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某某盜竊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109號
2024年04月26日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化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化某1犯盜竊罪罪名成立?;?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退賠被害人損失并確定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有多次前科劣跡,依法可從重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化某1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7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慶紅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李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