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1刑罰與執(zhí)行變更審查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593號
2024年04月2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阜刑初字第00209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劉某某不服,提出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皖刑終字第0055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zhí)行。2015年9月8日經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五年。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2021年10月22日兩次裁定,分別對該犯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執(zhí)行機關安徽省安慶監(jiān)獄以罪犯劉某某自減刑以來確有悔改表現(xiàn),于2024年4月10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罪犯劉某1自減刑以來,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該獲表揚獎勵五次。
另查明:2023年9月該犯因違反工藝操作規(guī)程,造成產品質量不達標,扣勞動改造分2分;同月該犯又因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guī)程,扣勞動改造分3分。
上述事實,有罪犯改造表現(xiàn)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級評定及結果運用審批表等證據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劉某1自減刑以來確有悔改表現(xiàn),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綜合該犯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交付執(zhí)行后的一貫表現(xiàn)等因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對罪犯劉某1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減刑后主刑期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33年11月7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馬瑜山
審判員王萍
審判員程鴻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張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