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某刑事二審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終100號
2024年05月20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審理桐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喬某某犯盜竊罪一案,于2024年4月28日作出(2024)皖0881刑初19號刑事判決。喬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審理過程中,喬某某申請撤回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喬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價值20942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喬某1多次盜竊,可酌情從重處罰;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人,依法從輕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從輕處罰;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喬某1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準許上訴人喬某1撤回上訴。
安徽省某人民法院3某第2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蔣愛忠
審判員朱祖琴
審判員江石平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吳磊
書記員吳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