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1、某某2等刑事二審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16刑終142號
2024年04月26日
案件概述
渦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原審自訴人某某3訴原審被告人某某1、某某2涉嫌犯重婚罪一案,于2024年2月1日作出(2023)皖1621刑初606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某某1、某某2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詢問原審自訴人,聽取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自訴人某某3與被告人某某1于1998年5月29日辦理結婚登記,雙方婚后生育兩子,現(xiàn)均已成年。某某1在與某某3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于2023年3月22日在渦陽縣婚姻登記中心與某某2辦理了結婚登記。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戶籍信息、居民身份證號碼更正說明、結婚登記申請書、審查處理結果、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等書證以及自訴人及被告人當庭言詞證據(jù)等。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某某1、某某2的行為均構成重婚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重婚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某某1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某某2有期徒刑一年。
上訴人主張
某某1上訴提出:1.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號碼更正證明不能證明張桂伍與某某3系同一人,某某3不具有提起刑事自訴的資格。2.其不知道已與某某3登記結婚,結婚登記申請表中的簽名并非其本人所簽,其主觀上沒有重婚的犯罪故意。辯護人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辯護意見。
某某2上訴提出:1.在案證據(jù)不能證明某某3具有針對某某1和其提起重婚罪刑事自訴的資格。2.原判認定某某2明知某某1有配偶認定事實錯誤。辯護人除提出基本相同的辯護意見外,另提出某某3與某某1之間并未形成有效的婚姻關系。
原審自訴人及訴訟代理人提出:1.某某1、某某2的行為均構成重婚罪。2.某某2與某某3系同門兄弟,某某2的行為不僅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還嚴重違背了社會倫理道德和善良風俗。
二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認定原審被告人某某1、某某2重婚的事實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已列舉,相關證據(jù)業(yè)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本院經(jīng)依法全面審查,對一審判決所列證據(jù)和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某1在與原審自訴人某某3形成婚姻關系后,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又與上訴人某某2登記結婚;某某2明知某某1系有配偶的人,而與之登記結婚,二人行為均已構成重婚罪。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
對某某1所提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號碼更正證明不能證明張桂伍與某某3系同一人,某某3不具有提起刑事自訴的資格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在案證據(jù)足以證明某某2、某某1的行為對某某3作為婚姻配偶的合法權利造成了侵犯,且某某2、某某1的行為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某某3具有提起刑事自訴的權利和資格,故對該節(jié)上訴理由及某某2與之相同的上訴理由及相關辯護人基本相同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對某某1所提其不知道已與某某3登記結婚,結婚登記申請表中的簽名并非其本人所簽,故其主觀上沒有重婚犯罪故意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根據(jù)在案證據(jù)可以證明某某1與某某3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生活并育有孩子,其主觀上對于自己系有配偶者顯系明知,在關系未解除的情況下又與某某2登記結婚,可以認定其主觀上有重婚的故意;某某1在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與某某3辦理的婚姻登記,該登記結婚是否有瑕疵不影響其明知自己系有配偶者的認定。故對該節(jié)上訴理由及辯護人基本相同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對某某2所提原判認定某某2明知某某1有配偶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某某3與某某2系不足百米的鄰居且二人系同族兄弟,某某3與某某1已生育二子且已成年,根據(jù)某某2的供述及新興鎮(zhèn)曹王村委會證明證實某某2雖在外務工,但在春節(jié)及家中有事時均會回其家中,綜上可以證明某某2明知某某3與某某1的婚姻狀況,故對該節(jié)上訴理由及辯護人基本相同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某某2辯護人所提某某3與某某1之間并未形成有效的婚姻關系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重婚罪的保護法益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某某3與某某1之間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且育有兒子的事實客觀存在,某某2明知某某1系有配偶者與之登記結婚的行為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此辯護人的該節(jié)意見不影響本案重婚罪的認定。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對原審自訴人及訴訟代理人認為某某1、某某2的行為構成重婚罪的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江海洋
審判員張秀遠
審判員杜奇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張皓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