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某1、張某2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5刑初268號
2024年04月25日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122519********,X族,高中文化,阜南縣婦幼保健醫(yī)院職工,戶籍地安徽省阜南縣,住阜南縣鹿城鎮(zhèn)地城南路,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1月25日被阜南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F(xiàn)在家。
公訴
機關(guān)
指控
情況
起訴書文號
南檢刑訴[2024]230號
被告人張某2持C1型機動車駕駛證。2023年6月22日0時許,張某2飲酒駕駛皖K9××**小型普通客車,行駛到阜南縣地城路與緯一路處,被阜南縣交警查獲,對張某2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結(jié)果為189mg/100ml,后抽血經(jīng)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靜脈血中乙醇濃度為176.7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張某2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提出被告人王雷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建議判處王雷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張某2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砬液炞志呓Y(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
理由
被告人張某2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應(yīng)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成立。被告人王雷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判決
結(jié)果
被告人張某2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罰金已繳納完畢)。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權(quán)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韓潁南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葉忠科

