉某某、韓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春節(jié)前后,被告人王某1、被告人柴某2、被告人劉某3在未辦理狩獵證的情況下,分別在臨泉縣城周邊使用獵夾獵捕黃鼬(俗稱黃鼠狼)。王某1共獵捕68只黃鼬,柴某2共獵捕21只黃鼬,劉某3共獵捕20只黃鼬。被告人韓某4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黃鼬,從王某1處收購40只黃鼬,從柴某2處收購21只黃鼬,從劉某3處收購20只黃鼬,共收購81只黃鼬。2024年2月,某某局民警從王某1處查獲疑似黃鼬死體28只及各種獵捕工具;從柴某2、劉某3處查獲獵捕工具;從韓某4處查獲疑似黃鼬皮張62張。經(jīng)南京警院鑒定中心鑒定,從王某1處查獲的動物是黃鼬(為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價值為800元/只;從韓某4處查獲的動物制品為黃觸皮張。
為支持其指控,公訴人當庭出示并宣讀了物證(照片)、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王某1、劉某3、柴某2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價值1萬元以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韓某4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數(shù)量達到五十只以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
據(jù)此,建議對被告人王某1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對被告人柴某2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對被告人劉某3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對被告人韓某4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檢察院同時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認定被告人王某1、柴某2、劉某3、韓某4非法狩獵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黃鼬,價值為800元/只,非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造成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總價值為人民幣87200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請求判令:1.被告王某1承擔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賠償費用54400元、被告柴某2承擔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賠償費用16800元、被告劉某3承擔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賠償費用16000元;被告韓某4在32000元范圍內(nèi)與王某1承擔連帶責任、在16800元范圍內(nèi)與柴某2承擔連帶責任、在16000元范圍內(nèi)與劉某3承擔連帶責任。2.四被告對其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在縣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公益訴訟起訴人還提供了《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檢察院公告》《評估報告書(動物類)》等相關證據(jù)。
被告人王某1、被告人柴某2、被告人劉某3、被告人韓某4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對于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四被告對違法事實及證據(jù)均無異議,同意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的指控、起訴內(nèi)容一致。
上述事實,有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物證黃鼬死體(照片)、獵夾,書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受案登記表、立案告知書、戶籍證明、非黨員證明、前科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到案經(jīng)過、臨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的通告、證明,證人王某1某、凡某某的證言,被告人王某1、柴某2、劉某3、韓某4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南京警院鑒定中心出具的南警鑒(動物)字[2024]62號、63號《鑒定書》,以及某某局制作及提取的檢查、抽樣、搜查、指認現(xiàn)場、辨認筆錄及手機勘驗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證實,且四被告人當庭亦無異議,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被告人劉某3、被告人柴某2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非法捕獵野生動物價值均達1萬元以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狩獵罪;被告人韓某4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數(shù)量達到五十只以上,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四被告人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對四被告人所犯罪行,均應依法懲處。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根據(jù)司法鑒定意見認定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費用,依法提出本案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柴某2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劉某3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韓某4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五、扣押在案的捕獲物(含皮張)及捕獵工具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六、被告人王某1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賠償因非法狩獵所造成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費用人民幣54400元,被告人韓某4在32000元范圍內(nèi)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七、被告人柴某2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賠償因非法狩獵所造成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費用人民幣16800元,被告人韓某4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八、被告人劉某3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賠償因非法狩獵所造成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費用人民幣16000元,被告人韓某4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九、被告人王某1、被告人柴某2、被告人劉某3、被告人韓某4對其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在縣級以上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朱甫
審判員王海龍
人民陪審員任貝貝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紀曉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