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99號
2024年05月11日
指控事實
2023年10月22日晚上,被告人彭某1和朋友在蚌埠市淮上區(qū)沫河口鎮(zhèn)姚宋村一飯店飲酒后,彭某1駕駛皖CS××**號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準備至淮上區(qū)濱河小區(qū)辦事。當晚20時40分,彭某1駕車行駛至淮上區(qū)××道××街鎮(zhèn)政府東側(cè)時,發(fā)現(xiàn)前方有交通民警正在查處酒駕,彭某1下車逃跑,后被民警當場查獲。民警對彭某1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后,隨即將其帶至蚌埠康橋醫(yī)院提取血液樣本待檢。
2023年10月24日,經(jīng)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鑒定,彭某1的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93mg/100mL。
指控
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
建議
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辯護人意見
被告人彭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意見。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彭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彭某1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依法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彭某1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彭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邵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