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201號
2024年04月2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以泗檢刑訴(2024)1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4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02月29日16時15分許,被告人陳某1飲酒后駕駛一輛蘇AC××**號小型轎車在泗縣××鎮(zhèn)××村××莊××路行駛時,駛入路邊泥地,后又行駛至自家門口,被泗縣某局民警查獲,現(xiàn)場使用呼吸式酒駕測試儀對其檢測,酒精含量254mg/100ml,經鑒定:被告人陳某1的全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57.09mg/100ml,屬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1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1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陳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4年02月29日16時15分許,被告人陳某1飲酒后駕駛一輛蘇AC××**號小型轎車在泗縣××鎮(zhèn)××村××莊××路行駛時,駛入路邊泥地,后又行駛至自家門口,被泗縣某局民警查獲,現(xiàn)場使用呼吸式酒駕測試儀對其檢測,酒精含量254mg/100ml,經鑒定:被告人陳某1的全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57.09mg/100ml,屬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到案經過、機動車、駕駛人信息查詢單等書證,證人吳某、仇某的證言,被告人陳某1的供述和辯解,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1被民警當場查獲,后到案接受訊問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1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陳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預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劉宏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郭雪偉
書記員李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