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1刑罰與執(zhí)行變更審查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521號
2024年04月25日
案件概述
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8日作出(2004)舟刑初字第2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楊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zhí)行。20007年9月5日,經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改為五年;2012年1月13日經本院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2017年6月12日經本院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執(zhí)行機關安徽省安慶監(jiān)獄以罪犯楊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于2024年4月10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罪犯楊某1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該犯獲表揚獎勵七次。
另查明,該犯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未履行,考核期內月均消費179元,附有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qū)楊樓孜鎮(zhèn)鄉(xiāng)村前進村村委會出具的家庭經濟情況證明。另,該犯2018年7月因毆打他犯被給予禁閉處理并追加行為矯正集訓;2022年6月與他犯爭執(zhí)并互相毆打被給予扣10分處理。
上述事實,有罪犯改造表現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級評定及結果運用審批表等證據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楊某1在自上次減刑以來因違反監(jiān)規(guī)被禁閉及扣分處理,后經教育,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綜合該犯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交付執(zhí)行后的一貫表現等因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對罪犯楊某1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減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5日起至2024年6月4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馬瑜山
審判員王萍
審判員程鴻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張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