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祁門縣人民法院
(2024)皖1024刑初33號
2024年05月14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祁門縣人民檢察院以祁檢刑訴(2024)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祁門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敏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祁門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3年10月4日下午6時許,被告人趙某1在陌陌聊天軟件上找人辦貸款,對方回復如果愿意幫忙取錢,可以支付其百分之三的好處費,且對方明確告知是幫忙取賭博的錢,趙某1同意幫忙取款。次日上午,趙某1按照約定來到無錫市某某區(qū)的一家快捷賓館房間,房間內有四名陌生人,趙某1按照對方要求將自己的手機、身份證和兩張銀行卡交給其中一人。
當日11時許,湖南省嘉禾縣受害人李某通過尾號0726的中國郵政銀行卡,向趙某1尾號8638的中國建設銀行卡轉入45100元,隨后有兩人和趙某1一起前往中國建設銀行無錫某某支行,趙某1于11時36分在銀行柜臺取出45000元現(xiàn)金交給對方,對方支付1200元好處費,卡內剩余的100元后被趙某1提現(xiàn)至微信消費。當日13時25分,安徽省祁門縣受害人賈某通過尾號2274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向趙某1尾號1474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卡轉入49999.13元,隨后有一人和趙某1一起前往中國農業(yè)銀行無錫某某支行,趙某1于14時36分在銀行柜臺取出45000元現(xiàn)金交給對方,后準備在ATM機上繼續(xù)取款時,該卡已被凍結,對方支付趙某11300元好處費。
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某1于2023年10月11日退賠受害人賈某2萬元,另趙某1尾號1474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內被凍結的4999.13元,已于2023年11月9日退賠給受害人賈某。
為證明上述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交本院的主要證據(jù)材料有: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電子數(shù)據(jù)光盤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1明知上游是違法犯罪所得,仍提供銀行卡幫忙取現(xiàn),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其行為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公訴機關針對被告人趙某1認罪認罰后,向本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趙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以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庭審中再次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1明知是上游違法犯罪所得,為非法牟利幫助他人支付結算,且取現(xiàn)轉移贓款,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受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趙某1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和從寬處理。被告人趙某1已將違法所得全額退出,且退賠部分被害人經濟損失,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1因檢察機關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曾于2023年10月11日被無錫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罰款二千五百元,此次判處罰金時應予抵扣。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合理適當,本院應予采納。綜上,根據(jù)被告人趙某1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趙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判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此前繳納的罰款二千五百元應予扣減,還應繳納罰金一千五百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婁文琪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員凌麗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